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雙版納中院發布反規避、反抗拒執行典型案例

西双版纳中院发布反规避、反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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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被執行人李某超逃避履行義務被追究刑事責任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期間,被執行人李某超分別與申請執行人熊某英、胡某華勞務合同糾紛案以及與申請執行人勐海縣某鋼筋經營部、勐海某建材店、袁某友買賣合同糾紛等五案,執行標的共計149240元。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李某超與五案的各申請執行人達成分期履行計劃,並且保證其在勐海縣農業局水產站和公路段的工程款收到後馬上來法院履行完五案義務。五案共計履行了45334元,2016年8月以後,被執行人李某超就沒有再履行義務。隨後,被執行人李某超下落不明,電話無法聯繫,案件無法執行。在執行過程中,勐海縣法院查明:1.被執行人李某超於2016年11月份收到勐海某華建築工程有限責任公司來自勐海縣水產技術推廣站工程款37068元;2.被執行人李某超於2016年12月12日收到勐海公路段的許某東工程款20萬元;3. 被執行人李某超於2016年12月27日登記購買的獵豹牌小型普通客車。被執行人李某超完全有能力履行卻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情節嚴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2016年4月27日,勐海縣法院判處李某拘役五個月。

(二)典型意義

本案被執行人李某超明顯有履行能力,其拿到工程款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還進行購車等高消費,致使申請人權益受損,法院將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依法追究相應刑事責任,有力敦促此類被執行人自覺主動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

案例二:被執行人覃某強變賣所查封財產,虛假報告財產被判刑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9月20日、11月24日,被執行人覃某強在普洱市與昆明某機電有限公司簽訂《貴發機電設備銷售合同書》、《融資租賃合同》,以融資租賃的形式,分24期支付64萬租賃款方式購買XE150D型徐工挖掘機一臺,由被執行覃某強首付6.4萬。2012年10月16日,某機電公司以被執行覃某強未按期支付餘款及逾期利息為由向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西山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雙方達成《民事調解協議》,確定被執行人覃某強於2012年10月23日前支付機電公司欠款8萬元,餘款59. 4968元及該款按年利率7.68%計算的利息分15期付清(2014年1月23日前付清)。並約定被執行人若覃某強未按期支付上述債務,昆明某機電公司有權就剩餘款項一併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9月29日,勐海縣人民法院向被執行人覃某強發出《執行通知書》,載明“向昆明某機電支付欠款92. 4588萬元”。2015年2月27日,勐海縣人民法院向被告人覃某強下達《執行裁定書》,裁定查封其持有的XE150D型徐工挖掘機一臺;並責令被告人覃某強於2015年4月30日將XE150D型徐工挖掘機交至勐海縣人民法院保管,否則將追究其刑事責任,在此期間被執行人覃某強並未告知勐海縣人民法院,被執行人覃某強於2013年5月5日,將所購買的XE150D型徐工挖掘機以28.8萬元變賣給第三人。被執行人覃某強收到第三人支付首付款後,未向昆明某某機電公司還款,而是將款項用於其它用途,對其財產情況向人民法院做了虛假報告。

(二)典型意義

被執行人覃某強將法院查封的財產,進行轉移、變賣,在收到變賣的款後,未向申請人昆明某機電公司還款,而是將款項用於其它用途,對其財產情況向人民法院做了虛假報告,致使財產無法追回以供執行,損害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屬於典型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勐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覃某強作為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故意虛假報告財產情況,經採取強制措施後仍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遂依法作出判決,2016年8月9日,勐海縣人民法院判處覃某強有期徒刑十個月。

案例三:公職人員劉某因拒執被拘留案

(一)基本案情

被執行人西雙版納新供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是勐海縣供銷社資產管理中心的全資直屬企業,劉某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2012年該公司在原供銷社原址開發“新供銷.雙塔國際”房地產。由於申請人李某、彭某原有房屋緊鄰原供銷社,同年2月23日,兩申請人與被執行人簽定了一份房屋權屬轉讓合同,約定以產權轉換的方式轉讓申請人的房屋,雙方約定了置換方案。2016年12月“新供銷·雙塔國際”房產主體完工,但被執行人未按約定與申請人簽訂的合同來置換房屋,申請人多次要求被執行人按照合同約定來履行,被執行人都拒絕。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申請人向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執行人履行置換協議。在訴訟中,申請人於2017年6月23日提出了財產保全,對被執行人西雙版納新供銷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名下價值1539.95萬元的財產進行保全。經法院審理認為,申請人提出的保全申請符合法律規定,隨即查封了被執行人名下“新供銷.雙塔國際”項目第九屋至12層27套房屋,並輪候查封了該項目第一層商鋪,明確查封期限為三年。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幹警明確告知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由於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劉某又系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將該公司及劉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限制高消費。執行過程中,執行幹警多次聯繫劉某,劉某都不是很配合,拒絕接聽電話,有意規避執行。8月23日,執行幹警通過多種方法找到劉某,向劉某釋明如何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時,發現該公司在中院有兩件執行案件,兩件案件申請保全、查封的房產,均已被劉某重新賣給了他人,購房款已被該公司另作他用,劉某的行為已造成兩件案件申請人要求退還購房款、置換房產的訴求無法執行。

