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評價瑞典警察的行爲?

用戶61402406


作為曾先生一家,我認為你們真的應該感謝瑞典警方。

首先我們依照普世價值觀,酒店一方顯然是無錯的,已經無房間了,不可能讓你住宿,酒店大堂需要營業,不可能讓你睡覺,酒店方是沒有錯的,最奇怪的是:半夜出去一趟又帶個女孩子回來,這女孩幹嘛的?這要鬧哪樣? 捨不得出這個錢賴上別人,一定要睡大堂肯定不對。

為什麼需要感謝瑞典警方?當警察執勤的時候你說你生病了,警察沒有給你叫救護車,因為知道你在耍賴,如果叫了你就慘了!

歐洲有個航空公司,乘客佔座耍賴說自己有病不就是服務人員馬上幫叫急救檢查的嗎?貌似花了幾大千,是美金。

有人指責警察丟到公墓,實際上,附近環境大家清楚了,有公墓有教堂有地鐵,這已經很仁義了,知道曾先生家窮沒錢,先考慮教堂收容所,不行坐地鐵花費比租車低,再沒錢曾先生睡下墓地反思下也是極好的。

帶父母出來玩捨不得開附近酒店睡個晚上這種不孝子難道不該睡下墓地反思嗎?

講個真事:我們縣城為了應付上級檢查,曾一個晚上把乞丐全部裝車拉到幾百公里外的荒郊野外丟棄,其中有個弱智,父母找了幾個星期沒找到,幾個星期後居然神奇的徒步走回家了,至此晚上睡覺不敢聽汽車聲音………

所以,指責別人執法問題的,你應該慶幸你不是弱智…………………


攝影師粗人


本回答是根據現有手頭能找的信息進行分析思考後,獨立做出的推理和判斷,看官自酌。如有最新的信息再行修正,比如,如果有證據證明曾父確實是當場病發需要送醫急救,那我這篇文章所有的觀點都不能成立。謝謝!

(一)曾姓一家三口有沒有違法?

(瑞方習慣稱有些輕微違法為“言行失當”,下面一律稱“違法”,符合中國人習慣)

1)\t酒店不許你待大堂是他的權力,但你賴著不走,是不是侵犯了酒店的私權(類似我們這的民事糾紛)?這是不是違法(民事法)?!【點評:此一點確鑿無疑,否則酒店不會報警。你當然可以認為酒店不人性,甚至可以事後投訴或當場控告它。但其實酒店一開始是同意曾家滯留大廳的,還調低了音樂。但中途你出去又帶回一“女留學生”後,酒店的態度才發生轉變的。為什麼?!這就不展開了,自行腦補。】

2)\t警察出警處理民事糾紛,到場瞭解情況後做出了“裁決”:“曾家必須離開”,曾家堅持不走,這是不是阻擾警察的執法?!阻擾執法是不是違法?!【點評:第一,有沒有“阻擾執法”存爭議,但事後證明是“裝病”,那“阻擾執法”就是確鑿無疑的了。第二,警察還有沒有其它更“人性化”“更人道”的裁決呢?可能還真沒有!因為警察很可能會被酒店方投訴“執法不公”或“不作為”!國外警察做事都是直來直去的,沒有我們這裡“調解”和稀泥的習慣,而且一般都害怕納稅人投訴。第三,裁決歸裁決,事後會不會幫你解決困難那是另一個話題。你宣稱有病要求得到照顧和幫助,可是前提是你要先配合執法呀!如果你一開始配合執法離開,並設法得到對方的理解,警察再幫助你去找酒店或送流浪者救濟站不是順理成章的事情嗎?! 他們實在冷血不幫你或你覺得執法侵犯了你的權益,你可以選擇事後投訴或當場向大使館電話求助尋求領事保護呀!大使館不是說你當天(存疑)就聯繫上了大使館嗎?何必硬要當“巨嬰”一定要警察來幫你解決困難?!第四,關於為什麼警察不能強制讓酒店接客的問題,就牽涉到“私權”與“公權”到底是什麼關係的大問題了,這是現代政治學裡最大、最重要、最基本的一個問題之一,這在西方發達國家這是個公民常識問題,也不展開了。也許曾某一家就是在這個常識問題出錯從而產生了嚴重的誤判“警察可以強迫酒店接客”才導致了後面一系列的惡果。】

