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湖北黃岡蘭溪某小學學生在校摔斷手,老師說只負責教書?

一直糾結中


師範院校中多會出現這四個字“教書育人”,目的就是在於教育每一個師範專業的學生,作為一名教師,

我們的職責不僅僅侷限於教授學生知識,更重要的是引導學生的社會性發展,其中就包括孩子的安全自護教育。所以很顯然,這個老師的說法是錯誤的,“負責教書”只是教師的其中一個職責。


孩子在校期間摔斷手臂,教師不可以完全推卸個人責任,首先應該反思日常的教學活動中,是否做到反覆多次的適時教育,將安全自護的理念傳達給了每一個孩子呢?其次,教師是否履行了個人在校的監管職責,雖然教師在校園中的教學工作任務較為繁重,但是在學生放學和戶外活動時間,學生量最大的時候,最容易產生安全隱患的過程,應該分散在校園的每一個角落中,督促孩子不做危險行為,避免發生意外。


當然,目前師生關係、教師與家長之間的關係都是十分緊張的,教師這麼做,也是為了避免家長將所有的責任歸結於教師,給教師帶來巨大的經濟壓力。其實,沒有任何一條法律規定,學生入校之後,家長的監護權利就遞交給了教師,也就是說,孩子出現意外,作為家長也需要承擔一部分的責任,包括教育和監管職責,所以孩子在校園中出現問題,家長和學校要配合解決當下的問題,才是最重要。


出現類似的事故,家長應該爭取學校的幫助,尋求保險公司的理賠,校方也要根據事件的實際情況,做出合理的安排。但是切記,孩子的成長難免有磕碰,如果家長不講道理,採取不合理的手段索要賠償,導致雙方關係破裂,孩子的教育受到影響,真的是得不償失行為。


決勝網


去年我家小女兒在學校摔壞了頭,當時老師不在場,我女兒也沒告訴老師,第二天頭痛,告訴我鄰居我鄰居給她班主任老師說了,老師嚇壞了,趕緊電話給我,結果縣醫院不敢留治當天轉院去市人民醫院,腦骨裂有積血,我把結果告訴了老師,我鄰居說那幾天老師壓力挺大,我給了老師打電話讓她不要有壓力,不會為難她,我想小孩自己摔了,又不是別的小孩推的,況且小孩有保險有醫保,住了一週院,醫生就讓出院了,其實老家學校的老師對孩子挺負責的,家長應理解學校和老師,學校和老師也應對孩子負責,有問題應及時溝通解決補救


阿凡提老師


我校在暑假前發生了一起學生摔斷胳膊的事件。

被摔斷胳膊的是個五年級的男孩子。老師每每在放學學生們排隊下樓梯時,都會進行安全教育,不許推搡,不許趴著樓梯順著樓梯往下滑。可是這個調皮的孩子還是偷偷順著樓梯往下滑,結果摔下去了。好在就是二樓樓梯摔倒一樓拐彎處。沒出大事,就是把胳膊摔骨折了。


老師見此情景,趕緊通知了校長,同時班主任也通知了家長,家長那時正在學校門口等著接孩子呢。很快家長就和老師開車把孩子送去了醫院。通過拍片,本市醫院出於對孩子負責就建議去石家莊醫院去看。然後孩子轉到石家莊醫院進行治療。

肯定是花錢比較多了。孩子家長就來學校找老師,校長就把這事攔下來了。要他自己去看,這事本來學校沒有多大的責任,我們該告知的,該提醒的都告知提醒了,你家孩子調皮故意不聽從老師的,老師也不可能每個孩子都摻著他們下樓吧!那責任就不全在老師這裡了。但是既然事情發生在學校,我們也不說撒手不管,每個孩子都入著校方責任險和意外傷害險呢,本來我們也不是全責,現在我們承擔一部分,保險那邊給報銷多少,我們就賠償你們多少。老師和學校不會出一分錢給你們。

那家長開始不太滿意,想叫學校都出。校長說那就打官司吧,法院判我們出多少,我們就承擔多少。家長考慮再三就勉強同意了。

題主所說的湖北黃岡蘭溪某小學摔斷手情況,因為說的不夠具體,所以也無法判斷老師是否負有全責。只要出事情在學校,學校跑不了得擔責任。但是老師說我只是負責教書,其它不該我管這話就不對了。

未成年的孩子進了學校,監護權雖然不會由家長轉到老師身上。但是學校和老師還是負有監管責任的。不是說我就負責上課,其它一概不歸我管,這是不對的。家長把孩子交給了我們,我們不僅僅要教課本知識呀。要不怎麼說教書育人呢。我們還是要關注學生,告訴他們什麼事情該做,什麼事情不該做。怎樣遠離危險,避免不必要的傷害。這難道不是我們做老師職責所在嗎?

