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隴西縣公民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縣級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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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陇西县公民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县级奖励办法
「扫黑除恶」陇西县公民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县级奖励办法
「扫黑除恶」陇西县公民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县级奖励办法

第一條為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鼓勵公民踴躍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嚴厲打擊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活動,根據省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公安廳、省財政廳《公民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省級獎勵辦法》及市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公安局、市財政局《公民舉報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市級獎勵辦法》,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獎勵辦法。

第二條 舉報人是指直接向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縣掃黑辦)、公安機關、各鄉鎮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或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提供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或黑惡勢力“保護傘”、“關係網”線索的個人,舉報人不包括各級紀檢監察、政法委掃黑辦、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國家安全等部門以及在其他公務活動中發現的涉黑涉惡違法犯罪活動的工作人員。

第三條 由縣掃黑辦負責組織開展縣級涉黑涉惡犯罪線索舉報獎勵的各項具體工作。

第四條獎勵的舉報線索主要包括:

(一)威脅政治安全特別是制度安全、政權安全以及向政治領域滲透,騙取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資格、撈取政治資本的黑惡勢力;

(二)把持基層政權、操縱破壞基層換屆選舉、壟斷農村資源、侵吞集體資產的“黑村官”和幕後推手以及惡意侵佔集體財產的黑惡勢力;

(三)利用家族勢力、宗族勢力橫行鄉里、稱霸一方、惡意妨礙公務、欺壓殘害百姓的“鄉霸村霸”等黑惡勢力;

(四)在徵地、租地、拆遷、工程項目建設等過程中煽動鬧事組織策劃群體上訪的黑惡勢力;

(五)在建築工程、交通運輸、礦產資源等行業、領域,強攬工程、惡意竟標、非法佔地、濫開濫採的黑惡勢力;

(六)在商貿集市、批發市場、車站、旅遊景區等場所欺行霸市、強買強賣、收保護費的市霸、菜霸、行霸等黑惡勢力;

(七)有組織地操縱、經營“黃、賭、毒、槍”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黑惡勢力;

(八)非法高利放貸、組織團伙非法催債討債、非法拘禁當事人等暴力討債的黑惡勢力;

(九)插手民間糾紛,充當“地下執法隊”的黑惡勢力;

(十)擾亂公共秩序、尋釁滋事、群眾鬥毆、“盜搶拐騙”的黑惡勢力;

(十一)利用宗教敢於公共事務的黑惡勢力;

(十二)其他黑惡勢力。

第五條 獎勵舉報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及具體真實的舉報內容;

(二)舉報內容事先未被相關部門掌握或調查處理;

(三)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且被公安機關立為涉黑涉惡案件的;

(四)已立案偵查的涉黑涉惡案件,舉報線索中提供了新的犯罪事實的。

第六條獎勵舉報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獎勵對象原則上為實名舉報人。對匿名舉報並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後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符合獎勵條件,且舉報人願意接受獎勵的,應當獎勵;

(二)同一線索有兩個以上(含兩個)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對查處案件有幫助的,可酌情子以獎勵;

(三)兩個以上(含兩個)舉報人聯名舉報同一線索的,按一個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協商無果的,各舉報人平均分配或由縣掃黑辦決定;

(四)同一舉報人向不同部門舉報同一線索的,只按第一次受理線索的部門獎勵一次。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獎勵範圍:

(一)犯罪嫌疑人、被羈押人員、服刑人員檢舉揭發的;

(二)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其職責範國內知悉的;

(三)公安機關已掌握核實或正在偵查的;

(四)其他不屬於獎勵範圍的情況。

第八條 舉報的涉黑涉惡犯罪線索,經縣掃黑辦報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審核認定,按下列標準對舉報人給予一次性獎勵,發放獎金:

(一)對偵破中央及省級掃黑辦或公安部、省公安廳掛牌督辦涉黑涉惡案件,或查獲大要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起到直接關鍵性作用的重大線索,獎勵人民幣15萬元—20萬元;

(二)對偵破市掃黑辦或市公安局掛牌督辦涉黑涉惡案件,或查獲大要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起到直接關鍵性作用的重大線索,獎勵人民幣10萬元—15萬元;

(三)根據舉報線索,打掉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法院終審判決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的,獎勵人民幣5萬元—10萬元;

(四)根據舉報線索,打掉惡勢力犯罪集團,法院終審判決認定為惡勢力犯罪的,獎勵人民幣3萬元—5萬元;

(五)提供舉報線索抓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頭目或主犯的,獎勵人民幣2萬元;提供舉報線索抓獲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集團骨幹成員的,獎勵人民幣1萬元;提供舉報線索抓獲其他一般成員的,獎勵人民幣2000—5000元;

(六)提供舉報線索抓獲惡勢力犯罪集首要分子的,獎勵人民幣2000—1萬元;提供舉報線索抓獲其他一般成員的,獎勵人民幣500元—2000元;

(七)舉報涉黑涉惡線索,被公安機關以普通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的,酌情獎勵。

以上情形不重複、累積獎勵。

第九條舉報黑惡勢力“保護傘”、“關係網”的線索,經核實立案的,由縣紀委監委提出獎勵建議,經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審核後,縣掃黑辦兌現獎金,獎勵標準為5000元—2萬元。

第十條經查證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線索,由縣公安局填寫獎勵審批表,向縣掃黑辦進行申報。縣掃黑辦接到申報後報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審核,並在審核後10日內作出獎勵或不予獎勵決定。

第十一條縣級獎勵經費由縣財政按照縣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領導小組核定的金額列入預算予以保障。獎勵資金要規範管理使用,向舉報人兌付按照有關財經制度執行,鼓勵採取非現金方式秘密發放。

第十二條 舉報人應當在接到舉報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申領獎金。委託他人代為申領的,需提供委託人、受委託人有效身份證明及授權委託書。逾期不領取的,視為自行放棄。

第十三條 舉報人無法現場領取獎金且無受託之人的,可及時說明情況並提供舉報人身份證明、銀行賬號,將獎金匯至指定賬戶。非現場領取獎勵僅限於實名舉報人,且提供的賬戶應當與舉報人姓名一致。

第十四條 舉報受理單位、辦案單位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工作紀律和保密制度,對舉報人信息、舉報內容等情況嚴格保密。凡洩露舉報人信息、舉報內容等相關情況,或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要依法從嚴追究責任。

第十五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陷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依法承擔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各鄉鎮、成員單位、公安、財政部門,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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