3)警察將曾父抬離酒店時,曾某竟然當眾汙衊誹謗執法人員“殺人了!”,這是不是違法?!【點評:第一,曾父當時是否裝病?存疑!這是該事件的核心點!如果真發病,警方還這樣操作,我後面的一切分析判斷推翻!第二,大家對比一下 “國內有人在群裡罵了幾句交警後被拘留”,自行判斷一下他們該受到什麼樣的懲罰?!但其實,在瑞典和其他一些西方國家,曾某的此言行並不構成中國意義上的“誹謗罪”(但言行失當是沒跑的了),別說罵警察,就是罵總統或國王,政府也拿你沒轍,因為這和言論自由有關,也是一個常識問題,也不展開了】

4)\t酒店外,深夜凌晨在鬧市的人行道上,哭天搶地、捶胸頓足,“救命啊”、“殺人了”此起彼伏,不夠成擾亂公共秩序嗎?這不是違法嗎? 警察該不該執法?該不該強制驅離?

PS1:在瑞典或其他很多國家,曾某一家的行為除了不配合執法(存爭議)是屬於違反【明文法條】外,其它行為不叫做“違法”,而是叫做“言行失當”(大致對應我們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裡的一些行為,如醉酒球迷鬧事、打架鬥毆沒有嚴重後果的),警察當然有處置權。“有權”的意思是“不用通知第三方就可以採取自認為合理的方式處理”!這一點其實在任何一個現代正常的國家都基本一樣。如果你認為警察不該處置或處置不當可以選擇事後投訴,我外交部門現在乾的就是投訴這個事。

PS2:公民有難,大使出面為國民站臺撐腰,提供“領事保護”是職責所在,令人敬佩!領事保護介入一般並不做是非判斷,而在於確保公民獲得在當事國應該獲得的公平待遇,爭取公民在當事國的【合法】權益。現在是:我外交部門能不能為這三個國人爭取得來這個合法權益,第一要看曾某三人有沒有違法(言行失當);第二要看瑞警方執法過程中有沒有【過分】使用暴力和執法之間有沒有侵犯他們的人權!

(二)警察的執法工程中有沒有侵犯當事人的人權或有無過分使用暴力呢?

1)\t從第一次出警只是派出兩名女片警可以看出,警方一開始根本沒有送他們去“墳場”公園的打算,只是來實施一個簡單的勸離而已。只是後來他們深夜在酒店外擾亂公共秩序後,才另外再叫來4個警察來將他們送到公園的地鐵站200米附近的。為什麼不直接放地鐵口,後面會專門談到。

2)警察執法時曾父有沒有發病是本事件的核心點。無論中間的過程如何,最後的結果是:他們一家三口被拉到公園後,坐地鐵回到市區並【沒有選擇去就醫】,並當天就離開了瑞典。這充分說明,警察的判斷是無誤的:他們在演戲裝病,他們是一群騙子!【點評:沒有相關視頻和更詳細信息的情況下,我們只能根據結果向前推理: 警察可能是和店員進行了溝通後或根據自己的培訓經驗觀察做出了‘曾父裝病’的判斷。而如果曾父半昏迷失去意識,危及生命,曾某最合情理的第一反應的做法應該是照顧父親並報醫療救護展開急救,而不是自己先離開酒店並拍視頻“取證”(其實也可理解),但後來父親在旁“昏迷不醒”你還半跪在地上有如“指點江山”一般,對著可能的路人控訴:"This polies ----"云云,而不是自行採取救護措施,就有點莫名其妙了!警察也許就是據此更堅定了自己的判斷:不用插手醫療救護。】

3)\t警察使出“強力手段”將不配合執法的曾父抬離酒店時,根據視頻(很可能是曾某自己拍的),儘管顯得很吃力,兩女警的動作還是很溫柔的,放下時是非常輕柔的未見任何過分暴力!【點評: 第一,值得玩味的是,有些官媒體這段視頻截止在女警剛要彎腰去放前的一瞬間,而有些自媒體截止在女警彎腰把曾父的頭腳輕柔的送到地面後,再轉身去移動行李箱!為什麼?大家懂的!第二,這段視頻很可能是曾某拍的,如果是,我真為洩露該段視頻的官媒體的內部人士的前途命運擔憂! 第三,順便糾正大家一個可能存在的錯誤觀念:“警察不能暴力執法!” ——錯!警察就是暴力機器,警察出警,如果你拒絕配合,那得到的只能是強制的暴力。至於出警合不合理,暴力使用得過不過分,你只能事後申訴。這一條除了我朝警察喜歡調解和稀泥外(比如高鐵佔座事件中的當事民警),到哪都一樣!第四,突然想到一點,難道曾某一家就是從孫赫身上學到的這一招,以為“我有病,我動不了!你拿我沒轍!”就能解決自己的“訴求”?——嗯!也許是吧!這是那位高鐵警察示範下的惡果嗎?因為我想曾某是不可能不知道這個高鐵佔座事件吧!PS:根據最新信息顯示,曾某可能是中國某大公司在非洲某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很可能對高鐵佔座事件不知情,特此提示。】

