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春風礦業轉讓糾紛:縮水2500萬元的「戲法」

在我國,礦產資源頗為豐富。但隨著近年來礦產市場的蕭條,導致一些因礦產資源而產生的糾紛不斷上升。在這樣的背景下,內蒙古赤峰市敖漢旗春風礦業也未能倖免,引發了一起民事訴訟。

內蒙古春風礦業轉讓糾紛:縮水2500萬元的“戲法”

作為涉案公司,春風礦業礦主李春風曾經風光無限。但至今他都不明白,自己實際以5500萬元的價格轉讓礦業的費用如何在法院的一紙判決中縮水3000萬元,且至今沒有執行回一分錢。如今,他經濟陷入危機中,期盼早日拿回屬於自己的錢。

一度輝煌的礦業生意

“清清的孟克河水還在那裡緩緩流淌,低聲吟唱歲月的滄桑,彩虹之橋的鋼骨如敖漢人堅定奮發的脊樑……”美麗的內蒙古敖漢旗,是李春風夢想開始的地方。

據記者瞭解,春風礦業位於內蒙古赤峰市敖漢旗,於2005年10月31日由李春風一手創立。

內蒙古敖漢旗地處努魯爾虎山脈北麓、科爾沁沙地南緣,背靠赤峰,東臨哲盟奈曼旗,西與遼寧省建平縣接壤,南與遼寧省北票市、朝陽市相連,北與赤峰市松山區、翁牛特旗隔老哈河相望,是全國聞名的文物大旗。

敖漢旗礦產資源蘊含豐富,有金、銀、鐵、鎢、鉬、銅、煤等礦產30餘種,各類礦床、礦點200餘處,年產黃金近4000千克,是自治區第一產金大縣。

正如當地人形容的那樣,“清清的孟克河水還在那裡緩緩流淌,低聲吟唱歲月的滄桑,彩虹之橋的鋼骨如敖漢人堅定奮發的脊樑……”美麗的內蒙古敖漢旗,是李春風夢想開始的地方。

春風礦業經營6年後,由於有了新的投資項目,於是李春風萌發了將春風礦產轉讓的想法。“在朋友的推介下,我認識了同為遼寧人的王某。”李春風告訴記者,“王某也是從事礦產經營的。”

經過多方協商後,2011年4月,李春風與王某簽署了一份《合作協議》。記者在這份協議中看到,雙方認定,將春風礦業作價6000萬元,王某投入貨幣以及實物,折價3000萬元,為該公司50%的股份。協議簽訂后王某先期投入1200萬元,半年後再投入1800萬元。雙方協議簽訂,王某有全部操縱管理該公司的權利;如更換法人,李春風積極配合。該公司需繼續投入應按股份比例進行投入,該公司利潤分成按股份比例各自分享。

協議中,雙方還約定李春風負責該礦產公司無其他瑕疵,協議簽訂前的所有債權債務由李春風自行承擔處理;如因債務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公司停產,包括金、鐵礦探礦證、政府配套資源,由李春風一方承擔全部責任。協議簽訂後,待王某介入該企業正式經營,依據公司法繼續操作,雙方負有相互監督權利。

李春風強調,雖然雙方達成合作協議,但實際上是轉讓自己份額的50%。因為雙方默認該礦作價6000萬元,若是合作,王某應支付或者投入6000萬元才可享有50%的股份,而不是3000萬元。由此可以確定,雙方是轉讓關係,以3000萬元轉讓50%份額,轉讓後才涉及雙方合作問題。

協議簽訂後,王某開始入主春風礦業搞生產。據李春風介紹,儘管當初雙方簽訂了協議,但“轉讓資金這一塊兒還沒有全部到位”。在這種情況下,王某還是介入了春風礦業的生產活動。

賓館便籤上的一張欠條

“正是出於一份信任”,在寫下欠條當天,李春風在沒有收到2500萬元轉讓款前提下,便和王某到相關部門辦理了手續,即將春風礦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某和他的妻子。

熟悉李春風的人都知道,那段日子,李春風在生意場上頗為得意。“他是賺過大錢的人。”一位曾經跟李春風有過生意往來的人如此告訴記者。也正是由於其他生意的紅火以及已經轉讓給王某50%的份額(雖然錢沒給付完畢),讓他產生了將春風礦業剩餘50%的股份轉讓出去的念頭。

2011年年末,在一次閒聊中,李春風告訴王某,自己想將春風礦業剩餘50%的股份也轉讓出去。得知這個想法後,王某表示,與其轉給他人,不如直接將剩餘的股份轉給自己。

2011年12月30日,李春風和王某相約在敖漢旗新惠鎮新惠路中段金陶賓館內見面。

據李春風表示,此前,雙方就春風礦業的股份簽署過協議,此番轉讓的也是剩餘股份,雙方不用再另行簽署協議了。這一次,自己頗為大度地讓渡了一部分權利給王某。“原本剩下的50%股權應該作價3000萬元,對方讓我給他優惠些,於是,才有了2500萬元的價格。”李春風告訴記者。

兩人協商一致後,李春風和王某隨手找來賓館的一張便籤,由王某親自在上面寫下了這樣一張欠條:今有王某欠李春風礦山款二千伍佰萬元整,還款日期2012年3月末解清(結清)。

