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故事」「老賴」 非法占有寶馬車拒不歸還,被拘留時大喊自己是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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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故事」“老赖” 非法占有宝马车拒不归还,被拘留时大喊自己是受害人

執行同志我冤枉啊,

不是我不配合執行工作,

我只是覺得我也是受害人,

還車!還款!太憋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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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昆明市西山區人民法院執行一局任超、郎徐浚洋等5名執行幹警前往西山區白馬小區尋找被執行人李某某。到達執行現場後,執行幹警在被執行人住宅找到李某某並依法將其傳喚至法院進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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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詢問室裡,李某某一臉無奈,李麗玲局長問其為何遲遲不履行還款義務時,李某某說:“不是我不願還款,只是這個錢我還得實在憋屈,我也是受害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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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幾小時的法理說明,李某某依舊不願配合執行工作歸還車輛和訴訟時所產生的相關費用。為保障申請人周某某的合法權益,法院依法對李某某進行拘留,就在執行幹警將李某某送上拘留車的時候,李某某才配合執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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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行人稱自己是受害人!!!

什麼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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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情況

2016.12.1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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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某與被告李某某因佔有物返還糾紛訴至西山區人民法院,西山法院於2016年12月1日作出判決:

被告李某某於判決生效起10日內歸還原告周某某寶馬車雲A407**一輛,承擔案件所有費用共計7620元。

對此,李某某不服西山法院判決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2017年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西山法院原判決。

法院判決文書生效後,李某某表示不服,認為自己才是受害者,拒不履行還車、還款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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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李某某為何不服?

一直稱自己是受害者?

一起往下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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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還要從案外人彭某說起,原告周某某系彭某的親侄子。2014年5月,彭某分別向周某某的老公借款50萬,向李某某借款30萬元。

當時李某某和彭某雙方簽訂了借款合同,彭某稱以原告周某某的車輛作為抵押擔保,並讓周某某將質押車輛的機動車登記書交給李某某,作為償還債務的證明。

2014年10月9日,周某某、彭某與李某某簽署了個人抵押合同,將車輛質押的情況,在合同中進行了確認。2015年年中,原告周某某將車子、機動車行駛證和車鑰匙交給被告李某某,進行了實際的抵押物交付。

之後半年中,彭某攜款下落不明,周某某便讓李某某歸還其車子。2016年周某某和李某某因抵押車輛歸屬權糾紛訴至西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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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被告提交的2014年10月9日《個人抵押借款合同》其上原告“周某某” 簽名非原告本人所籤,故法院認定質押合同未簽訂。

關於質押物交付問題,案涉寶馬車所有權系原告周某某,李某某在明知該車輛所有人非案外人彭某,且《個人抵押借款合同》其上原告“周某某” 簽名非原告本人所籤的情形下,仍然佔有原告車輛的行為,被告李某某非有理由相信案外人彭某繫有代理權,法院不能認定被告李某某系善意第三人,故本院認定被告主張的代理行為有效,但質押物已交付質押權設立的主張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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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識淡薄,

不是拒執的藉口!

覺得自己的利益受損害了,

應該通過正常的合法途徑解決,

而不是一昧的抵抗執行,

挑戰司法權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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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老賴” 特指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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