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关于电子支付也做了相关的表述。
电子商务法通过意义重大
据了解,从2016年12月初次提请审议以来,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先后经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这意味着,这次立法通过意义重大。电商法指出,国家未来将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
以下为部分《电商法》内容: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第三方支付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提供电子支付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支付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用户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指令发生错误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关措施予以纠正。造成用户损失的,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支付错误非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
用户应当妥善保管交易密码、电子签名数据等安全工具。用户发现安全工具遗失、被盗用或者未经授权的支付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经授权的支付造成的损失,由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未经授权的支付是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电子支付需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发现支付指令未经授权,或者收到用户支付指令未经授权的通知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未及时采取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损失扩大部分承担责任。
本次《电子商务法》对电商格局势必起到一定的搅动作用,各方如何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新的博弈,值得继续关注。
文章来源:福建速汇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标题:电子商务法:第三方支付机构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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