記者注意到,在這張欠條中,雙方還寫下了錯別字。這也在一個側面說明,李春風和王某的文化程度並不高。

據記者瞭解,在當地,這樣的操作模式頗為常見。但讓李春風意想不到的是,正是這樣的一個“慣常動作”,讓他付出了慘痛的代價——這張欠條給他日後的維權之路埋下了隱患。

“正是出於一份信任”,在寫下欠條當天,李春風在沒有收到2500萬元轉讓款的前提下,便和王某到相關部門辦理了手續,即將春風礦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為了王某和他的妻子。在李春風看來,2500萬元就是轉讓剩餘50%股份的價格。

2014年3月3日,李春風與自己的哥哥李春興簽署了一份債權轉讓協議。在這份協議中,李春風將王某的到期有效債權3700萬元以及利息全部轉讓給李春興。

因合同糾紛對簿公堂

法院認定李春風與王某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在此後形成的2500萬元欠條,並未對之前的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算,此債權債務關係不能與之前的協議相混淆。

2015年,因王某未於約定時間給付春風礦產轉讓款,李春興將王某起訴至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同年12月21日,該院對這一合同糾紛案予以立案。

經法院查明,2011年4月,王某與李春風簽訂合作協議,約定春風礦業作價6000萬元,王某投入貨幣以及實物,折價3000萬元,佔有該公司50%的股份,並全部操縱管理該公司等。隨後,王某進行了實物以及資金投入。

2011年12月30日,經雙方協商,李春風將春風礦業股權轉讓給王某,並由王某寫下一張欠條。當天,春風礦業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王某。而後,王某向李春風轉賬16次,支付1021.5萬元。

2014年3月3日,李春風將對王某享有的到期有效債權(3700萬元)以及利息全部轉讓給李春興。

同時,法院還查明,2014年,內蒙古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曾判決春風礦業給付劉某等12名工人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的工資,共計13萬餘元。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李春風和王某簽訂的合作協議合法有效。雙方合作了8個月,雖然未簽訂轉讓合同,但從雙方的陳述、王某出具的欠條以及雙方變更工商登記手續的行為可以認定,李春風將春風礦業全部股權以250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王某,即到2011年12月30日止,王某拖欠李春風的欠款為2500萬元。李春風主張的3700萬元欠款數額缺乏證據佐證。春風礦業拖欠工人工資發生在李春風與王某合作經營前,遂該由李春風承擔。

2016年11月22日,該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責令王某給付李春興欠款1465萬元。

拿到這份一審判決,李春興的代理律師——遼寧森盛律師事務所律師付佳麗告訴記者,法院認定李春風與王某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在這份協議中,已經明確規定了春風礦業的作價為6000萬元。而雙方在形成2500萬元欠條時,並未對雙方之前約定50%股份的3000萬元的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算,雙方僅就額外50%股份商定以2500萬元的價格轉讓並形成欠條。此債權債務關係清楚,不能與之前合作的3000萬元混淆。

針對3700萬元欠款,付律師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李春風認可王某前前後後共計給付1800萬元,那麼,欠款為3000+2500-1800=3700萬元,即李春興受讓的數額。

不服一審判決選擇再審

法律規定,當事人不服原審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當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的時間為其申請再審時間。當事人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李春興不服一審判決,向原審法院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付佳麗律師告訴記者,本案向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無可厚非。法律規定,案件當事人對已經生效的判決書不服時,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時,需要遞交申請書。

此後,李春興的代理律師付佳麗將再審申請書提交給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但讓她感到不解的是,同樣不服一審判決的王某於2017年5月22日直接將再審申請書提交給了遼寧省高級人民院。付律師認為,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申請時,需要向原審法院遞交申請書,由原審法院呈送上級法院。而王某直接把申請遞交給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並在該院成功立案,不符合法律規定。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應該不予受理。

對於付律師的這一說法,記者在《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申請再審案受理審查工作〉的通知》中找到了法律解讀。該通知顯示,當事人不服原審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再審的,應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並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當事人向原審人民法院提交申請再審材料的時間為其申請再審時間。當事人直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不予受理。當事人申請再審時,原審人民法院應做好闡明工作。經闡明,當事人撤回再審申請的,將申請再審材料退回。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依申請出具再審裁定和調解書。

記者瞭解到,王某在再審申請書中主要闡述如下理由:一、李春風和李春興之間的《轉讓協議》涉嫌惡意串通;二、原審法院判決王某支付欠款有誤;三、李春風的出資存在重大瑕疵,申請再審人依法享有抗辯權。綜上,王某認為,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且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造成其合法權益受損,特申請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

李春興在再審申請書中主要闡述春風礦業的總作價是6000萬元,最終成交的價格為5500萬元,第一次轉讓50%股份的價格為3000萬元,第二次轉讓50%股份的價格是2500萬元。

2017年12月21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7)遼民申2251號《民事裁定書》,指令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此案。

針對這份裁定書,付佳麗律師提出自己的疑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後,將遼寧省朝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申訴案叫停,並移送至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這在程序上是有問題的。而且,在這份裁定中,大篇幅闡述王某一方的理由,卻對李春興一方的申訴理由寥寥帶過,顯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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