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在超市偷刀,出去杀人,法院判超市承担15%的责任,这合理吗?

一味的崇拜


表明观点:法院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超市承担15%的责任,个人持保留意见的态度。

个人看法:

毛某在超市内偷拿两把菜刀,且在偷拿了菜刀后,从超市进口处离开,并未受到超市工作人员的阻拦,超市存在管理不到位。后毛某持偷拿的菜刀将原告之女砍死,超市疏于管理导致毛某偷拿菜刀作为作案工具,对该侵害事故的发生起到一定的作用,存在过错,法院酌定超市应承担15% 的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法院系根据未经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判令超市承担15%的补充赔偿责任,那么需要说明的是: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什么是补充赔偿责任?

所谓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据此可以发现安全保障义务的首要宗旨是指对于超市而言其有义务保障经营场所内消费者的安全,但是本案发生在超市外,而且刀具系行凶者执行偷窃所得,本身超市也是受害者,所以让超市再来承担赔偿责任,我认为确实有点过于牵强。

其次什么是补充赔偿责任:简单的说就是毛某的监护人对于死者的赔偿款项无力支付的部分就由超市来承担。

但是如果依据此思路,那么势必会造成一种现象就是,无论是超市还是其他商户其自己的产品被盗窃之后,被犯罪嫌疑人用来伤害他人的,需要为自己的疏忽而承担赔偿责任。那么这也就间接的提高了超市或者其他商户看管好自己物品的“义务”,但是对于自己物品的看管难道不是权利吗?何时演变成为了义务?所以个人认为确实有点不太妥当。


麋鹿说法


看了下,法院依据用的安全保障义务,认为这把刀能够被偷出来,是超市的疏忽,因此最终导致了杀人事件。

个人认为这个逻辑其实很牵强,作为超市,东西被偷了,已经属于受害方了,然后被偷了还要遭遇赔偿?

再说安全保障义务,关于这条的法律规定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通俗就是说,比如我在超市里,饭店里出现时,超市或者饭店应该给予顾客最基本的安全保障,避免我们发生意外和危险,当发生危险和意外时,又能够及时的救助我们。

但是本案件中,首先超市并不在事发地,员工甚至都不知道菜刀被偷了,更不知道对方砍人了,何来的安全保障义务和后续救助。除非员工当时已经知道了偷菜刀的是个精神病,并且该精神病本身表现出危害性,然后超市还甚至都不报警,放其离开。

但是超市甚至都不知道东西被偷了,怎么阻止?

不过目前该案已经终审结束了,只能希望以后不要出现类似的事情。

过去经常看见别人调侃说,难道杀人了还要怪别人卖菜刀给你,没想到,这句调侃成真。

刀就是工具,不可能掌握顾客用来干什么,超市没有注意到东西被偷,的确是超市的疏忽,但是本质上这不过说明超市自己是受害方而已,而不是我被偷了,还怪我。


廖彩琳律师


对于这个判决我认为法院判的有些牵强了,因为从法院的判决书来看,法院似乎依据的是安全保障法的相关义务判决超市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什么是安全保障义务呢?这个案件到底属不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问题呢?

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主体为服务场所的经营者,包括服务场所的所有者、管理者、承包经营者等对该场所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或者具有事实。

这么解释也许很多人觉得很抽象,不太明白,简单举几个例子吧:比如,我们去商场的时候,有时候会看到‘’小心地滑‘’或者‘’小心台阶‘这样的警示标志。目的就是提醒顾客注意这些安全,如果商场没有进行合理的提示,有些顾客不慎滑倒,商场就要有一定的责任,这就是安全保障义务。

但是本案当中的这种情况,我认为是跟这种安全保障义务性质不一样的。首先商场卖菜刀,这是一个非常合理的,菜刀是人们平时做饭用的,并不是杀人用的工具,何况这是菜刀也不是管制刀具,所以商场卖这个刀具是没有问题的。至于人们买它用来干什么?这是任何一个商场都没有办法控制的。

而法院却认为商场是因为顾客偷了菜刀而没有对顾客进行阻止,这样说商场是不是太冤枉了?首先商场都不知道自己丢了东西,本来商场丢菜刀就够倒霉的了,还要因为这个人拿了菜刀伤人而承担责任,是不是更有点儿不公平了?我认为这两者的前因后果是不搭调的。

如果都是这样判的话,那以后哪个商场还敢卖菜刀,不光菜刀不敢卖,连绳索也别卖了,万一哪个人偷回家了去上吊了,商场也得承担责任,那商场离关门的时间也就不远了!所以我认为,这个判决结果值得商榷!


