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局牌局連軸轉進醫院後死亡 家屬起訴酒友、牌友 法院判決:無需擔責

家屬起訴酒友、牌友索賠 法院判決:無需擔責

幾位好友打牌後飲酒接著又上牌桌,其中一人身體不適卻不肯回家,次日進了醫院,可情況尚未好轉就自行出院,結果發生了悲劇。死者父母妻兒遂將同桌酒友、牌友以及棋牌室老闆一起訴至法院,索賠28萬元。經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判決駁回。後原告提起上訴,近日,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共同飲酒人需盡到合理義務

2016年11月的一天下午,老張來到老李開的棋牌室打牌。晚飯時,老張、老李和其他三個牌友行至樓下羊肉店,一向愛喝酒的老張點了三瓶白酒,飯局結束後,幾個人又回到棋牌室繼續打牌。此時,老張感覺不舒服,嘔吐了起來。朋友幾次勸他去醫院或者回去休息,他堅稱沒事。直至凌晨3點,牌友見他實在不適便通知了其女兒,這才將老張接回家中。到了早上8點,老張便口吐白沫不省人事,被送至醫院搶救,診斷為病情“極高危”。

然而就在一週後,老張情況並未好轉,其家屬卻堅持辦理了出院手續。當天的出院情況載明:非醫囑出院,患者深昏迷。出院當日,老張死亡,證明書載明死亡原因為腦缺氧。

嗣後,老張的父母妻女認為,當天和老張一起的幾位朋友沒有盡到看管、通知、及時送醫救治的義務;而且老李的棋牌室屬無照經營,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遂共同將四人告上了法院,要求他們為老張的死亡承擔30%的責任。

法官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須具備以下四個要件: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行為人行為時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受害人的民事權益受到損害;行為人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係。”承辦法官指出,本案中,老張與四被告的確存在共同就餐飲酒的行為,飲酒的確導致老張身體不適,後送至醫院治療,最終因為腦缺氧死亡,但是四被告並無過錯。法官具體分析道:首先,老張與四被告共同就餐飲酒是自願行為,也未有證據證明四被告對老張有惡意勸酒等行為,故四被告並不具有侵害老張權益的主觀故意;其次,老張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自身應當能夠預見過量飲酒的危險性,應對自己飲酒和飲酒後的行為負責;最後,老張家人貽誤並放棄治療,對其死亡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而老李作為棋牌室的開設者,其是否具有營業執照與老張的死亡並無因果關係。法官指出,“棋牌室的確為公共場所,其應當保障場所內活動人員的安全,防止發生意外事故。但老張最終死亡已經超出了基本生活經驗能防止或者制止發生損害事故的範圍,故被告老李無需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因四被告作為共同飲酒人對老張的死亡並無過錯,故無需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原琳 艾家靜)

【連線法官】

共同飲酒人什麼情況下要擔責

“飲酒是合法的社會交往活動,也是正常的交流溝通、表達感情的方式。”承辦此案的虎丘法院民一庭法官張凌雲指出,人們在聚餐飲酒時,彼此之間並不當然負有相互注意義務,只有當某一共同飲酒人出現一定狀況,其他共同飲酒人才對其負有不為加害或不讓加害行為發生的法律義務。“其他共同飲酒人違反未加註意或未達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程度,或未採取法律所要求的防範措施,才在法律上對受害人承擔過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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