4)\t曾父胸傷從何而來?現在不可考!有三種可能性: A)上下警車的過程中;B)在警車上;C)造假!【點評:第一、曾父有沒有抗法?如果有,受傷就是活該!而裝病本身就是抗法,拖你上下車的過程中意外受傷也是你活該!第二、警察所有過程中,使用的所有控制曾父所使用過的手段有沒有過分的暴力,是一個永遠都不可能達成的‘共識’。不過從曾某展示的“傷情”並不嚴重看,我們只能猜測不太可能使用了過分的暴力。第三,由於曾父存在裝病的欺騙行為,他的控訴“警察在車上毆打了他”根本不可信,當然對於“毆打”的定義每個人理解都可能不太一樣!第四,關於“傷情”照片分析:外傷基本兩種:皮下出血和破皮傷。皮下出血一般表現為淤青,不可能像圖片一樣黃色。而那個黃色更像是碘伏碘酒檫拭的留痕!而中國人一般處理皮下出血的淤青,習慣用“活血”用的如紅花油、正骨水、香港“黃道益”之類藥品,而這些藥品一般都是無色或檫拭後不留色痕的。而碘伏、碘酒一般是用來檫拭在破皮傷防止感染的,沒人會用它們來處理淤青。可是,奇怪的是,仔細觀看圖片,我們並沒有看到破皮傷!所以,該傷情圖片造假的可能性很大!】

5) 警察能不能扔人?用強制手段使輕微違法的當事人遠離事發地而不拘禁,讓其自行冷靜是瑞典警方的常規做法!【第一,一個基本事實是,扔人的地點是一個世界文化遺產公園,被扔點附近200米有一個地鐵站,當日24小時營業,而之後他們也是乘地鐵回到市內的。第二,該公園是瑞典斯德哥爾摩警方處理諸如球迷鬧事、打架鬥毆等還不夠成拘禁的輕微違法或言行失當情況時的扔人“寶地”。第三,該公園裡有一個教堂24小時可接待無家可歸的流浪人員。PS:值得玩味的是,某記者去該世界文化遺產公園實地採訪,其視頻中本來包括了這三條重要信息,而某官媒體在引用時恰恰是沒有采用這三條!為什麼?大家應該懂的!因此,大家放輕鬆,沒那麼複雜!除非某些人想刻意把該事件複雜化!】

(三)除了將他們扔【人員稀少】的【公園地鐵站附近】,還有沒有更好的處理方式呢?

1)\t拘禁起來:警方判斷這三人的違法行為沒有構成拘禁的標準,那憑什麼拘禁?如果拘禁,從此留下案底,以後簽證啥、信用啥的就麻煩了!誰能同意這個?

2)\t送居民區或其他人多的公共空間,如直接放地鐵口、上面說的教堂、救濟中心等:將一群在別人眼裡(包括國人)看起來明顯不正常的擾亂公共秩序的、還在汙衊誹謗警察殺人的幾個人扔在這樣的地方合適嗎?我幾乎可以保證他們被扔下車後乾的第一件事就是喊“救命”!如果是這樣,就會造成新的擾民!這樣難道不是警察的失職嗎?!

3)\t什麼?幫【違法人員】找酒店?!是你有病還是警察有病?!

4)\t什麼?你建議“要先通報我大使館後,警察才能處理,或者讓使領館的人來處理!”——你瘋了嗎?你“治外法權”嗎?!

5)\t“處理可以,處理完後要通知我使領館!”——你覺得哪一國的警務手冊會將“當處理完這個級別的個人違法時,要通報當事人所在國的使領館”寫進去?

6)\t直接扔大使館門口?----到底是誰瘋了?!

總結:撒謊似騙子的一家三口在違法鬧事(瑞方稱“言行不當”)後,得到了應有適度的懲罰!暫時沒有看到暴力執法和侵犯人權。

很簡單的一個事件,曾某一家通過此事得到了教訓,也沒有受到任何實質性的傷害,之後在荷蘭等國也玩的無比嗨皮!別人權、人道、甚至國家民族尊嚴啥的沒完沒了啦,好不好?!

