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至重傷,警方比對DNA查到拋物者,全樓業主才不「連坐」

一個30克的雞蛋從4樓拋下就會讓人起腫包,從8樓拋下就可以讓人頭皮破損,從18樓拋下就可以砸破行人的頭骨,從25樓拋下可使人當場死亡。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話還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但是高空拋物卻屢見不鮮、屢禁不止,嚴重影響到人們的日常生活和人身安全。

小區高空拋物行為難以杜絕的最大難點,不是法規的缺失,而是在於對侵權人難以確定;同時一旦受害人起訴獲賠,因侵害人難以確定而致整棟樓業主“連坐”時,其他業主往往不服,導致執行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釋義:第126條

第一百二十六條 【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條文註釋本條是關於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的規定。

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是一種特殊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同地面施工緻人損害責任一樣,採用過錯推定原則。被告可通過證明自己沒有過錯而獲免責,其可以主張的事由通 常有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第三人的過錯等。建築物致人損害責任適用情形包括:(1)建築物倒塌的;(2)其他設施(不動產)倒塌的,但堆放物品除外; (3)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脫落、墜落的。建築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者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區分所有人和管理人責任非常重要。比如在房屋租賃關係 中,如發生房屋倒塌致人損害,應由房屋所有人(通常為出租方)承擔責任;但如果發生房屋陽臺上的花盆(擱置物)墜落致人損害,則應由房屋管理人(通常為承 租方)來承擔責任。

關聯法規《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5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


最近又發生了一例這樣的高空拋物導致人傷事件!還好,這次找到了“真兇”。

案例分析:

3月9日下午,廣東省東莞市塘廈鎮觀瀾碧桂園小區,一名三個月大的女嬰童童(化名),被墜落的蘋果砸傷。深圳市兒童醫院初步診斷為,重度顱腦損傷、創傷性休克等。目前,童童仍處於昏迷狀態,未脫離生命危險。

童童的外公表示,警方經DNA比對,確定扔蘋果的人是小區24樓的一名女孩。昨日,女孩的父親劉平(化名)稱,11歲的女兒向家裡的寵物狗投食時,誤將蘋果從陽臺扔了下去,導致此事發生。他表示,童童的醫療費用及賠償,他絕不會逃避。

3月14日,深圳市兒童醫院開具的病情介紹顯示,童童被高空墜落重物,砸到右頂部,傷後意識不清,神智模糊,送至當地醫院就診。因昏迷2個多小時,考慮病情危重,當日19時15分,童童轉至該院。

入院後,童童進行了顱內血腫清除、右頂骨粉碎凹陷性骨折骨碎片清除等手術,術後進行了止血、輸血、腦保護等對症治療。3月10日,再次進行了右側額顳頂腦內血腫清除手術,術後繼續在重症監護室接受治療。

病情介紹顯示,截至3月14日,童童仍處於昏迷狀態,病情仍危重。其面部浮腫明顯,血壓不穩定,凝血功能差,需要反覆輸注血漿。經院方初步診斷,童童為重型顱腦損傷、極重度貧血、創傷性休克等。

事發後,東莞公安塘廈分局立即組成專案組,對事發點進行走訪調查。龍先生告訴記者,小區內住戶比較少,警方提取了蘋果上的物證,並逐戶提取住戶的唾液、血液等信息,進行偵查。“上週五(3月16日),警方鎖定嫌疑人,是24樓的一名女孩。”

龍先生稱,3月19日,他們和女孩的父親、叔叔,在石鼓派出所見面。“他們也承認,蘋果確實是他們家孩子扔的。”龍先生稱,童童當時的治療費用已經花費將近14萬,他要求對方先墊付出醫療費,“但是,他們說拿不出那麼多錢,昨天只送來了3萬。”

扔蘋果女孩的父親劉平(化名)表示,事發當天,其11歲的女兒獨自在家。“家裡有一隻寵物狗,蘋果被咬了一口,然後她就把蘋果丟給狗吃,不小心把蘋果從陽臺扔了下去。”

劉平稱,事發後,他們並不是不敢承認,是因為女兒一直沒有說出實情。事後,物業進行登記、派出所提取DNA時,他都問過女兒,“但她畢竟才11歲,沒敢承認。”劉平表示,DNA檢驗結果出來後,上週五,派出所以及家長和女兒慢慢溝通後,她才說出來,“知道結果的當晚,我就跟(童童)家屬打了電話。”

據劉平介紹,由於一時間拿不出那麼多錢,他目前只湊到了3萬元,已經支付給醫院,“後續的費用、賠償,我不會逃避。”

高空拋物至重傷,警方比對DNA查到拋物者,全樓業主才不“連坐”

律師說法

一般責任認定存在三種常見情形:一是如果有明確證據(如監控錄相)證明高空拋物的實施人,那麼依據法律規定可以認定相關加害人的責任。二是如果找不到具體加害人,受害人可以向所有可能加害的人追責。也就是說,即使沒有拋物行為,除非能自證清白,否則作為業主將共同承擔責任。這一情形主要依據《侵權責任法》第87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第三,由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如大風吹倒樹木的情形,依據《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

建議:

要想從根本上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可從五個方面避免高空拋(墜)物致人傷亡事件發生:物業公司負起責任,檢查建築物外立面,並向所有業主普及法律知識;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應對居民進行警示教育,告知高空拋物除了不文明,也可能觸犯法律;在生活小區容易發生高空墜物地段設立警示措施,提醒業主也提醒行人注意安全;多設置監控設施,減少舉證成本;對未成年人進行特殊教育,教育他們愛護環境、珍惜生命,提醒他們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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