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走票的藥企和CSO要當心了!

《洗錢走票的藥企和CSO要當心了!最高法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量刑標準作出重大調整!》

最高法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作了哪些調整?

1、參照適用的法律文件作出調整。

在此之前,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司法審判實務中,絕大多數的法院仍堅持適用法發[1996]30號,也就是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通知(法發[1996]30號)。

儘管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取出口退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0號)已由最高法通過並公佈實施,但在司法實踐中,由於效力位階等原因,以此作為案件適用依據的判例為數不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8月27日印發的法[2018]226號,也就是《關於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定罪量刑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指出,在新的司法解釋頒行前,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數額標準,可以參用法釋[2002]30號第三條的規定執行。該文在性質上屬於司法解釋,具有普遍適用效力,對法院在審理虛開類案件具有極強的約束性。

2、量刑標準作出了重大調整

那麼,法發[1996]30號和法釋[2002]30號量刑標準有哪些不同?首先,量刑檔位調整。其次,量刑數額標準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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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目前一些行業不斷爆發大規模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件,虛開數額也越來越大,法發[1996]30號所規定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的量刑數額標準太低,已經嚴重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若仍舊機械適用,將導致類似犯罪之間的量刑明顯失衡,嚴重影響司法公正。這樣不利於保障刑事被告人的正當權益,也直接導致了危害稅收徵管秩序罪混亂的刑罰體系。

什麼是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從廣義上講,一切不如實出具發票的行為、都是虛開的行為。

具體表現:

1、為沒有貨物購銷或者沒有提供或接受應稅勞務而為他人、為自已、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2、即使有貨物購銷或提供或接受了應稅勞務但為他人、為自己、讓他人為自己、介紹他人開具數量或者金額不實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

3、進行了實際經營活動,但讓他人為自已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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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藥企廠商和個人而言,這次調整帶來哪些影響?

目前不少藥企廠商的票據不能見光,只能在黑暗地帶遊走,通過虛開、代開發票,以達到抵扣進項稅額、少繳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的目的。通過找很多人註冊很多小型企業、一人公司的方式,讓這類小公司代開發票,或者過票。這類公司通常由多餘的進項稅或者定額交稅,通過虛開發票收取費用。或者是以虛假身份證明設立公司,領取發票開具,向受票人收取費用,自己不去申報納稅,完成後一走了之。對於藥企廠商而言,拿到增值稅發票,計入其成本,就相應衝抵了利潤,這部分利潤就逃避了企業所得稅的繳納。

行業內眾多廠商和移動醫療公司,包括自稱業內領先的公司,其實都承擔著巨大法律風險,特別是其中的高管、財務負責人都會直接受到刑事處罰。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發票罪;虛開發票罪】規定: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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