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偷别人店铺的钱去超市买刀然后行凶,被害人家属将店主、超市和贼一起告上法庭合理吗?

仙纹传奇


这种假设案例,实际反应了一定的社会现实存在的问题,就是法律对于一些责任关系的认定可能并不是很明确。

如题所述,贼在店里偷了钱,然后去超市买了一把刀后持刀行凶,然后被害人家属将店主、超市和贼一起告上了法庭。实际这件事,根本就是被告人家属的一厢情愿的想法,是他把原本没有直接关联的三个个体给想象出了与家人受到伤害的一系列关系,实际有关联的只有贼一个人。


我们通过下面几点来分析一下:

第一,贼在一家店偷了钱买的刀,这里别说是偷的钱,就是店主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的钱,贼用来买了刀,这和店主都没有任何关联,因为钱不是行凶的凶器,无论贼是偷还是要的,店主都和持刀伤人没有关系,更何况钱是偷的,店主也是受害者。再说难道不在店主这里偷了钱,贼就不会行凶了吗?难道就不能是他自己的余钱吗?

第二,超市里买的刀,既然超市可以卖刀,就是正当合法经营,难道每个买刀的都要问下“您买刀是用来切菜呀还是杀人呀”,然后买刀人说“我用来杀人的”,大家不感觉这样的对白太滑稽了吗?如果超市需要担责,那么是不是做刀的厂家要担责,生产钢材的厂家也要担责呀,这难道不都有关联吗?


第三,贼用刀可以行凶,用木棍、锤子、绳子,甚至筷子都可以成为武器,如果因此就要追究刀的祖宗八代,就要禁止使用和购买,那估计生活中的日用品剩不下几样了。

所以,此案例中被害者的死伤和店主、超市没有任何连带关系。

记得前段时间有一个真实案例与此非常相似,那是一名小偷在超市偷了一把刀在街上行凶,最后超市被家属索赔几万元,最终法判超市有连带责任,我认为这个案例就是法律对于一些责任关系认定有问题的地方,小偷在超市偷刀,本身超市就属于丢了东西受损失的一方,因为小偷偷走的东西出现了意外情况,说是监管不到位,这都担责未免过于牵强了吧!如果这样说,那是不是因为公安部门没在超市执勤预防小偷,导致被盗,公安部门岂不也需有小偷防范不到位的责任呀!

我认为只要行凶者不是在超市行凶,就和超市没有任何关系,如果说是在超市行凶那可真得担责,因为那必定是你的私有场所,应该承担他人生命安全的责任,但也不是全部。


所以,冤有头债有主,被害者只需让行凶者承担全部责任就对了,而不是为了得到赔偿钱像疯狗一样随便乱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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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1、店主。既然店里的钱是被贼偷出去的,贼是过错方,店主也是受害方。店主对受害人的伤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

2、超市。超市无法也没有义务去判断一个人买刀是回家做菜还是出去杀人,其卖刀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同样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正常情况下,超市也没有过错,不用承担责任。

但有一个情况例外:如果超市卖的有管制类刀具,贼把它买走杀人了,超市有可能要承担部分责任。因为卖管制刀具是违法行为。

所以,如果店主和超市都不存在过错,受害人家属还要连他们一块儿告的话,我觉得不妨把贼的父母、太阳、空气、水也告上,因为如果没有他(它)们,就不会有这个贼的存在。这样的话,家属就可以发大财了。


冀彦伟GG


打击赌愽时抓到赌徒一般都将身上的钱作为赌资没收,但奇怪的是手机、摩托车也给没收了,问问没收的理由,答曰:赌愽的联络工具和行动工具当然也要没收。

俺想想觉得也对,没这东西也许就不会参赌了。

俺再仔细想想又觉得不对了:按警察上述推理,身上穿的衣服应当也是参赌工具,如果不穿衣服谁还能参赌?怎么不把身上穿衣服给没收呢?

手机摩托车与赌博的关系是“也许”(或然)

衣服与赌博的关系是“当然”(必然)

舍弃必然取或然?俺糊涂了,读书时学的逻辑一点用都没有。

这几年俺算是想明白了点:理由并不天生存在,理由是找出来的!

当然,俺是不敢质疑警察叔叔的。万一他听明白了就大喝一声:“把衣服全给我脱下来……包括内裤……”。俺的老脸往那儿搁啊?死定了。


胡大侠44100647


问答里又出了奇葩事。

我更正一下,这个买刀行凶的人就不是小偷了,他是一个地地道道的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杀人犯。

这个杀人犯,还是偷别人的钱买的刀。

这这应该是一起公诉案,附带民事赔偿,令人奇葩的是这个受害人的家属将失窃的人连同超市卖刀的,一起告上了法庭。

那个失窃的人本来就是个受害者,让他承担责任,岂不冤上加冤,如果这个丢钱的人,真的资助了杀人犯,那可是同案罪,因为明明知道他要去杀人,还给他钱,让他去买刀。

可这个丢钱的失主他没这么做,寃哪。

而那个卖刀的超市呢?那就看他卖的是什么刀了,如果要是家庭用的菜刀,那是法律范围允许出售的,如果要是一个超长的尖刀,或是一个关云长使用的专门杀人的刀,那这个店主将会有非法出售管制刀具罪,一起被司法机关起诉。

但主要赔偿责任,还是那个杀人犯。

但是这个丢钱的,确实被那个杀人犯给窃走了,他也有理由向杀人犯索赔,但没有理由赔偿那个受害人的家属,而那个卖刀的,确确实实卖的是民用的菜刀,而不是被管制的刀具,他也没有责任,更没有责任承担受害人的索赔。

即使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也不会支持的。


赵志军001


这样告人是不符合罗辑的,要看法官怎么判了。




俊德鸿禧


这个问题,即使是没有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人都能够作答。被害人这样做当然是不合理的了。怎么可以告店主和超市呢?

