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度信用
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因父母是被執行人就可以執行其子女的名下的財產,但是如果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屬於家庭共有財產,或者證明被執行人將財產惡意轉移到子女名下,此時就可以執行其子女名下的財產了,具體操作方式如下。
第一、被執行人的子女尚未成年或者尚未工作,但其名下卻有房產、車輛、銀行存款、大額理財產品等財產,此時如果被執行人及其子女不能提供證據證明是其子女的個人財產的,一般推定為家庭共有財產,執行法院可以執行子女名下的財產。
參考依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疑難問題的解答 》第四條,(執行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房產的典型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3404號)。
第二、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或者經法院調查查明被執行人屬於惡意轉移轉移財產,故意將名下的房產、銀行存款轉移到子女名下或者為子女購買大額理財產品等規避法院執行,此時法院可以先司法拘留被執行人,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對被執行人無償轉讓(贈與)財產的行為,申請執行人可以通過提起撤銷權訴訟方式追回,然後予以強制執行。
第三、如果被執行人的子女有收入來源且能夠向法院提供證據證明其名下的房產、車輛、銀行存款是其通過努力工作、勞務報酬、獎金、繼承、他人贈與、參加比賽、表演、買彩票等合法渠道獲得,並且可以向法院提出執行異議,經法院審查認定被執行人子女名下的財產屬於其個人財產時,法院就不會強制執行了。
法律知道
一鍵代償觀點:財產執行只能執行失信人的財產,其子女名下的財產是否能執行跟其是否成年無關。
在現實生活中,確實會出現一些情況時失信人名下沒有財產,但是其子女名下卻有財產的情況,而這時候很多債權人會認為應該父債子還,就應該執行失信人子女名下的財產,其實這是符合法律規定和要求的。並且,當有時候其子女是未成年人的時候,很多債權人的這種主張則會更加強烈,但是,這同樣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未成年子女同樣可以有自己的收入
很多人可能不理解,會主觀地認為未成年人子女的財產就是一定來源於其父母的財產轉移。確實,這對於很多普通的家庭一些普通的孩子來說的確如此,畢竟,孩子是不能打工賺錢的。
但是,對於另外一些不普通的孩子來說,自己賺錢不是沒有可能。
因為,我們名下的資產來源不一定是就非得是自己打工賺錢或者父母贈與,很可能還來源於自己營收或者他人轉贈。
比如說一些明星的孩子,那逢年過節所收的壓歲錢指定是很多的,那麼這從法律上來說就是屬於子女個人財產,或者說這些小孩通過拍電影,接廣告等賺的錢也是屬於他個人收入,只是說這個合同可能是其父母代為簽署的,但是錢還有屬於他們自己的。
再或者說家長的好朋友或者親屬轉贈給一些孩子非常貴重的物品,那麼這同樣屬於孩子的個人財產。在這種情況下其子女確實未成年,但是其名下的財產也確實不能被執行。
惡性轉移故意避債的財產會被執行
當然,如果有充足的證據表明,其子女沒有正常的收入來源,並且其子女名下的財產是來自於其失信人父母的經營或者轉讓。那麼,在這種情況下無論子女是否成年,都是可以執行其名下財產的。
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其子女名下財產的實際出資人就是作為失信人的父母,而這時候不論其父母對其贈予是否成立,這些財產都屬於家庭共同財產,那麼在這種情況下則是可以執行其子女名下的財產的。
所以,總的來說,失信人子女名下的財產是否會被執行,主要還是看這些錢是怎麼來的,而跟子女是否成年沒什麼太大的關係。
一鍵代償
【六度信用解說: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房屋可否執行?】
今晨六對信用六度君在社群收到一六度粉留言:
我的案子法院已經在審理了,一定能勝訴的。可是現在出現一個問題,老賴把他的房子都轉移到他家小孩的名下了。
這會不會影響後期執行?
這個老賴欠了我不少錢,他家房子如果執行拍賣能還的差不多,如果不能執行,我的官司贏了,也拿不到錢了。
他家小孩還沒有成年,這種轉移應該不合法吧?
此六度粉疑問一出,群裡炸開了鍋。
有人認為不可執行,認為老賴子女即使未成年也是獨立的民事主體,和老賴無關,其名下財產受法律保護。
有人認為欠債還錢天經地義,自古以來也有父債子償之說,老賴就算不轉移財產,法院也要徹查其孩子名下財產,然後執行還錢。
也有人認為申請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線索,要求法院處理。因為,這是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其子女名下財產可以執行。
關於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財產是否可供執行,早在(2017)最高法民申3404號案件中已經有了結論。
法院認為債務人以其子女名義簽訂案涉房屋購房合同時,其子僅有13歲,屬無勞動能力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女亦未舉證證明其通過繼承、獎勵、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贈與、報酬、收益等有合法經濟來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房屋則是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財產,在案涉房屋登記在其子名下之前,其子尚未取得贈與財產,更談不上對贈與財產即案涉房產進行合理使用取得收益。
因此,原判決認定債務人以其子的名義簽訂案涉房屋購房合同時,其子沒有獨立經濟來源不屬於缺乏證據證明。
另,案涉房屋一直由債務人夫妻用於經營,明顯超出其子的基本生活需要。
因此,原判決綜合分析房屋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負債情況及購房款的支付,認定案涉房屋應為債務人、其子的家庭共有財產有證據證明。
原判決適用法律不屬確有錯誤。《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第三十三條規定“因物權的歸屬、內容發生爭議的,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
據上述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一般情況下,登記權利人即推定為實際權利人,但有證據證明購房款實際出資人不是登記權利人時,亦要根據實際出資情況確定房屋的歸屬。
債務人對其子的贈予是否成立,不影響原判決認定案涉房屋應為債務人、其子的家庭共有財產,故其子作為債務人未成年子女其名下財產可供執行。
六度信用
國家2013年11月14日成立的懲信體系中已經將失信被執行人寫進條例!2017年3月,全國兩會期間最高人民法院也高調公開表示用失信被執行人代替老賴一詞,棄用老賴一詞!任何人拿老賴代替失信被執行人說事的行為等同於對賴氏人民的汙篾和栽贓!把最高人民法院的紅頭文件當成一紙空文是藐視最高人民法院的惡劣行徑!如此標新立異有導向負面,惡意營銷之嫌!
伴點心
把老賴納的稅還帳,天經地義。因為債權人借了款給債務人,債務人有了債權人的錢,才使債權人具備納稅的條件,也才可納稅,當債權人發生無法歸還借貸時,受益人就應用部份稅款替債務人還債。任何人不能只受益不擔責,軍費除外。
用戶51315320468
父母親資產都是兒女的,是想兒女當然扣了(看情況而定)特別以前是官的',那不用想充公
手機用戶58794752569
理論上是不能執行案外人名下財產,但我想現實當中遇到父親面臨被執行而無可履行財產,作為子女不會看著不管吧!你這問題更多側重於親情和金錢的權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