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CRS,你可能被誤導了

根據貝恩公司和招商銀行近期結合發佈的《2017中國公家財富陳述》,2016年,可出資財物超越1000萬元人民幣的我國高淨值人士有158萬人,估量到今年年末,這一人群的數量將抵達187萬人。調研數據標明,高淨值人群中具有境外裝備的人群佔比由2011年的約19%上升至2017年的約56%。

過去的很長一段時間,許多有錢人通過離岸賬戶、海外信託等方式把資產擱置在國外,用以逃避稅收或者藏匿資產。這造就了全球知名的避稅天堂——百慕大、開曼群島、荷蘭、瑞士等等地區。根據英國研究機構TJN的調查統計,全世界主要國家為了避稅而轉移到避稅天堂的總資產大約有21萬億美元,但面積僅有153 平方公里的維爾京群島,竟然註冊了大約40萬家公司——平均每個居民擁有近20家企業,通俗的說一個籃球場的面積上就有一家公司。

富人們依託著避稅天堂,舒舒服服的享受了多年,然而該來的還是會來的。受美國政府肥貓法案(FATCA)的啟發,2014年經合組織(OECD)發佈“共同申報準則”(CRS),旨在打擊跨境逃稅及維護誠信的納稅稅收體制。

從2017年1月1日起,中國及香港等數十個國家地區已經同步開始實施CRS。CRS會涉及到方方面,包括稅務、法律、貪腐、資產配置、境外保險、家族信託、私募基金、財富管理從業人員、移民等。富裕的老闆們一旦被查到在海外的鉅額收入,不僅要面臨大額的個人所得稅補繳,在境外設立的公司還面臨25%的企業所得稅。當然,還有人會面臨鉅額資金來源不明的審查。

關於CRS,你可能被誤導了

英屬開曼群島

CRS來襲

CRS全稱(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譯為“共同申報準則”。2014年,經合組織(OECD)發佈了《金融賬戶信息自動交換標準》,旨在打擊跨境逃稅,標準中即包含CRS。

其實,CRS是一套有關國際稅務情報自動交換的新標準。要求籤署國系統性及定期性的情報自動交換,以使納稅人居住國與納稅人賬戶所在國家自動分享納稅人在境外金融機構如銀行及證券戶頭中的各類財務信息,如股息、紅利等。

關於CRS,你可能被誤導了

(CRS流程圖)

  另外,CRS有“自願匹配”原則,即在CRS參與國(或地區)之間,各個主體可以自由選擇與其他主體形成“匹配”,之後才進行信息互換。

  中國於2015年12月17號加入CRS協定,承諾成為第二批實施CRS的國家(地區)。今年10月份,國稅總局發文《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的徵集意見稿》,一時激起千層浪。截至2016年7月,已有101個國家和地區承諾積極落實推行CRS。

早期實施地區定在2016年7月1日開始,2017年6月30日結束,交換信息已經在2017年9月完成。(香港、澳門在2018年名單)

  時間表:

  2017年1月1日: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開始按照標準履行盡職調查程序。

  2017年12月31日前: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高淨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賬戶加總餘額超過600萬元)的盡職調查。

  2018年9月:中國進行首次對外交換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

  2018年12月31日前:中國境內的金融機構完成對存量個人低淨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關於CRS,你可能被誤導了

CRS覆蓋海外機構的帳戶類型

  所有的實體都是CRS覆蓋海外機構的帳戶類型,不論採用何種法律形式存在,CRS都會根據一定的規則將這些實體分類成金融機構或者非金融機構。

  非金融機構分兩種:被動非金融機構(其收入50%以上是被動收入,如投資紅利,資本利得,租金收入等);積極非金融機構(其收入50%以上是積極收入,如銷售收入、勞務收入等)。

  而只有那些被定性為金融機構的實體,才屬於CRS下的合規主體,才需要完成CRS下一系列的賬戶識別和信息收集申報的義務。如存款機構:各種接受存款的銀行或類似機構;託管機構,如果機構替他人持有“金融資產”(FinancialAsset),並且金融資產和服務的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的20%,即符合CRS關於託管機構的認定,時間前提是過去的三年,如果機構存續不足三年則以存續時間為準。持有的金融資產包括公司股票、合夥或信託權益、紙幣、各類債券、大宗商品、掉期、保險或年金合約。