任律师工作室


女子超市偷刀,出去杀人,超市却需要承担15%的补充责任,这个案件估计会让很多人该不明白为什么。

如果按照这个逻辑,那么是否还应该追究生产菜刀的厂商责任呢?

假如有人从砖厂偷了一块砖头,拍死了无辜路人,砖厂是否也应该承担责任呢?

就好像一家4S店的汽车如果被歹徒偷走,然后撞死了人,4S店是否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我一开始也是顺着这种思维看问题的,后来看了整个案件的过程,发现还有其他原因。



1,原来毛某患有精神疾病,这次偷刀砍杀无辜女童属于病发状态,所以毛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超市则因为管理不到位,让毛某从超市拿走菜刀而未尽到阻拦责任,所以被认定为需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这里我们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补充赔偿责任,说白了就是主责任人不能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与其有特定联系的一方依法就其不能偿付部分承担的间接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女童胡某是无辜受害者,而作为主要责任人的毛某的监护人显然没有足够的偿付能力。应该是考虑到为了让受害者得到相应的补偿,才让超市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

有人会提出新的疑问,如果当时毛某付钱买了菜刀,然后出去砍死了人,超市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吗?如果不用,那么超市菜刀被毛某偷走也应该是受害者了,凭什么还得承担赔偿责任呢?

站在无辜女童一家的立场看,我也希望他们能够获得更多的赔偿。但是这起案件的主要责任人是精神失常的毛某,她的监护人才应该承担所有责任。在这里不应该苛责超市管理失职,退一步讲,如果超市工作人员上前拦阻毛某被砍死,岂不是另一种悲剧的发生?毕竟毛某是精神病发作期,她的危险性实在难以估计。

以上,仅是个人看法,定有不妥之处,只是发出来供大家探讨。


夜雨如书


我认为超市没有责任,超市对其所销售流出的商品质量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是应该的!假如被偷菜刀来源于无赔偿能力的农户家中,结果又会怎么样呢?商品被偷的受害方成了被告,多少有种富的一方赔点给穷的一方好解决问题的做法!


抱朴守拙150804850


独角兽观点:当然不合理。感觉这案子的法官有点脑洞大开。这种胡乱拉扯,怕是要制造冤大头。

法院判决的理由是超市没有管好小偷,任由小偷把菜刀带出了超市,因此超市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所以超市要承担责任。这种牵扯感觉很牵强。这么联想,为何不追究生产菜刀的厂家的责任,他难道没注意到自己生产的菜刀可能被拿去杀人么?

对于超市而言,简直是无妄之灾。超市本来就是受害者,被人偷了货品已经够郁闷了,结果还需要赔偿。以我们的日常经验,超市防盗,主要靠的就是条形码报警。可是稍有遮挡,条形码就读不到了,报警也就失效了。所以超市根本杜绝不了被偷窃。

所以法院的这种判决简直就是赤裸裸地和稀泥。反正拉着超市赔上一笔钱完事了。殊不知这样搞,只会导致大家对司法失去信任。


律师独角兽


很有争议的案件。争议的点在于地王超市要不要负补充赔偿责任49408元。

一、事件回顾。

2015年11月25日,毛某(患有精神分裂症)跟前男友感情纠纷,到地王广场偷了2把菜刀出来,地王广场没有发现。毛某在网吧没有找到前男友,电话联系也被拒接。看到骑车路过的赵某及养女胡某(5岁),毛某用菜刀将胡某砍至重伤,抢救无效死亡。随后无辜父亲赵某将毛某,地王广场告之法院。一审判决,毛某及其养父母支付299387.25元赔偿金(毛某有期徒刑13年),地王广场承担补充责任15%即49408元。二审。地王广场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9月)。

二、争议在于地王广场的15%补充赔偿责任是否合法合理。

(一)法院依据。

1、《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法院认为超市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在于认为地王超市属于有过错方,毛某的凶器是从超市盗窃所得。依据侵权责任法,地王超市的疏忽跟胡某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地王超市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二)我的看法。

1、有1个疑问,2个假设

(1)如果赵某没有把地王超市列为被告,法院是否会主动把地王超市拉进来。问了几个法院的同学,告诉我应该不会。(标本数不足,无法代表法院)

(2)如果这件发生在超市内部, 把超市列进来,肯定是没有问题的,但发生在几公里外的地方。超市是否需要负责?

