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400万拖欠不还 这下可好……

记者 汪晶晶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人借了400万竟拖欠不还。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法院判决:被告胡某某归还原告李某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胡某某系朋友关系,双方自2012年开始有资金往来。2014年1月13日,胡某某向李某借款400万元,当日李某通过其岳父的银行账户转账400万元到胡某某指定的账户,胡某某向李某出具借条。2016年8月10日,胡某某向李某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于2016年9月30日、10月30日、11月30日各归还10万元,剩余借款按每季度归还30万元逐步还清。后考虑到诉讼时效问题,2016年11月24日,在李某的要求下,胡某某就借款重新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李某人民币肆佰万元整,月息按一分五计算”。之后胡某某却一直避而不见,拖欠借款分文未还,李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某偿还全部借款400万元人民币本金及4年的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借条与转款凭证时间虽不一致,转入账户也不是被告本人账户,但原告对以上问题能够作出合理说明,且借条金额与转款金额相符,被告对该借条的真实性亦无异议,被告出具的还款计划也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对被告向原告借款400万元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承诺分期还款,但至今未按约定履行,对于尚未到期的债务已构成预期违约,被告应就全部债务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自2014年1月13日至2018年的利息,因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借款发生时约定了利息,故法院只支持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原告向法院起诉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月息1.5%计算。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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