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上捡手机占为己有竟涉嫌盗窃?警方提醒:捡到钱物勿贪“便宜”,小心摊上大事

最近,叶女士丢失了一部价值9000元左右的苹果手机,她怀疑手机被人捡走不肯归还,便报警求助。通过警方的努力,最终追回手机,而捡手机的女子彭某则摊上了大事。

彭某和温某是外地人,在安吉打工,租住在一起。日前的一天晚上11点多钟,她们在KTV唱完歌后,打了一辆出租车去吃夜宵,下车时,坐在后排的彭某发现后座上有一部手机,便闷声不响地拿走了。

没过多久,彭某捡来的手机响了,但她没接听,并按了静音。同伴温某得知彭某在出租车上捡到了手机,劝其将手机还给失主,但彭某并未采纳。后来,该手机多次有电话打进来,彭某嫌烦便将手机里的卡取出,并关机。

这边丢失手机的叶女士焦急不安,见电话打不通,便报警求助了。叶女士通过回忆,怀疑手机遗失在出租车上。但经过联系,出租车司机表示并未看到遗失的手机,在叶女士下车之后,出租车又做了几单生意,估计叶女士的手机被乘客顺手牵羊了。通过侦查,最后,警方确定捡手机的人系彭某,很快找到她,并追回了手机。

如果彭某将发现手机的事情告知出租车司机,或者将手机交给公安机关,啥事都没有;如果听取老乡温某的劝告,主动将手机还给失主,也不会有啥事。但彭某偏偏贪心,将捡到的手机占为己有就摊上大事了。不但手机被警方追回,公安机关还以彭某涉嫌盗窃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有读者可能会感到疑惑,在出租车上捡部手机占为己有就涉嫌盗窃,这是不是太严重了?

县公安局法制大队相关负责人解释,本案中,彭某在出租车上捡到手机时,主观上明知手机是其他乘客遗落的私人财物;客观上,被害人将手机遗落在出租车上时,无论出租车司机是否知情,在出租车相对封闭的空间内,该手机事实上已转移给出租车司机占有,司机基于事实上的管理,有暂时保管的权利和义务。而彭某趁出租车司机及其同伴温某不备,悄悄将手机占为己有的行为,既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又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行为特征,而且涉案手机案值较大,因此符合盗窃行为。

那么,在交通工具、路上、广场、公园等地捡到财物的情况时有发生,若不归还都会上升到“犯盗窃罪”吗?

该负责人再作解释,财物遗落在有专人管理的固定空间内,比如KTV包厢、小型出租车车厢、酒店宾馆客房,都不算遗忘(失)物,而是有人占有之物。在特定时空内有人占有的公私财物,其他人通过秘密手段窃取并占为己有,则构成盗窃行为。“打个比方,手机掉在公共绿化带上一时找不到,但失主一直在周边寻找,其他人趁机悄悄捡走手机不归还,也算盗窃行为。当然,是否构成盗窃罪还要根据涉案价值来定。”

警方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以后在有专人管理的时空内“捡”到他人遗失的物品,请交给所在场所的管理人员进行保管或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若是占为己有,可能也会像彭某一样摊上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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