  另外還有投資實體,如果某機構在過去三年(存續時間不滿三年以存續時間為準)主要的經濟活動(相關收入超過總收入50%)是為客戶或代表客戶進行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業務,則會被認定為“投資實體”。

  ①交易貨幣市場工具(支票、匯票、存單、衍生品等);外匯;匯率、利率、指數工具;可轉讓證券;商品期貨。

  ②個人和集體投資組合管理。

  ③代表他人對金融資產進行投資管理。

存款賬戶、託管賬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這些類型的資產信息將會被交換。

關於CRS,你可能被誤導了

將會被交換的信息內容

  帳戶及帳戶餘額:對於已有的個人賬戶,無論金額多少,均在情報交換的範圍。對於已有的公司客戶,金額在25萬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報交換的範圍之內。對於新開設的個人或者公司賬戶,無論金額大小均需進行情報交換。

  另外,金融機構在識別賬戶持有人時,如果發現賬戶持有人不是個人,而是公司,那麼“金融機構”通常需要判斷這個公司是消極的還是積極的。如果是消極的(投資所得佔50%以上),則需要穿透該公司找出背後的實際控制人是誰,並判斷其是否屬於需要申報的情形;如果是積極的,則不需做任何操作。同時,如果賬戶持有人本身是“金融機構”,通常也是可以忽視的,因為既然賬戶持有人自己是“金融機構”,那麼其自身也需要識別其賬戶持有人是否需要申報,從而不會導致最終實際控制人被遺漏的情況。

  相關賬戶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險產品收入、相關金融資產的交易所得

  帳戶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國別等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總額。

關於CRS,你可能被誤導了

CRS針對以下人群產生影響

  ① 境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

  這些資產將依據CRS協定,披露給本國的稅務局。比如近年來,很多人為應對人民幣貶值,購買香港大額保單(具有現金價值的)。而現在香港也簽署了CRS協定,香港的保險公司要將境內的大額保單資產信息給中國大陸稅務局。

  ② 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

  所謂殼公司最為典型的就是在維爾京群島或是開曼群島開設離岸控股公司,然後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機構開戶,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等。這類企業可能將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前面介紹過,CRS是穿透實施,公司實際控制人及公司兩個層面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過去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只怕是很困難了。

  ③ 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老闆

  CRS對福建、廣東、山東、上海、深圳等從事國際貿易的老闆是一次大危機。

  之前,很多老闆的運作模式是在境內設立實體公司搞生產經營出口,同時大多會在離岸稅收優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就直接進入到境外的公司帳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的優惠。

  但CRS會導致其在境外開立的個人金融帳戶資產被披露,一旦查詢到他們在境外的鉅額收入,不僅面臨的是個人所得稅補繳的問題,更重要的他們在境外設立公司還有25%企業所得稅問題,過去可能長達十年都沒交過內地的企業所得稅,合計稅務成本可能高達40%。

  ④設立海外家族信託的人

  中國首批富豪最喜歡設立家族信託的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新西蘭、開曼群島等等,都成為這次CRS簽約國。

  CRS在兩種情況下會對信託造成影響:當該信託為申報金融機構;當信託為消極非金融機構並在申報金融機構持有金融賬戶。

  屆時,將根據信託架構內的該公司的稅收居住地和信託受益人的稅收居住地分別進行信息彙報,最終是彙報給中國大陸稅務當局。

  另外,不是所有的資產都會受到CRS的影響,如果信託下的資產全都是房產或者遊艇等實物資產,那麼這個信託可能不會受到CRS的絲毫影響,因為其自身很難被分類成金融機構,而且也不與其他的金融機構存在關聯。

  當然,家族信託的本質功能不是避稅工具,而是財富傳承及債務風險隔離。

  ⑤ 在海外藏錢的境內公務員

  如果國家公務員被查出在海外擁有大量財產,那很可能要面臨鉅額財產來源不明的調查。

  ⑥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在中國境內的隱藏金融資產很有可能被披露給移民國!同時極有可能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⑦財富管理從業人員

