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賴」非法變賣查封財產被判刑

近日,林西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涉嫌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案件,被告人楊某依法被判處拘役一個月。

“老赖”非法变卖查封财产被判刑

於某因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於2016年11月30日將楊某訴至法院,要求償還借款及利息,並於當日申請財產保全,法院將楊某的30頭牛查封。林西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楊某分期償還於某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調解書生效後,楊某未按調解書指定的期間履行還款義務,於某申請強制執行。林西縣人民法院在執行中查明,在查封期限內,楊某擅自將查封的30頭牛變賣,且所得款項未支付給申請執行人於某。林西縣人民法院以楊某涉嫌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移送公安機關。

“老赖”非法变卖查封财产被判刑

經公安機關偵查後移送檢察機關起訴。公訴機關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書證、視聽資料等證據,認為被告人楊某非法處置被司法機關查封的財產,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提請依法懲處。

林西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

被告人楊某明知是已被法院查封的財物,在未經法院許可的情況下,仍擅自變賣,嚴重妨礙了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情節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被告人楊某當庭認罪態度較好,確有悔罪表現,且已將於某的借款及利息全部償還,相應的減輕了社會危害性,可以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定,判決被告人楊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罪,判處拘役一個月。

法官

說法

人民法院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是保證案件執行到位,兌現當事人勝訴權益的必要手段,非經法院判決或者裁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處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之規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本案中,楊某明知司法機關對相關財產已查封仍予以變賣,嚴重妨礙了案件執行工作,情節嚴重,應受到依法懲處。

林西縣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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