另有必要再強調一下: 他們不是因為和酒店發生爭執被送荒野墓地,而是因為深夜擾亂公共秩序被送市內公園地鐵口附近! 不知為何,就是有人特別喜歡跳過【不配合警察執法】,【擾亂公共秩序】這兩個基本事實而直接說:“因為與酒店糾紛,被警察送荒郊墳地”!於是,輿情就炸了!當時我也氣炸了。但12小時後,我就感覺我被愚弄了!於是,我憤怒了!這也是寫成此文的主要原因。

PS:補充分析一個曾某碰瓷倒地的細節:曾某揹著包往前走,女警前垮一步似阻攔其前行,然後曾某在女警沒有接觸的情況下自行倒地!很多網友說他這是“碰瓷”。其實我認為不是“碰瓷”,是真的如他後面接受採訪時所說的“崩潰”!為什麼呢?且聽我分析:這個時候,曾某一家已經鬧了一陣了,這時很可能是曾某聽到了或意識到了女警呼叫了增援等著來處置他們,這才猛然意識到:壞了!事情鬧大了!他當然知道這是在擾亂公共秩序,現在事情不但不可能向著他們想象的劇本發展,而且現在還很可能會被拘禁起來了!而一旦被拘禁,他當然知道這樣的後果:案底呀,信用啥的!大家懂的。於是他可能決定並準備動身自行離開!哪知女警一個蘭花步攔住了去路,這一刻曾某的腦袋裡一定是“嗡”的一下並閃過無數悔和恨:“完咯!要進警局留案底咯!一切都完咯!”於是崩潰……所以說,確實如曾某後來所說的,真不是“碰瓷”,是崩潰!的確是真的崩潰呀!——換我也崩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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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的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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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警察做得很好啊。

對比一下,國內新出的霸座女,霸座誰來都沒用,你能把她怎麼樣?跪下來求她?只能眼睜睜看著她就那麼坐著。

如果瑞典警察會怎麼樣?至少把她從座位上移開,再鬧抬下火車。

那麼請問你們覺得哪個處理好?是願意瑞典警方這種“粗暴執法”,還是鐵警一樣“溫和”執法?溫和執法達到效果了嗎?人家就不走,你能怎麼樣?


聖西羅的蚊子


建議這樣的問題,不要拿到《悟空問答》來讓大家發表看法。理由:

一、這已是個涉外事件,我國外交部已正式介入,並明確表達意見。問題的最終解決,將通過外交途徑來實現。

二、網友們不知事件的整個來龍去脈及事實真相,更不瞭解瑞典的法律法規,難以作出正確的分析與判斷。議之何益?

三、既是涉外事件,還涉及到一個外事紀律問題。網友也不能不理智、冷靜地作出回答與否的考慮。如果由著自己性子,發表一通議論,是極不嚴肅負責的,甚至可能造成不良後果。


玉堂行佛人


要評價瑞典警察的行為,請首先把自己置於公正立場。任何以同胞情為出發點的人,他在起點已失公正。任何怒斥瑞典人歧視中國人的論調,體現的可能是作為中國人的不自信--怕被歧視所以凡事都傾向於被歧視。

剛看到一個微頭條的標題,瑞典警察的作為是合法的嗎?我笑了,那是合法的,注意,那是別人家的法。

有消息稱,檢察官已有調查結論,大意就是警察執法過程合法吧。

我們能做什麼呢?抗議,要求徹查並公佈真相,除此之外只能指責對方粗暴對待中國人。

我不知道什麼時候開始有了跪舔這個詞,這詞真夠狠的。有一句名言,我可以反對你的觀點,但尊重你發表觀點的權力。動輒罵人跪舔的人,毫無疑問已經被同胞情衝昏頭腦喪失了最基本的公正原則,我不齒與之爭論。

為了不被人罵跪舔,我換個方式說說我的觀點。假如我的兒子跟別家的兒子打架了,通常有兩種情形發生,1.你敢打我兒子?我揍死你!我的兒子再錯也不容你打。2.與對方家長溝通,找出打架的原因,如果是我的兒子錯了,我誠懇的向對方家長道歉。

顯然,第二種情形是懂大義明是非的。

顯然,拋開同胞情理性觀察分析,才有可能得出正確的結論。

既然檢查官已確定警察行為合法,那隻能探討是否粗暴對待了。

請試想一下,如果這事發生在中國,警察面對潑皮,粗暴一點可以嗎?我認為那是百姓之福。

那一家子的行為,疑似潑皮。

最後說說,有人動輒就說不同觀點的人是水軍,哪來那麼多瑞典水軍哦,這點屁事,人家壓根不當一回事,還還水軍?長點心可以嗎?


