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案件

2018年9月17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于浩等12人涉恶二审上诉案,并当庭宣判;凌海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立志犯玩忽职守罪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滨海新区人民法庭对于永池、张洪伟犯贪污、受贿、行贿、故意伤害涉恶犯罪进行了公开宣判。

9月17日,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于浩等12人涉恶二审上诉案,并当庭宣判;凌海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立志犯玩忽职守罪依法进行了公开宣判;滨海新区人民法庭对于永池、张洪伟犯贪污、受贿、行贿、故意伤害涉恶犯罪进行了公开宣判。

于浩等12人涉恶犯罪案

被告人于浩、王春雷、赵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凌海市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并形成较为固定的违法犯罪团伙。该违法犯罪团伙成员单独或共同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犯罪两起、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3起。

锦州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案件

2014年1月13日18时许,在凌海市凯旋洗浴休闲会所内,被告人于浩、王春雷、赵刚因琐事与被告人刘浩、杨柳发生口角,双方随后各自纠集人手斗殴。后经法医鉴定,杨柳属于轻微伤。经调解,于浩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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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25日上午,时任凌海市新庄子镇党委副书记于永池(另案处理)在凌海市政府接待群众上访期间,与新庄子镇曹家村村民李某密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于浩(于永池之子)得知情况后,欲对李某密实施报复并准备了棒球棒。同日17时许,于浩带领被告人赵刚、王贺亮、谢罡驾车来到新庄子镇曹家村杨家屯121号学武商店门口,4人持棒球棒误将李某武当成李某密打伤,造成李某武住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李某武属于轻伤二级。

凌海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浩、赵刚、王春雷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在当地形成具有恶劣社会影响的恶势力。于浩等人在公共场所持械聚众斗殴,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的后果;被告人宋洪昌为帮助于浩逃避法律追究,作虚假陈述。据此,依法判决于浩犯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赵刚犯故意伤害罪、犯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王春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的刑罚。对被告人辛民等9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免予刑事处罚不等的刑罚。宣判后,于浩等5人不服,提出上诉。

锦州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案件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被告人于浩等5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故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郭立志玩忽职守案

2015年1月25日,被告人郭立志在凌海市公安局新庄子镇派出所任所长期间,时任凌海市新庄子镇党委副书记于永池(另案处理)在凌海市政府接待群众上访时,与凌海市新庄子镇曹家村村民李某密发生肢体冲突。于永池长子于浩(另案处理)得知上述情况后,于当日17时许,伙同他人错把李某武当成李某密打伤。李某武被打伤后立即报警,凌海市公安局新庄子镇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出警,以治安案件立案。案发十余天后,时任曹家村代理书记王某义电话告诉被告人郭立志,李某武被打一事已调解完毕,被告人郭立志指示办案民警孙某、徐某伟暂停办理此案。

在此后两年多时间里,犯罪嫌疑人于浩、赵刚、谢罡、王贺亮一直未受法律追究,引起当地群众强烈不满,多次向市、县相关领导及纪检机关实名控告。直到2017年8月纪检机关介入调查此案后,新庄子镇派出所对此案再次进行调查。

锦州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案件

凌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立志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李某武被伤害一案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案件久拖不查,致使恶势力罪犯于浩等人长时间未受到法律追究,其行为侵害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和声誉,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客观上起到了恶势力保护伞的作用,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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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永池、张洪伟贪污、受贿、行贿、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于永池在任凌海市新庄子镇副镇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利用其职务之便,伙同被告人张洪伟于2013年至2016年间,擅自将凌海市新庄子镇建筑工程队经营权交给刘某洪承包。4年间,两人共收取刘某洪承包费140万元,收取刘某洪给予的好处费45万元。被告人于永池、张洪伟未将上述情况向镇政府相关领导汇报,并将收到的承包费、好处费据为己有。

锦州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案件

2013年11月,被告人于永池找到凌海市新庄子镇圈河村党支部书记刘某达,以镇里需要一些费用为名,让刘某达以辽河油田占用凌海市新庄子镇圈河村土地修建天然气管道需要支付补偿款为由,向辽河油田先后争取到补偿款135万元。该笔款项到账后,被告人于永池以新庄子村美丽乡村工程为由,用假修路票据将该款项全部套出,其中赞助给凌海市公安局新庄子派出所10万元,余款125万元全部据为己有。

2014年年初,被告人于永池受凌海市新庄子镇政府委托,向锦州石化公司争取到550万元工程款(实为水资源补偿费),但其在向镇政府汇报时,谎称只收到490万元水资源补偿费,余款60万元被其截留据为己有。

2014年锦州市纪委对于永池进行组织调查期间,被告人张洪伟托人找到原锦州市纪委三室主任,请求其在调查时予以关照,并向其行贿20万元。

2015年1月25日,凌海市新庄子镇党委副书记于永池与上访村民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张洪伟得到消息后,组织并指使于浩、谢罡、王贺亮、赵刚(均另案处理)密谋报复李某密,最终将他人误伤。事后,被告人于永池找相关人员,让其关照于浩。2014年1月至2016年间,被告人于永池多次过问于浩等人伤害他人案件,致使案件均未得到及时处理,处于搁置状态。

滨海新区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永池非法占有公共财物32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于永池、张洪伟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洪伟伙同于永池贪污14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张洪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20万元,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张洪伟参与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于永池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充当恶势力的“保护伞”。被告人于永池、张洪伟犯有数罪,依法应对二被告人数罪并罚。

锦州法院集中宣判三起涉恶案件

 综上,被告人于永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告人张洪伟犯贪污罪、受贿罪、行贿罪、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各被告人在不同罪名中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判决被告人于永池数罪并罚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张洪伟数罪并罚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于永池、张洪伟依法共同退赔违法所得140万元,返还凌海市新庄子镇政府,共同退赔违法所得45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于永池依法单独退赔185万元,返还凌海市新庄子镇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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