  包括銀行客戶經理、保險公司代理人、理財顧問、境外投資理財人員、從事家族辦公室人員、境內外稅務師等等。

  一方面,CRS實施顯然會帶來客戶資產配置地域及類型的改變,對有些行業有所衝擊,客戶一定要考慮將原來既有金融資產要不要改換財產類型,而且還會對將來的海外資產配置有所顧慮,最起碼客戶是需要對資金收入合法化、換匯出境合法化、納稅義務完成合法化都做好準備才敢作境外資產配置的。

  另一方面,按照CRS落地執行細則,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可能面臨被機構詢問其服務客戶的情況,同時也有一定的職業風險(因為CRS標準規定,如果金融從業人員誘導客戶作虛假陳述或是欺騙所任職的金融機構未如實陳述,不僅面臨罰款,還有可能被刑事起訴坐牢)。從此,客戶經理或保險代理人與客戶相處交流關係就變得敏感而微妙起來,對自身的職業風險防範也會一個重要課題。

關於CRS,你可能被誤導了

明確境外保險不會被徵稅

  中國國稅局明確,CRS並非是一種增加的稅收,而是把原本應該收的中國居民的海外稅項給收回來。假如你在香港購買了大額保單,雖然你的保單信息會被披露。但根據中國稅法保險賠款是在免納個人所得稅的範圍內的。而對於保險紅利,稅法沒有明確規定,但實質上並沒有在保險上徵收個人所得稅。

  雖然不徵稅,但還有兩個潛在風險,一是大額保單是否會牽涉到規避外匯管制。目前國內個人每年只有五萬美元外匯額度。二是有非法收入的客戶要擔心被披露的問題。

關於CRS,你可能被誤導了

CRS對私募基金的影響

  私募基金的設立有公司制,合夥制和契約制等不同的法律存在形式。但是不管架構如何變化,私募基金作為一種投資工具,其設立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金融資產的投資、再投資或者交易,因此對於這類實體通常在CRS下可以直接將其分類成投資實體。

  對於那些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等金融資產為主的私募基金,不論該其採用何種法律形式,鑑於其投資金融資產的業務特性,在CRS下通常可以直接將其分類成投資實體。這類私募基金需要對金融賬戶持有人(如基金投資者)進行盡職調查,身份識別和信息申報等合規工作,但是需要注意房地產基金的特殊性。

關於CRS,你可能被誤導了

瀟瀟說海獨家提供

合法應對CRS的措施:

  1.合法申報稅務併合理繳稅;

  2.合法改變稅務居民的身份:透過國籍以及經常居住的改變、或是資產/股權持有者身份的改變,而達到稅務居民身份的改變,或是納稅義務的改變,則自然就改變了納稅的責任;

  3.利用信託,基金,保險,投資機構,房地產等多種資產配置來分散資產的持倉

  4.置換資產:CRS體系下,只有產生現金流的資產、有現金價值的金融資產,才需要申報;不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如不動產、藝術品、貴金屬等均不需要申報

  5.調配國債:調配國債的國內出資方法,併合作很多國度的出資移民方針,完結出資移民、避稅的兩層收益。像馬耳他的出資移民就不錯,只需完結政府指定的25萬歐國債出資(可返還),即可一家四代一步到位獲得永世居留權,既能渙散財物,確保資金安全與收益,還能享受馬耳他無贈與稅、無遺產稅的方針、英式優質教育、高端日子及醫療環境。

關於CRS,你可能被誤導了

其實 ,瀟瀟提醒對於絕大部分資產都在國內的大陸居民,真正應該開始認真考慮的絕對不是在香港買了多少保險會不會被中國稅務局知道的這些問題,而是如何合理分配資產配置,從而避免將來面對很多國內的資產存量的稅收。合理的稅務分配會成為不同貨幣資產配置一樣,成為非常重要的課題。如果您有這方面的需求,也歡迎聯繫瀟瀟喲。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