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2次纵火烧医院!只因迷信!

灵山县某医院接连发生两起火灾事故。后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张某对其故意放火的犯罪事实供认在案。张某驾驶摩托车连夜赶往医院,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全部倒在办公室里,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油。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防火罪的概念、等相关内容。

据张某交代,其感觉身体不适,并没到医院就诊,而是认为武利镇某医院的医生对其“施法下了诅咒”,给他带来了“晦气”,为“净晦辟邪”,他萌生放火烧医院念头。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放火罪的概念、处罚、认定等相关内容。

一、放火罪的概念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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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火罪的处罚

根据本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

三、放火罪的认定

1、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

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

2、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

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本法对于放火罪的规定有两个条文,即本条和第115条。这两条的关系是,本条是规定放火罪的构成要件的基本条款,第115条是与本条相联系的结果加重条款。

根据刑法理论,结果加重的条款是不发生犯罪未遂问题的,只有该条文规定的严重结果发生了,才能适用该条文。所以,认定放火罪的既遂、未遂,应以本条规定的放火罪的构成要件为标准。根据刑法修正案,该条已经被修改为危险犯,即达到可能造成危害的危险或严重后果的,就既遂

上文由找法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了放火罪的概念、处罚、认定等相关内容。根据放火罪的相关规定,张某把该医院一办公室玻璃窗打破后,拿出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全部倒在办公室里,然后用打火机点燃汽油。见办公室内燃起大火后,他才逃离现场。几天后,张某以同样的手法再一次作案,构成了放火罪。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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