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一般计税项目

预缴税款抵减及缴纳业务

根据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预缴税款可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应纳税额不足抵减的,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从纳税申报表的逻辑顺序看,是先计算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再以预缴税款进行抵减。因此,会计处理也应按此顺序,也就是以“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和“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对冲。

显然,上述两科目对冲时,应以二者余额孰低为原则。

抵减之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有贷方余额的,说明纳税人当期存在应补税额;“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有借方余额的,说明纳税人当期预缴的税款大于当期的应纳税额,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一般计税项目


假定公司总部本身有出租不动产、销售货物等业务,3月销项税额为30万元,进项税额为6万元。

3月末,公司总部要作转出未交增值税7万元之后,以预缴的5万元进行抵减: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5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5万元

抵减之后,应补税款为2万元,申报后缴纳: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万元

贷:银行存款 2万元

假定公司总部本月销项税额30万元,进项税额为9万元,转出未交增值税为4万元,以预缴抵减时,只能抵减4万元,当期无需补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4万元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4万元

需要指出的是,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本文一贯主张,无需区分计税方法,无需区分不同工程项目,也无需区分应税项目,也就是可以综合抵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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