(3)如果毛某是正常付钱买的菜刀。那之后发生的事情,地王超市应该不用负责。

2、在网上看到一个栗子

如果我们的车子被盗了,被盗后的车子发生事故,我们是不需要承担承认。

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

举这个栗子的律师说如果采用超市这个案件来说,那被盗车子的我们是否也需要承担这个责任。

但是我个人看法,不能这么类比,因为法律对于超市、酒店等大型营利性机构的要求跟高。在超市范围发生的事,超市还是要负责任的。

3、我个人看法是法院把毛某杀人做为近因是没有问题的。但把超市的疏忽作为先决条件是否有失妥当。从因果联系来看,没有超市的疏忽,毛某没有这2把菜刀,确实无法有后续的行为。但菜刀作为流动商品。从菜刀离开超市范围的那一刻,超市对菜刀的后续使用应该不负责任。这个才符合我们普遍的认识。

个人浅见,仅供探讨。

ps:1、法院的裁判文书能够在网上供大家探讨确实是法律的进步。

2、诉讼时间真的太长了。2015年的案件。2018年二审告一段落

3、两审终审。这个案件已经无法上诉了。

4、地王超市可以向毛某追偿。(不认为可以追回来)


行粥


换个角度,如果这个神经病的刀不是偷的。是正常付费买的。超市还有责任吗?肯定跑不了,会有人说,商场没有让顾客提交精神正常的证明,也没有提交菜刀是回家做菜用,而不是拿去杀人的承诺书!对不对!所以超市无论如何也无法摆脱被株连的命。最好的办法就是把店里所有金属物下架,毕竟平底锅也能拍死人不是。还是不行,能杀人的物品太多了,你怎么知道一个塑料签字笔不能捅死人?罢了!还是关门倒店吧。卖什么都是罪。再者,刀是她从家里带出来的,又该怎么样?

如果超市有责任的话,那么制作菜刀的工厂也有责任。刀是他们做的呀。钢铁厂也有责任,做刀的钢材是他们的。这样往上一路株连九族吧。


实现一个晓目标


偷刀砍死人,刀主也要负责任?

如果要是这样审判的话,怕是生产刀的厂家也脱不了关系吧?


事情的起因是这样的:2015年11月25日晚,毛某因和前男友感情纠纷,打电话前男友一直未接,感到生活无望且报复心强的她就到了超市,顺了超市两把菜刀,未付款并带出了超市。在砍人前又给男友打电话未接听,她遂心理畸形,看到5岁小女孩的时候经过时她就对其疯狂的砍杀,小女孩经过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毛某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正处于患病期,最后判处毛某13年有期徒刑。

在民事赔偿中,被害女童父母将毛某、毛某的父母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民事赔偿!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超市“疏于监管”,致使菜刀被偷拿出去成为“作案工具”,因此超市对命案的最终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判决超市承担15%的民事赔偿金额共49408元,其余85%近30万元由毛某及毛某父母承担。

看到这样的判罚,你一定目瞪口呆,觉得法院的判决是不是太奇葩了?

一家超市,因为所售卖的菜刀被偷,本身就是受害者,而小偷正好拿着这把菜刀,砍杀了他人,最终超市被判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没看好自己的刀!如果当时超市加强安全管理,使这两把刀经过正常付款手续时,有可能会察觉出毛某存在潜在的威胁,而最终可能刀不会卖给她,也不会造成一系列血案。超市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了被害人死亡。

按照这样的逻辑的话,如果有人跳楼或跳桥自杀,盖楼的或造桥的也得负责,因为你为自杀者提供了自杀便利啊?如果有人在路边打架斗殴,顺手拿起了路边的护栏猛砸对方致人死亡,那是不是交管部门也要担起责任?因为护栏是他们放置的!

试问:如果菜刀走的是正常结账渠道的话,毛某出去砍了人,那么超市还用负责任吗?

法院作出这样的判断,可能出于赔偿的现实考量,杀人犯的家里估计承担起这部分经济赔偿够吃力,就拉上有钱的超市一起当冤大头。

对于这样的判决,你有什么看法呢?觉得奇葩吗?


如意岛会理财


以镜为鉴,可正衣冠;

以事为鉴,可论成败;

以人为鉴,可知得失;

以史为鉴,可知兴衰;

——笑话年年有,当下特别多!

这是西汉时期汉武帝的“雨露均沾”法吗?

还是那句:

“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说不是就不是是也不是”的话不注意霸气侧漏了呢?

……

☞对此,您是如何看待的?更多问题欢迎关注交流,头条路上我们携手同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