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ETC系統漏洞騙逃通行費行爲的定性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間,張某駕駛轎車多次往返於重慶市萬州區和江北區之間。去程時在收費站持ETC通行卡由ETC通道駛入高速,到達時卻緊跟前方車輛,不使用通行卡而快速通過ETC通道駛離高速;返程時在收費站人工窗口領取普通通行卡駛入高速,到達時則使用ETC卡由ETC通道駛離高速。利用前述方式,張某實際僅繳納相鄰高速公路收費站之間的通行費用,騙逃了往返於萬州收費站與江北收費站之間的絕大部分高速公路通行費用,累計11000餘元。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對張某的行為應當如何定性。筆者認為,張某的行為屬於採用虛構事實、隱瞞事實真相的手段騙取公私財物,應認定為詐騙罪。理由如下:


1.應完整判斷張某的行為


張某往返於城際之間,在去程時持ETC通行卡由ETC通道駛入高速,到達時緊跟前車由ETC通道下高速;返程時再使用ETC卡由ETC通道駛離高速,利用了ETC結算的漏洞,使ETC系統誤認為其僅在城內往返,出現結算金額錯誤。從表面上看,張某去程行為完成時,就已經達到了犯罪既遂,返程系新的犯罪行為。但實質上,張某往返程系犯罪故意支配下的整體行為,去程僅僅是犯罪行為的一部分,一次往返才完成一次騙逃高速通行費用的行為,故犯罪認定應結合去程和返程兩個行為予以判斷。


2.ETC系統同樣存在認識錯誤的問題


張某騙逃高速通行費的關鍵在於,利用ETC系統的認識錯誤予以結算,進而不法獲益。ETC系統在車輛保持一定速度通過時,自動完成相應的結算、扣款,具備人工智能的一些特徵,屬於人類正常智能的延伸。ETC系統本身不存在故障,張某利用了系統漏洞,在系統正常識別運轉過程中採用欺騙手段使系統發生識別錯誤,作出了其僅在城區內往返的錯誤結算。


3.張某的行為不屬於秘密竊取


本案中,張某享受高速公路通行服務後騙逃大部分通行費用,即便其去程時採用緊跟前方車輛下道、未通過ETC結算,同樣是通過欺騙手段,利用了系統漏洞,使系統誤認為系前方合法扣費車輛的一部分予以放行,且屬於完整犯罪行為的一部分。其相關行為並非ETC系統不能識別、來不及識別時從通道秘密駛離,不屬於秘密竊取行為。


所以,張某是通過欺騙方式獲取財產性利益,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應認定構成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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