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犯被判死刑了,民事賠償費家屬需要承擔嗎?

以誠相戴65832301


依我之見:誰殺人誰侵權誰賠償,‘’家屬無過錯無需賠償‘’,而不能搞民事賠償株連。

一,故意殺人,是我國刑法嚴懲的最為嚴重的刑事犯罪行為,它嚴重侵犯了憲法、刑法保護的公民的生命聖神不可侵犯的權利,所以《刑法》規定了最為嚴厲的刑罰刑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處死刑、無期徒刑…

二,故意殺人,還嚴重侵犯了民事法律規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權,根據《侵權責任法》之規定:不得非法故意或過失剝奪他人生命,否定為依法承擔民事侵權的民事賠償責任,所以,故意殺人者除承擔刑事責任外,依法還應承擔民事侵權的賠償責任。

三,根據‘’誰侵權,誰擔責‘’的原則,無論刑事責任還是民事侵權責任都能株連他人的原則,既然人是‘’殺人犯‘’殺的,民事賠償理應由‘’殺人犯‘’負責。可能有人會問:殺人犯都被處死刑,命都償了,還能賠償嗎?我要說:誰犯罪,誰受罰,既該‘’賠命‘’,造成的生命權損害也應該‘’賠錢‘’。如何賠錢呢?依法拿‘’殺人犯‘’遺留的個人所有的財產賠償,而不能拿殺人者的家人丶親戚的財產來賠償。如果殺人者是成了家之人只應拿夫妻共同財產中屬‘’殺人者‘’份額部分來承擔,而不能拿夫妻中另一方所有的份額財產來連帶賠償被害人。


唐先明75443043


需要,但賠償點就行。被殺者的一家被傷害,這就上到家庭級別,也就可以說是一家傷害另一家,但是成年人有自己的處事能力,所以賠償點。同一家人就該有提點,互相監管,理解幫助,約束的,到也不可能面面俱到,所以多多少少也要賠償點,絕不能全部賠償,如果自願,那就可以。自己做的,不能全靠家屬承擔。尤其是配偶,現在的人就是隻管錢其他都不管,有些小事沒事,有些就不行,小孩時偷針,大了偷金,就是這個原理,不是小事計較就心胸狹窄,不是什麼小事都管,心理思想的影響是微妙的,所以賠償點是要督促人去發展這方面。不是發生大事,心裡過不去才覺得對不起人家,平時就不覺得。發生了,賠償只是形式,真要那樣有用,有錢人,撞死人了,賠償了,誰會願意失去親人,然後有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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