法理上,受害人受有损失与店铺主人、超市正常经营活动无因果关系

犯罪嫌疑人盗窃他人钱财购买刀具行凶,跟超市正规出售符合出售标准的刀具以及同样是被犯罪嫌疑人侵犯了权利的小店铺主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侵权责任法上,也缺少因果关系。

店铺主人和超市在本案之中也不存在过错

本案中的受害人去告被偷钱的店铺主人实在是无理取闹。店铺主的钱被用来买刀,是被盗啊,又不是店铺主人说“嘿,哥们儿,这些钱给你,你去买把刀行凶去吧”这样的怂恿行为。你对一个钱被偷走的受害人要求赔偿,什么理由?对方有什么过错吗?难道说钱是过错?

至于超市,也是一样的。超市卖刀,肯定是一般的水果刀或者是厨房用的刀具,不可能卖管制刀具。而超市卖允许出售的普通刀具有什么问题?现在呢,购买刀具需要进行登记,但是这也仅仅是登记而已,超市没有审查买主买刀的目的的义务也没有权力去审查。那,开门做生意,总不能别人上门卖刀,死拧着不卖吧。

这可跟人在你店门口打架斗殴一脸凶狠地进你店里要买一把刀的情形相去甚远呢!

当然,如果超市违规卖了不属于可售范围的刀具,那么是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本案,但从民事赔偿的追偿来看,属于是侵权责任法律关系,除犯罪嫌疑人外的被告既无过错,行为与结果也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更不存在公平责任承担的问题。无需向受害人承担任何责任。反倒是店铺主人可以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盗窃罪的责任,退赔其偷盗款项。


按照这位受害人的逻辑,他的被告还告漏了,应该在加上刀具生产厂商,运输厂商,以及给这家店铺和超市核准经营的有关行政机关,甚至制造货币的机关都一起告了才算是齐全!真是荒谬至极。


刘辉律师


这只能说是个天大的笑话,贼偷店铺的钱,然后去超市买刀行凶?原告却将店铺、超市、贼一同告上法庭,这不是闹着玩吗?这不是藐视法律的公正严明吗?

这样的案件法院凭什么要授理,分明是原告恶作剧?挑起事端,混淆视听,践踏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法院要是审理此案,连原告也一起办了吧?办个寻衅滋事罪,扰乱社会秩序罪也未可知?

法律是严肃认真的,岂容胡思乱想胡搅蛮缠?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贼,被告也只能是盗贼个人,店铺同样是受害者?至于超市,只要经营合法,何罪之有?


手机用户22954642155


贼偷别人店铺的钱去超市买刀然后行凶,被害人家属将店主、超市和贼一起告上法庭合理吗?这个问题,需要逐一的分析,才能得到正确的答案。

首先,贼到别人家的店铺,去偷钱。是在店主不知道的情况下,偷走店铺的财产。店主也不愿意,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店主也是受害者。

其次,超市的功能,就是卖货物的。超市不卖货物,还叫超市吗?刀也是超市的货物之一,摆在货架上,就是要卖的。只要不是管制刀具,超市卖刀,就没什么问题。

只要超市,所卖的商品,是合法、合格的商品,也在超市经营范围内。是合法经营,超市不可能,也不应该,去过问顾客买刀的用途。

其三、贼偷了别人的钱,去超市买刀。然后行凶,是小偷自己的行为。发生的任何事情,理应行凶者,自己负责,于他人无关。

所以,冉兄认为,被害人家属,把小偷偷钱的店铺店主,卖刀的超市,告上法庭。是错误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法院也不会受理。


冉兄说事


死者家属所起诉他对象有瑕疵,

笫一,

丢钱的人一定要告,没钱怎么买刀?

第二,超市一定要告,你不卖刀凶手有钱也买不到刀呀!

第三,政府要告,超市卖刀是经过你们允许的,你们不允许超市能卖刀吗?

第四,税务局要告,超市卖刀税务局是收了税的,

第五,刀的生产厂家要告,你们不生产刀,超市怎么卖刀,超市不卖刀,凶手怎么可能买到刀,买不到刀,也就不可能行凶杀人了!

第六,钢铁矿山必须得告,你们不挖掘矿石,它们拿什么炼钢铁?制造厂家买不到铁,它们拿什么打制刀具?它们打制不出刀具,拿什么批发给超市?超市进不到刀具,拿什么卖给凶手?凶手买不到凶器,拿什么去杀人?

所以这些人,单位,和厂家,是一条绳子上的蚂蚱,一个不能跑谁也跑不了,被告多了,赔的也就多了,快告去吧!


闲坐桥头观水流


按照他们的理论,我来理解,再添加几个应该被告的对象吧,很好笑的。+1物流,运输运送这把刀的应该被告。+2店铺的房东。+3店面的房地产开发商以及建筑公司,建材材料商人。+4这把刀的原材料供应商。+5批准店面营业工商部门等。后面还有好多啊……不写了语音识别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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