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 ,對各地區、各部門證明事項清理工作開出“任務單”。
哪些證明必須取消?什麼時間完成清理?
【各部門這樣幹】
對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等設定的各類證明事項
●進行全面清理,儘可能予以取消;
●對可直接取消的,要作出決定,立即停止執行,同時啟動修改或廢止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程序;
●對應當取消但立即取消存在困難的,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最遲在2018年年底前取消;
●對個別確需保留的,要在廣泛徵求意見、充分研究論證的基礎上,通過提請制定或修改法律、行政法規予以設定;
●2018年10月底前報送司法部。
結合本部門職責,對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
●本著儘可能取消原則,逐項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議,於2018年9月底前報送司法部;
●對可以通過法定證照、書面告知承諾、政府部門內部核查和部門間核查、網絡核驗、合同憑證等辦理的,能被其他材料涵蓋或者替代的,開具單位無法調查核實的,以及不適應形勢需要的,要提出取消建議;
●對實踐中確需保留的,要列出目錄;
●對於建議取消和保留的證明事項,要逐項列明設定依據、取消或保留理由、實施基本情況(包括年受理量、索要單位、開具單位)、相關部門意見等。
【各地區這樣幹】
對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部門規範性文件設定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證明事項
●進行梳理,逐項提出取消或保留的建議,於2018年9月底前報送司法部;
對本地區自行設定的證明事項
●除地方性法規設定的外,最遲要於2018年年底前取消;
對地方性法規設定的證明事項
●根據本次清理工作精神,逐一研究,儘可能予以取消。
另外,對已取消的證明事項要及時通過互聯網等向社會公佈目錄並做好宣傳解讀工作,公佈新的辦事指南。對下級機關違法增加證明事項和證明材料、提高證明要求、隨意將行政機關的核查義務轉嫁給群眾和企業的,及時糾正查處。
via中國政府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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