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款人不履行還款協議的情況下,擔保人也沒有還款能力,該怎麼辦?

朱秀媚


被人欠錢,先通過司法途徑解決還錢責任問題,再考慮還錢能力問題!


借款人不履行還款協議,有擔保人,這種情況下債權該怎麼處理?首先是確定擔保人到底承擔的是哪種擔保責任!擔保分為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

一般擔保”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注意:是“不能”履行,而不是“不履行”,一般擔保必須確認債務人“不能”後擔保人才承擔責任。而且一定要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擔保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在民間借貸中大部分擔保人都不會做一般擔保的專門約定,或者債權人當初就不會接受一般擔保的約定,所以實踐中大部分是連帶責任擔保。



作為債權人遇到債務人不能償還債務且有擔保人的情況下,應首先根據手裡的擔保文件確認是哪種擔保,如果是一般擔保則不能直接向擔保人主張權利,要先向債務人追責當確認“不能”後才能再追究擔保人責任。如果是連帶擔保,則可以直接選擇向債務人或擔保人任何之一追究責任,實踐中同時追究的比較多。


但私下寫的協議是不具備強制執行力的,所以應該先通過司法途徑確定權利,比如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把債務人和擔保人同時列為被告訴到法院,先由法院判決。在訴訟期間,如果發現債務人和擔保人有財產,可以申請訴前或訴中財產保全。當然,保全不是必須的!


當法院判決生效後被告不履行判決要及時申請執行,這時才真正涉及到還款能力,在債務人和擔保人都是被執行人的情況下,誰有可執行財產就執行誰。如果債權比較倒黴,碰到的債務人和擔保人都沒什麼財產可供執行,法院在窮盡相應手段後也沒辦法,又沒有其它責任主體,那案子可能暫時要中止執行。但不代表責任免除,將來如果發現債務人或擔保人有可執行財產,隨時可以恢復執行。

(本文由 北京楊文戰律師 提供,首發於悟空問答)


律師楊文戰


對於這個問題,應當是涉及到執行層面的問題。按照法律規定,借款在到期的時候,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的償還出借人相關的款項,但是當借款人不能清償的時候,如果借款合同中約定了擔保人,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償還責任。

但是這裡面的擔保人也得具體分兩種情況,一種是連帶責任擔保,一種是一般責任擔保。如果是連帶責任擔保,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承擔清償責任,也可以直接要求擔保人來承擔清償責任。但是如果是一般責任擔保,債權人只能先要求債務人承擔償還責任,只有當債務人確實無法承擔的時候,才可以去要求擔保人來承擔。

所以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債務人只要不能夠按時清償債權人的款項,債權人是有權要求債務人或者擔保人來償還債務。

但是如果債務人或擔保人沒有資產可供清償,那就是屬於執行層面的問題。也就是說,即使債權人勝訴了,但是也不見得能夠要回實際的款項,這種情況下,只能等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財產的時候再去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所以我們在對外借款的時候一定要認真考察債務方是否具備償還能力?否則即使合同約定的再完美,如果債務人沒有實際的錢財,也是一紙空文。


任律師工作室


首先要指出的是,這是“貸前調查"把關不嚴造成的。“貸前調查"是銀行對借款人的生產活動、經營活動、資金活動、以及市場情況進行的調查分折,其目的就是要達到放準貸款。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變數確定性很難把握,所以在必要時,須有貸款擔保人,以保證貸款的安全性。貸款擔保,也屬“貸前調查"重要組成部分。不是形勢擔保,而是實力擔保。資產與負債相等,負債大於資產,以及公職人員,都不可作為擔保人。道理很簡單,一個負債累累人,先考慮自己如何歸還債務,而不是做人情人替他人揹債的時候。公職人員,“工薪族"靠工資吃飯,用什麼資產為他人擔保?錢行內部制定的貸款“三查"制度,是用經驗和“錢"賣來的。:“貸前調查、貸時審查、貸後檢查",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造成資金損失。題目中所說的問題,借款人還不了貸款,擔保人也還不了貸款。在法律上講,為“執行終止"。借款人與擔保人都沒有可執行的財產,不得不始終止……!因為我以為,出現這種情況,與銀行信貸員調查有關。調查要到位,不能流於形式,儘量減少銀行資金損失。


長明227588861


如果有三方協議,那麼應該通過訴訟的方式,最終判決借款人、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在有了判決的情況下,申請強制執行。即使借款人和擔保人暫時沒有還款能力,但對其的執行是永久生效的,一旦發現有財產,即可對其強制執行。

需要提示的是,有出借人、借款人、擔保人三方主體同是出現的時候,在選擇訴訟時,一般會有此方面的要求:

一、出借人可以僅要借款人承擔清償責任,在訴訟時,借款人是被告。

二、如果出借人要求擔保人承擔的責任,在啟動訴訟時,借款人和擔保人都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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