(二)典型意義

劉某在明知房產已被查封的狀態下仍然無視法律規定,擅自將所查封的房產再次賣給他人,給申請人造成了嚴重經濟損失。劉某的行為已涉及非法處置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是被執行人規避、抗拒執行的一種典型方式,是嚴重侵害正常司法程序、挑釁法律威嚴的違法行為。鑑於劉某的違法行為,2018年8月30日,西雙版納中院對劉某處以司法拘留15日。

案例四:行政機關不履行協助執行義務被處罰金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8月29日,景洪市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劉某某民間借貸糾紛,經承辦法官主持調解,雙方自願達成由被告劉某某向原告李某某返還借款650000元,於2013年10月15日返還借款610000元,餘款40000元於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的協議。因被告劉某某未按約定履行義務,原告李某某於2013年10月29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立案後,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劉某某的財產進行查控,依法扣劃其在西雙版納某公司的工程款222056.3元,並兌付申請執行人李某某。

2015年2月,景洪市人民法院傳喚被執行人劉某某要求其申報財產。被執行人劉某某申報稱其在墨江縣某某局有未結算的工程尾款20餘萬元。經核實後,景洪市人民法院於2015年3月3日向協助執行人墨江縣某某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提取被執行人劉某某的工程款並將結算後的工程款轉入景洪市人民法院執行專款專戶。

2017年8月16日至2018期間,執行幹警多次到協助執行人墨江縣某某局核實結算情況,其告知該工程款項已經結算完畢,但是否支付到法院賬戶要通過開局務會決定支付。2018年6月21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向協助執行人墨江縣某某局發出通知書,責令其於2018年7月6日前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項,但協助執行人墨江縣某某局未能追回擅自支付的款項。2018年7月13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由協助執行人墨江縣某某局向申請執行人李某某履行297556.54元,並送達處罰100000元的決定書,限於2018年7月20日前履行義務。協助執行人墨江縣某某局當日將擅自支付的297556.54元款項如數匯入法院執行專款專戶,同時對罰款決定申請複議。西雙版納州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協助執行人墨江縣某某局的複議申請,協助執行人墨江縣某某局主動履行處罰金100000元。

(二)典型意義

人民法院在執行工作中,常常需要有關單位和個人履行協助義務,如果具有協助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拒不履行協助義務,也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協助執行人墨江縣某某局以開會決定作為理由來搪塞法院,拒不配合,將案款擅自支付被執行人。不尊重司法權,不遵守法律規定,導致的後果必然是受到嚴厲懲處。該案例通過法律程序讓協助義務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申請執行人20多萬元。讓協助義務人充分認識到應當履行的法定協助義務、責任及不履行或不正當履行協助執行義務應承擔的法律後果,樹立法律權威,維護了司法尊嚴。

案例五:被執行人龍某拒絕簽收和報告財產被拘留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景洪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於2015年8月26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訴稱: 2007年8月24日,與被告龍某、怕某簽訂了《農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龍某、怕某向景洪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借款30000元,約定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相應利息。借款期限屆滿後,被告龍某、怕某返還借款本金2320元,剩餘27680元未按約定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經原告景洪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多次催收未果,故訴至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後, 因被執行人龍某、怕某未按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申請人景洪市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於2018年2月5日向景洪市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景洪市人民法院於2018年4月21日送達傳票傳喚被執行人龍某、怕某2018年5月7日到景洪市人民法院接受執行詢問,被執行人龍某、怕某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2018年5月9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到景洪市勐龍鎮賀南村委會賀南東新寨被執行人家中送達財產報告令等法律文書,被執行人拒絕簽收,拒絕報告財產。景洪市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龍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決定。

(二)典型意義

財產申報制度是執行工作中一項重要制度,很多被執行人並不重視財產申報,有的拒絕報告,有的不在規定時間內申報財產,有的不如實申報財產。本案中被執行人拒不履行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拒絕報告財產,2018年5月3日,景洪市法院對其處以15日拘留決定。

西双版纳中院发布反规避、反抗拒执行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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