「關注」「路霸」膽大包天!對出山店水庫工程也敢攔路斂財?

「关注」“路霸”胆大包天!对出山店水库工程也敢拦路敛财?

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指出,在全國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的重大決策,事關社會大局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事關人心向背和基層政權鞏固,事關進行偉大斗爭、建設偉大工程、推進偉大事業、實現偉大夢想。

按照黨中央、省委、市委的統一部署,平橋區委、區政府牢固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實増強“四個意識”,充分認識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重大意義,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部署上來,科學謀劃、精心組織、周密實施,取得了初步戰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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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橋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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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張某林為首的非法討債團伙案

經查:2015年至2016年期間,張某林為獲取經濟利益,糾集了以陳某虎和田某強為重要成員的多名人員從事非法討債的活動。為討要債務,張某林等人採取了毆打他人、威脅、脅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滋擾生活等方式強迫受害人快速還債。

其犯罪行為發生地以平橋區為主,分佈溮河區、洋河鎮、羊山新區等地,其犯罪行為對被害人的人身及心理造成了惡劣影響,對部分受害人的家庭也產生巨大影響發生家庭矛盾。

目前該案移送審查起訴三人,提請批准逮捕一人,監視居住一人,上網追逃兩人。

明港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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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某洋等人尋釁滋事案

經查:2017年12月20日凌晨3時左右,犯罪嫌疑人張某駕駛汽車載著吳某洋、劉某在平橋區出山店水庫導流明渠橋南側將車橫在路上,無故堵截住十七輛盧莊沙場往出山店水庫大壩工地運沙的車輛,向每輛車強行索要200元通行費後才予以放行,共計收取3400元通行費。

該案嫌疑人張某、劉某於和主犯吳某洋共3人全部到案,該案已於2018年4月5日移送檢察院起訴,2018年7月5日張某被平橋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五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劉某和主犯吳某洋二人均被判處拘役六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

洋河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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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店鄉吳某慶、魏某成等人涉嫌敲詐勒索強迫交易案

2018年02月10日,胡店派出所向洋河分局案件偵辦大隊移送群眾舉報,大量群眾實名舉報報稱:在平橋區胡店鄉街道,以吳某慶為首的黑惡勢力長期以來在胡店鄉街道從事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交易活動,大肆欺壓群眾獲取非法利益,群眾敢怒不敢言。

經查:2015年以來,胡店鄉胡樓村胡北組組長吳某慶,糾集周邊村組社會閒散人員,假借六城聯創名義,與他人簽訂承包部分街道衛生清掃協議,控制了對部分街道的衛生收費,採用威脅、毆打等方式,強行向群眾索要錢財,非法獲利2萬餘元。

2015年以來,吳某慶、魏某鋒等借每年胡店鄉舉辦傳統物資交流會之機,私刻胡店鄉物質交流會印章,製作管理胸牌,多次組織社會閒散人員控制市場,假借政府名義,採取威脅的方式強迫參會商戶交納贊助費、攤位費、佔地費等,導致個別商戶被迫撤離,嚴重擾亂了當地的社會經濟秩序。

2015年胡店鄉衛生院按照上級安排進行病房樓建設,在他人土方施工過程中,吳某慶、魏某成出於敲詐錢財的目的,組織人員到施工現場,採取讓人站在機械前阻攔等方式進行阻工,並帶人到有關政府部門惡害相告,導致工程在規定時間內無法施工建設。後胡店衛生院迫於上級部門及施工時間等壓力,被逼同吳某慶等人談判,吳某慶、魏某成以此項目敲詐胡店衛生院四萬八千元,後兩人將錢款分贓。

2018年4月18日,犯罪嫌疑人魏某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涉嫌敲詐勒索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之規定,已將案件移送審查起訴。

犯罪嫌疑人吳某慶、魏某鋒、魏某強、魏某已被執行逮捕,付某、吳某友、張某三名犯罪嫌疑人在逃,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區檢察院

周某超等人涉惡案件

經查:根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認定及檢察機關審查認定:2013年以來,被告人周某超、周某祥等13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聚眾造勢,滋擾等手段,在信陽市上天梯管理區以向企業提高土地租賃費用,索要汙染費、強行向運貨司機索要“剎車費”等方式多次實施犯罪活動,干擾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

信陽市公安局上天梯分局於2018年4月19日提請逮捕周某超、周某祥等6人,平橋檢察院於2018年4月24日決定均批准逮捕;後公安機關又於2018年5月23日提請逮捕周某根、周某虎等5人,該五人於2018年5月30日決定均批准逮捕。公安機關於2018年6月19日向平橋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案件受理後,承辦人加強證據審查把關,把好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適用關。

於2018年8月31日以被告人周某超等12人涉嫌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敲詐勒索罪、強迫交易罪、尋釁滋事罪向平橋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區法院

邢集鎮王某龍尋釁滋事案

經查:2016年7月以來,被告人王某龍多次以與閆某前、尹某友等人土地糾紛未能解決為由在平橋區邢集鎮人民政府採取圍堵、拉扯、鳴笛、吆喝、辱罵等方式,糾纏政府工作人員,向邢集鎮人民政府強拿硬要現金,嚴重擾亂單位辦公秩序。

平橋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龍強拿硬要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多次在公共場所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法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

雖然王某龍與他人存在土地糾紛,餵養的牛死亡是事實,完全可以通過正當合法的途徑解決,但王某龍卻多次採取追逐、攔截、辱罵政府工作人員,破壞社會秩序,情節惡劣;在十九大即將召開之際,以不滿足其要求,就到北京上訪給政府施壓,向邢集鎮政府強拿硬要所謂的“土地未耕種及飼養的牛病死等損失”25000元,其行為超越了正當、合法的範疇,跨越了法律紅線,其行為符合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三)項,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平橋區人民法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被告人王某龍有期徒刑三年,違法所得25000元予以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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