哎呀喲喂1


" 中國遊客瑞典事件 " 持續升級, 我們應該站在公正的立場上,不因為受辱者是中國人,而影響了我們的判斷力。就因為現在網民們議論得沸沸揚揚,來把它說成升級,這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提問。

如何來評價瑞典警方的行為,是要有依據,有事實的。現在瑞典政府再次強調聲明在此次事件中,瑞典警方在處理該事件過程中沒有過錯,那麼就是認為瑞典警方的行為是合法的。那麼拋開國家的界線和民族的歧視來公平對待這件事,我們不能說瑞典警方有違法的行為,因為他們有他們的法律,我們有我們的法律。

到如今為止,整個事件的真相和來龍去脈都沒有曝光,網民們都還在雲裡霧裡,毫無依據的進行猜測和推理整個事件發生的細節,進行一邊倒的評擊瑞典警方,或者是皆盡全力的去維護受害方,這種行為是不可取的,關鍵是論據的依據佔不住腳,因為不明事實真相。

瑞典雖然是個小國,但它確實對中國不太友好,它站在西方人的立場上,總是帶著有色眼鏡來看待中國。在國與國之間發生分歧的時侯,它總是站在美國的立場上的。在此次事件中,瑞典警察是否帶著有色眼鏡來看待中國遊客,這確實還是個迷,讓網民們在迷宮裡雲遊。

中國大使館和外交部既然已經向瑞典國發出了抗議和照會,瑞典檢察官也再次的強調指出,瑞典警方再此次行動中合法。那我們只能討論的是,瑞典警方個人的行為粗暴問題了。

總而言之,國與國之間的政府,一定是為本國公民說話的。說話的硬朗度,夠不夠引起它國的足夠重視,這就要看國家是否強大,才是硬道理。


老蔣閒言


這是一起明顯自己人素質太差導致的問題,我們有些人不分是非還為其護短 ,這樣做只能有害社會風氣,沒有任何好處。視頻清清楚楚,完全一個潑婦形象,我們要有最基本的是非觀,道德觀。


史記風


一,曾一家是有些不妥,尤其是警方來了之後的行為叫人情何以堪!

二,警方執法過於粗暴野蠻!強行帶走可以接受,但送達地點就有些令人憤概,!網上有一些甚至為止叫好!真不知是腦殘還是別有用心!試想如果警方能人性化人道一點考慮,送他們去醫院不是很合理麼,他們稱有病在身嘛,還可以送其它可以容人的旅館,也可以送當地華人機構,最少也送鬧市區等等,應該說可選擇的大多了。但他們就是不這麼做!說明了什麼?國內的仁兄們,不要因為霸座事件的情緒影響,對該事件的認識產生偏差!他們把我們當人沒有?欺負了同胞還為其唱讚歌,是不是也有些丟臉啊!

三,近年來一個區區五百萬人口以瑞典卻對我國事務指手畫腳,也不知底氣何在?這件事也是他們傲慢無禮的又一體現!因此按偉人講的人不犯我,我不犯人。他們如此選擇敵對的心態,我們亦須作出調整,至少限制往該國旅行等!老虎不發威,以為是病貓哩。還以顏色,直至他們作出道歉為止!


信步閒庭41


首先,歐洲人不承認60多歲是老人家,如法國等正準備修改法令70歲退休,瑞典一家三口遊,曾先生以父親有病為藉口在大堂休息(睡覺)這在歐洲是不許的,何況該酒店15時才能入住,在遠方遊客來後給了兩小時(兩老人家坐),讓做兒子的另找酒店,現在手機訂房很方便,相信曾先生貨比三家才訂了該旅館雙人床860元(很便宜了),到海南三亞雙人房也要780元,何況是歐洲瑞典,當晚可能曾先生也聯繫過其它酒店,臨急訂房可能上2000一晚,捨不得啊,只好賴在大堂不走,最終店方報警,開始是兩個女警出警,並沒使用武力,而是把曾父抬出旅館及請出曾生母子,出警任務完美完成,但曾生一家三口在旅館門外上演全家行撒野,這就轉變成擾亂社會行為了,之後再呼叫兩輛男警車來強硬把撒野搞事的一家三口運到8公里外的公墓,警方沒毛病,要怪就怪曾家不要臉的小丑行為,不方死不會死,自找無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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