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見了 奇葩證明

再见了 奇葩证明

再见了 奇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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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7日,天水市公安局召開專題會議,傳達貫徹9月13日全國證明事項清理工作推進視頻會議精神,以及省公安廳有關通知和市領導重要指示要求。

再见了 奇葩证明

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與企業群眾辦事創業、生產生活密切相關,是公安機關參與社會管理的一項重要內容。根據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為積極回應社會關切,切實解決社會反映強烈的“奇葩證明”問題和個別部門隨意要求群眾到派出所開具證明等問題, 公安部日前制定出臺《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五個一律”工作規定》,進一步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方便企業群眾辦事創業。

再见了 奇葩证明

據瞭解,為切實解決“辦證多、辦事難”問題,清理不合理的證明,2016年8月,公安部聯合12個部門出臺了《關於改進和規範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不再要求群眾到公安派出所開具證明的20類事項,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9類事項予以規範,並配套提出了推進部門信息共享等工作措施。

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的20類事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證件,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對於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完全能夠證明的以下9類事項,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別

4.公民身份號碼(含15位升18位證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貫

9.公民戶籍所在地住址

(二)對於下列 5類事項,凡居民戶口簿能夠證明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予認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證明:

1.戶口遷移情況

2.住址變動情況

3.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和更正情況

4.註銷戶口情況

5.同戶人員與戶主間的親屬關係

(三)對於需要證明的下列6類事項,由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以下方式辦理:

1.需證明當事人婚姻狀況的,憑當事人在使用部門的個人聲明和能夠提供的結婚證、離婚證、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或者離婚證明書、配偶死亡證明等有效證件、證明材料證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門按照規定進行核查。

2.需證明當事人文化程度的,憑學歷證書、學位證書或者學校、相關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書證明,或者依法辦理公證。

3.需證明當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醫療衛生機構簽發《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推斷)書》。

4.異地居住退休人員需辦理領取養老金資格認證的,由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到居住地所在街道(鄉鎮)勞動保障工作機構或者縣(區)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認證手續。

5.因公民個人或者有關部門和單位工作人員填寫、錄入差錯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的登記信息與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護照登記信息不一致,需證明兩者為同一人的,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核查,公安部門根據職責提供必要協助。

6.需證明當事人未登記戶口的,區分以下情形辦理:因補發《出生醫學證明》需核實新生兒未申報出生登記的,由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向公安部門核查;因申報戶口登記時需核實當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記戶口的,由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因出國(境)定居需要辦理無戶籍公證的,由公證機構向公安部門核查。

公安派出所根據情況出具證明的9類事項

1.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公民更正或者變更姓名、性別、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等5項戶口登記項目內容,或者因戶口遷移,憑居民戶口簿無法證明的事項,需要開具相應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查閱戶籍檔案並出具。

2.註銷戶口證明。公民因死亡、服現役、加入外國國籍、出國(境)定居、被判處徒刑註銷戶口,或者因重複(虛假)戶口被註銷,需要開具註銷戶口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出具。

3.親屬關係證明。曾經同戶人員間的親屬關係,歷史戶籍檔案等能夠反映,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在核實後應當出具。

4.被拐兒童身份證明。經公安部門辦案單位調查核實兒童為拐賣受害人,辦理戶口登記,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後出具。

5.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公安部門在依法履行職責過程中受理的撿拾棄嬰(兒童)情況,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在核實後出具。

6.非正常死亡證明。公安部門依法處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經醫療衛生機構救治的除外),需要開具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當依據相關公安部門調查和檢驗鑑定結果出具。

7.臨時身份證明。對急需登機、乘火車、長途汽車、船舶、住旅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因丟失、被盜或者忘記攜帶等原因無法出示法定身份證件的人員,機場、火車站、港口等公安派出所和旅館、考場轄區公安派出所通過查詢全國人口信息系統核准人員身份後辦理並註明有效期限,用於臨時搭乘飛機、火車、長途汽車、船舶和入住旅館、參加考試。公民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戶口簿的,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本著便民利民、優化服務的原則,在核實相關信息後辦理並註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8.無犯罪記錄證明。犯罪記錄是國家專門機關對犯罪人員情況的客觀記載。根據相關規定,國家建立並逐步完善犯罪記錄制度,人民法院負責通報犯罪人員生效的刑事裁判文書以及其他有關信息,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和司法行政機關分別負責受理、審核和處理有關犯罪記錄的查詢申請。公安派出所在向社會提供犯罪信息查詢服務時,應當嚴格依照法律法規關於升學、服現役、就業等資格、條件的規定辦理。公民因辦理出國(境)事務需要,可以申請查詢本人有無犯罪記錄。使用犯罪人員信息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按照查詢目的使用有關信息,對犯罪人員信息要嚴格保密。

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證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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