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層次下相關保險的稅務處理!

黨的十九大報告明確提出,要全面建成多層次社會保障體系。第一層次是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第二層次是補充養老和補充醫療保險,第三層次包括商業健康和養老保險。那麼,對於企業和員工而言,不同層次下各類保險的稅收規定又有什麼不同呢?

不同層次下相關保險的稅務處理!

  一、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

  企業所得稅: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

  個人所得稅:

  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徵個人所得稅。

  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

  二、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所得稅: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個人所得稅:

  1、補充養老保險(也稱年金,含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

  (一)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職工繳付的年金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企業年金: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十二分之一。職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最高不超過本單位上年度繳費工資基數的8%.

  (二)個人繳費不超過本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且不超過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4%的,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三)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分配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2014年1月1日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例:某地2017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9 010元,則年金個人繳費的稅前扣除限額為590元〔即59 010÷12×3倍×4%=590(元)〕

  假述A先生2018年1月工資8 000元,若個人按按4%繳付年金320元,均可稅前扣除;

  若按3%繳付年金240元,則只能扣除240元;

  若按5%繳付年金400元,仍只允許扣除320元,超出的80元須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稅。

  假設A先生2018年1月工資2萬元,若其按4%繳付800元年金,由於允許扣除金額最高為590元,超出的210元須併入當月工資薪金所得繳稅。

  另B先生2018年1月達到退休年齡,1月起每月領取年金金額為2000元,則應納個稅=2000*10%-105=200-105=95元

  2、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醫療保險(免稅保險及其它符合規定條件的商業健康和醫療保險除外)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對企業為職工個人購買的商業補充保險,符合規定標準和範圍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應作為個人工資薪金所得,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甲單位王C先生(中國公民)2018年3月工資總額8600元,其中“三險一金”合計2600元,當月單位為職工繳付補充醫療保險160元,則C先生應按下列方法計算3月的個人所得稅:

  (8600-2600-3500+160)×10%-105=161元。

  政策依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國辦發〔2015〕1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2013年12月6日財稅〔2013〕103號)

  三、商業健康和養老保險

  企業所得稅:

  對企業統一為員工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和商業醫療保險(試點地區)的支出,應分別計入員工個人工資薪金,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

  商業健康保險:

  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對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產品(保單憑證上須註明“稅優識別碼”)的支出,允許在當年(月)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稅前扣除,扣除限額為2400元/年(200元/月)。

  例:D先生每月工資收入12000元,並繳納三費一金1500元,2017年7月起單位為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保費採取月繳的方式,每月保費300元,並取得帶有稅優識別碼的保單。單位在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時,為黃某購買的商業健康保險每月300元的保費應計入黃某的工資,並在稅前扣除200元。其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12000+300-1500-3500-200=7100元

  應納個人所得稅=7100*20%-555=865元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廈門市)和蘇州工業園區的個人通過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養老保險產品的支出(中國保險信息技術管理有限責任公司相關信息平臺出具的《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扣除憑證》),允許在一定標準內稅前扣除(取得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扣除限額按照當月工資薪金、連續性勞務報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辦法確定。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扣除限額按照不超過當年應稅收入的6%和12000元孰低辦法確定);計入個人商業養老資金賬戶的投資收益,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達到規定條件時領取的商業養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稅,其餘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再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蘇州工業園區一臺資企業E先生今年30歲,月收入20000元,三險一金1908元,那麼他一個月要交的個人所得稅為2643元〔(20000-1908-3500)*25%-1005〕,那麼在購買了月交1000元的個稅養老險後,每月的個人所得稅為2393元,也就是說E先生一個月少交了250元的稅,30年可少交了9萬左右的個人所得稅。

  E先生每年購買個稅養老險12000元,60歲退休,交費30年,共交了36萬元,按照保險公司通常使用的4.5%的利率計算,E先生60歲時,個人賬戶有76.5萬左右,如果按領15年來計算,每個月能領4250元左右。

  領養老金時:4250*(1-25%)*10%=318.75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關於將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3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7號)、《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會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財稅〔2018〕22號)、《關於開展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試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1號)來源:中國稅務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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