孩子如果是在學校發生了意外事故。家長不要採取極端的手段,或者蠻橫不講理咄咄逼人的態度,去找學校的麻煩。解決問題才是事情的關鍵。

看過很多出了事情後家長跟學校或者老師把關係搞的臭的都不能在相處下去了。這不是解決問題的好態度。也於事無補。如果吵鬧能使孩子的胳膊復原,那麼我們就使勁吵鬧。可是事情不是這樣的。

出了事情後,儘管內心裡很著急上火,但是都要冷靜,不要說過火的話激化矛盾,使原本比較簡單的事情轉為複雜化。對誰都沒有好處。

心平氣和的溝通,實在不行,互不理解的還可以諮詢律師,孰是孰非,誰的責任會分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的。那就依照法律來進行賠償解決吧。


心中百合靜靜開


估計提出這個問題的是家長,題目中已經帶有殺氣,大有要將說此話的老師用口水淹死的架勢。



筆者大膽猜測事情原委,不當之處請海涵。

孩子在學校走路不小心手被摔成骨折,家長到學校要求學校負責全部的診療費用。學校說“學生已經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應該走保險程序”,家長說,”孩子在學校受傷的,學校必須負全部責任”。學校不同意,家長大吵大鬧。學校老師說:“學校又不是沒強調過校內要注意行走安全,那麼多學生不可能都去扶著走路吧”,家長還不依不饒,老師煩了說:“老師只負責教書,孩子走路都不會走有個卵用,你愛到哪告就到哪告去”。於是此事就發到了網上。



在此我要對家長說幾句。

1、法律規定,只要孩子未成年,不論何時,家長都是孩子的監護人,孩子進了學校,監護權並沒有轉移到學校老師。作為監護人,有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義務,子女安全上出現意外,應該是監護人(家長)承擔責任。

2、孩子一生不可能總是一帆風順,出現意外事故誰都不願意看到,學校老師心同父母,也不願學生出事。倘若孩子受傷是因為其他孩子絆倒所致,那也應該找肇事學生家長協商賠償經濟損失,若是自己弄的,那應該由家長承擔責任。

3、出現類似事故,大多走保險程序,因為每個學生都有意外傷害保險,走路摔倒受傷,毫無疑問是意外傷害。至於保險之外的費用那就只能家長自己承擔。

4、相比較一些經濟損失來,孩子的教育才是大事,家長和學校鬧矛盾,甚至有點無理取鬧,對孩子教育不利,也不利於今後孩子在此學校的成長。



作為學校一方,倘若老師們真的有“老師就是教書的,其他的事我不管”的思想,那是很危險的,學校要加上安全教育,讓每個學生都知道校內可能的危險,同時做好安全防範和安全值守,及時制止可能出現安全事故的行為,確保學生安全。同時出現類似事故時要注意說話的方式方法,態度不能過於強硬,畢竟孩子教育需要家校協同。

大家怎麼看呢?


文軒閣



湖北黃岡蘭溪某小學生在校摔斷了手,老師說只負責教書。

要我說,這個老師也太冷血了吧?!真的不該這麼說。

我不說這個學生是在學校摔斷了手,也不說老師一定要無限責任地對學生的安全負責。就算是一個與這個學生沒有任何關係的路人甲,在碰到這種情況時,也會伸出雙手幫一把!畢竟這和老頭、老太太跌倒後沒人敢扶是有明顯不同的性質,我相信小學生不會把路人甲的扶助行為當成搖錢樹!

因此,這個老師的行為是不合適的!

儘管現在老師的處境不是很好,時不時還會造到“校鬧”,但不講理的家長還是絕少數的。

再者,這個小學生是在學校摔斷手的,無論從什麼角度看,學校都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這是無法推卸的!

如果天下的老師都這樣,老師的社會形象會更加不好,這是需要廣大老師去認真思考的。


感動時代


有些事不可避免,買保險的,治好了就好!就象有了法律,但是還是有犯罪分子!你不可能說在學校出題的就是老師的責任,那犯罪分子是公安局的責任嗎


西南平民


老師還有育人的權力嗎?

教育戰線如果出了一點什麼事情?全國各地頓時肯定是一陣指責老師不是的聲音。大道理滿天飛,現在的老師沒有師德,只教書不育人。

其實,教書育人的道理,老師早就深藏在心裡,可是在現實生活中,老師有育人的權力嗎?學生上課不聽講,講話,嬉戲。老師不能說:上課玩手機,作業不完成,打瞌睡,老師不能說,更不能制止。否則學校就會成為家長的行兇場合,更有家長告訴孩子誰欺負你,可以動手動刀,誰也不用怕,導致教育的羞澀。這種案例已不下於500例。學生在上課的時候可以當著老師的面喝酒洶煙,結果老師遭罪,教育遭殃。近十年來,由於教育的庸腫,老師自己都成了過街老鼠,他敢育人嗎?他能育人嗎?他會育人嗎?


jh80957506


老師說的沒毛病,支持老師!!現在只要是孩子的事情,樣樣都和學校,老師有關係!!當爹媽的只負責生下來了!這樣的家長只會害了自己的孩子!


丁香花504744497


學生在校摔斷手是偶發事件,很正常,只要不是老師打斷的,老師沒有責任。老師負責把相關情況告訴家長就行了,家長把學生領回家治療就是了。如果買保險的,學校負責出據相關材料證明,保險公司理賠,與學校及老師沒有關係。難道要老師或者學校給學生去治療嗎?教育環境就被你們這些無恥的人搞壞的,其實最終坑害的是學生而不是老師。


9陽光總在風雨後9


學校老師只負責還管的,不負責不該管的,老師不是萬能的,他管不了學生的一切,學生家長,不要學生出啥事都找老師,一定要先看責任,後找責任人。

學生在學校受傷,要分幾種情況,不能一概而論。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以上這些法條說的不好理解,我給翻譯成好理解的:

1、學生受傷,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2、誰是受傷的責任人,誰承擔責任,比如兩個孩子打架,一人受傷,打人者承擔責任。學校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3、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像這個案例,學生在學校把手摔斷了,就看是怎麼摔斷的,看看學校是否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然後再來判定責任,如果是學生自己淘氣,老師制止未果,對不起,學校一毛錢的責任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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