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起訴,要求撤銷本小區業主大會會備案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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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焦點

1、業主大會表決票送達方式問題;

2、己送達但未實際參加投票的認定及統計問題:

3、業委會成員涉嫌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貌不符合擔任委員資格的認定問題。

業委會換屆基本情況

A系本市某路某弄某小區業主。小區第三屆業委會於2011年3月20日到期。2011年4月,甲單位(街道辦事處)會同丙單位(房管部門)商議決定啟動該小區新一屆業委會換屆改選工作。換屆改選小組由甲單位代表、丙單位代表、某居委會代表及某小區業主代表組成。

2011年4月6日,甲單位聯合房管辦對換屆改選小組進行公示。同年4月21日,換屆改選小組對業主大會的召開形式、業委會候選人的產生方式進行了公示。2011年4月28日,換屆改選小組將《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草案)》、《管理規約(草案)》、《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草案)》進行公示,並於5月上旬向業主發放了業主委員會候選人推薦表。

2011年6月9日將得票最高的7名業委會候選人進行公示。之後房管辦和居委協助將業主大會選票由居委會幹部送達至小區820戶業主的信報箱內。

某小區於2011年9月30日以書面徵詢意見的形式召開了業主大會進行投票,實際到場參加投票的有效票數為331票。據業委會提交的會議記錄顯示,參加大會應到人數(總投票權數)822,小區建築物總面積88282.42平方米:參加大會實到人數(實際投票權數)822,參加大會實到業主專有部分面積88282.42平方米。大會經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成員:B、C、D、E、F、G、H、I、J;同時會議作出決定通過了《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規約》。

2011年10月12日,換屆改選小組對**苑業主大會會議決定、業委會組成人員選舉結果等事項發佈公告進行了告知。同年10月19日,某小區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向甲單位提交業主大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和基本情況等材料,申請備案。

2011年12月9日,甲單位核准對某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備案,作出了滬*****第2011005號《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以下簡稱:《備案證》),載明:“業主大會名稱:上海市***區某小區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名稱:乙業委會;業主委員會負責人:H、J;業主委員會地址:上海市**區某路某弄某號二樓。該業主委員會提交的材料符合備案要求,特此證明。備案機關為甲單位。”

2012年3月巧日,A以甲單位未組織業主推薦換屆改選領導小組成員,違反《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等為由,訴至原審法院,請求撤銷甲單位於2011年12月9日發放的《備案證》。

業主起訴,要求撤銷本小區業主大會會備案證!

一審情況及判決

原審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及《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規定,甲單位作為某小區所在地的行政主管部門,具有依法審核並出具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備案證明的法定職權。某小區組建換屆改選小組,對業委會候選人員及各項規約進行公示,並以專人將選票投入信報箱的方式進行送達。其後該小區以書面徵詢形式召開業主大會,選舉出新一屆業主委員會,並通過《管理規約》等文件,整個大會準備及召開程序均符合《物業管理條例》、《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

關於業主表決票是否過半數的爭議焦點,原審法院結合證據材料確認,業主大會實際票,加上送達但未實際參加投票的488票,共參加投票數為332票,其中有效票數為331計820票。至於A主張的選票未送達,原審認為換屆改選小組採用由專人將選票投遞至業主信報箱、並保存投遞憑證的方式並無不妥,且包括A在內332票的業主均是通過這種送達方式參與實際投票。根據第三屆《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第九條規定,己送達的徵求表決意見單,業主在規定的時間內不反饋意見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對、棄權意見的,視為同意。該議事規則是小區全體業主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對全體小區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均應遵守。因此488票的業主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意見,視為同意,故可以確認本次投票選舉是經過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選舉,合法有效。關於A對業委會成員當選資格的異議,原審認為業主委員會是由全體業主共同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選舉業委會成員是小區業主在自治管理範圍內的重要權利,對此行政機關僅發揮監督指導作用,既然選舉業委會成員的流程符合相關規定,則應充分尊重小區業主的自主意思表示,故對於A的訴訟請求難以支持。原審法院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判決駁回A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50元,由A負擔。

上訴理由及答辯情況

上訴人A上訴稱:六名新一屆業委會成員存在違法搭建、破壞房屋外貌的違法行為,不符合《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發放的選票未經業主簽收,將選票投入信箱即視為送達的方式違反了市房地局60號文件及小區第三屆業委會制定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且僅有332名業主參加投票,未過小區業主半數,該選舉應屬無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管理規約》及《維修基金規約》未取得足夠贊成票數通過,亦屬無效。

故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改判支持上訴人的原審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甲單位辯稱:上訴人未提供有關職能部門認定六名新當選業委會成員存在違法搭建的證據,封陽臺的行為並不構成違法搭建。某小區共有822戶業主,其中商戶2戶,居民戶820戶,業主實際參加投票332票,有效票數為331票,另有488位業主在規定時間內未提出意見,根據小區第三屆業主大會通過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該488位業主視為同意,此次選舉符合《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雙過半”的規定,合法有效。

故被上訴人作出的被訴備案行為符合法律的規定,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第三人乙業委會在二審中未發表訴訟意見。

業主起訴,要求撤銷本小區業主大會會備案證!

二審情況及判決,

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眾蟻觀點解析:

A、這裡有存在爭議的點,就在於對於未反饋的表決的票的設置

根據《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建房[2009]274號文件

業主起訴,要求撤銷本小區業主大會會備案證!

274號文件的規定

部位文件中沒有明確,對於未反饋的表決的定義。只是說具體看各個社區在於議事規則中的約定。

接下來我們看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7月3日 《關於印發《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四個示範文本的通知》

業主起訴,要求撤銷本小區業主大會會備案證!

滬府辦【2015】13號

第十二條,對未反饋的表決票,約定有三種處理方式

業主起訴,要求撤銷本小區業主大會會備案證!

未反饋設定,關鍵看議事規則約定

該社區選擇的是第一種約定,所以法理上沒有問題,但大部分社區都是選擇(三)視作同意已表決的多數票意見!

B、表決票派發方式

一般社區都是採取,a、業主上門領取 b、雙人上門派發 c、第三方見證投遞信箱

這是符合規定的,根據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7月3日 《關於印發《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等四個示範文本的通知》 第十一條(表決票的送達)

業主起訴,要求撤銷本小區業主大會會備案證!

這裡容易產生爭議的點,就在兩人以上的業主或者居委會證明,與其這樣,建議各業主大會的籌備組,直接採用掛號信的形式,這樣憑證非常好獲取,可以作為事後的憑證,以證明清白!

業主起訴,要求撤銷本小區業主大會會備案證!

最後還是那句話:廣大業委會參與者,千萬別把自己當回事,遵守規則、保護好自己,沒必要為了大家的事情,把自己搭進去,有些事情能推動就推動,推不動就抱怨一下:本屆業主不行就可以了。揮揮衣袖,不帶走一片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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