歹徒正在行兇,路人衝過去在他的後腦勺上拍了一轉頭導致其死亡,會怎麼判?

兔子630401


這個屬於典型的見義勇為啊,也可以理解成對他人的正當防衛,不僅不會追究刑事責任,甚至可以獲得相關表彰。

為什麼呢?因為對方正在行兇,並且手上有刀具,代表了當時的情況非常緊迫,如果你不一磚過去,可能他人就有危險。

並且你也用的是歹徒這一詞,所謂歹徒就是僅僅依靠勸說,或者輕微武力是很難控制住對方,甚至還會給自己帶來危險。

因此選擇磚本身也是一種自保的手段。

因此,這樣做非常正當合理。因為當時的情況歹徒正在砍人已經很緊迫,並且由於是嚴重暴力行為,可以使用的是無限防衛權。

那麼在什麼情況下,才可能面臨防衛過當或者故意傷害呢?

當時情況並不是很緊迫,比如對方沒有武器,僅僅可能是偷竊,也沒有表現出攻擊行為,不存在威脅性,比如他一直在求饒了,但是你依然選擇了毆打對方,甚至聯合眾人活活把對方打死。那麼可能就會面臨故意傷害。

比如下圖這個新聞

案例分析

就是因為,當時李某發現自己車有個男子正在用竹棍敲打自己副駕駛的玻璃。

李某懷疑對方是小偷,男子否認,但是李某認為男子沒有說實話,於是就找了其他三名男子,毆打該“小偷”,最終該“小偷”被活活毆打致死。

因此才最終終審,四人分別被判刑故意傷害罪。並且最重的有十年多。

為什麼會這麼重呢?就是因為李某一行人其實並沒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是小偷,並且即使有針對財物的偷竊行為,也應該是在控制後報警處理,而不是在對方否認並且未任何反抗情況下,持續性毆打,把對方毆打死亡。

如果這樣的行為被定義成正當防衛,豈不是每次毆打人都可以說因為我懷疑對方如何,因此我就可以毆打死對方。

因此,正當防衛,當時情況有多緊迫,對方有沒有武器,反抗力度,這些都非常關鍵。


廖彩琳律師


這是真真正正的見義勇為行為,不光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還應受到嘉獎和表彰,此人也是非常有正義感,敢於果斷對正在實施犯罪的人給予打擊,同時也等於挽救了他人的生命。




我從下面幾點說一下必須給予嘉獎的理由:

第一,歹徒正在行兇,意味著他正在威脅著他人的生命安全,這時出手絕對是以救人為目的,而不是用磚拍死對方為目的。

第二,歹徒既然行兇,意味著手裡有傷人的武器,所以必須一擊制服,自己用磚偷襲其後腦,主要為保障他人和自己的生命安全不再因為歹徒被打後變得更加窮兇極惡,而至使現場所有人生命安全再次受到更大威脅。


第三,其死亡只是一擊致死,沒有進行再次擊打,這樣就不存在過當行為,所以無需承擔額外過當責任。

第四,打人者與死者毫無關聯,只是路人經過,遇見歹徒行兇,勇敢挺身而出將其拍倒,所以與歹徒沒有任何恩怨關係,更談不上故意謀殺。

無論怎樣,這種情況下都是不應該承擔任何責任的,並且必須由公安部門給予獎勵,讓更多的見義勇為者的權益得到保障,讓正義者見義敢為,見危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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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我得福


這個問題答不了,因為僅憑題主的描述,我們很難判定實際的證據是什麼,是不是符合刑法中規定的“行兇”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這兩種情形,盲目回答就很難講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了。

第二十條 【正當防衛】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先說說什麼是行兇,實際上到目前為止,在立法上對於什麼是行兇也沒有準確的解釋,這是導致正當防衛在司法實踐中非常難以認定的根本原因,因為大家研究一下這個條款就會發現,殺人、搶劫、強姦、綁架在刑法中都有對應的罪名,四要件齊全,在成文法國家,規定清晰就很容易判斷,但是刑法中沒有“行兇罪”,到底什麼算是“行兇”內涵模糊不清,這就使公檢法各部門在認定的時候不得不採取保守穩妥的策略,換句話說,就是能不認定就儘量不認定,畢竟在沒有權威機構確定這個東西是鴨子的情況下,我們最好不要盲目的就認定這個東西是鴨子。

按照題主的描述,歹徒正在砍人,那麼首先我們得解決幾個問題,一是歹徒在用什麼砍人,這事絕對不能想當然,一說砍人就想到砍刀,實際上只要是有刃的東西都可以用來砍人,甚至不侷限於鐵器,木刀一樣能砍人,但是殺傷力就小多了,二是砍人的是不是歹徒,假如對方用大棒子先打了他,那麼我們就會發現,旁觀者所見的“砍人”很可能也是防衛行為,拿崑山案件舉例,如果你路過,沒看見開頭紋身男砍白衣男,只看見了白衣男追砍紋身男,那麼誰是歹徒就翻轉了,這裡要特別強調的是,

人在犯罪現場看見的情況和事後在監控裡面看見的情況完全不可能是一回事,用事後所見去判斷當時情形是司法裁判的需要,但是在臨場處理的時候,不可能做到開上帝視角,現場參與者觀察的角度會左右他們的判斷——換言之,如果我是當時出警的警察,看到了紋身男拿刀砍白衣男子,那麼我的執法對象一定是他,而如果我到場時候看見白衣男追砍紋身男,那麼我的執法對象就必然是白衣男子了,到底誰有理,只能事後再說,當時那種情況,並不是可以講理的時候,對於想要挺身而出的朋友們,這個困境是同樣客觀存在的。

接著就要講“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這個問題,我們先不講直接衝過去拍磚頭的可行性,因為對於正在行兇的歹徒,手裡還有兇器的情況下,直接衝過去想仗義出手基本上等於送人頭,我們警察對付這種歹徒都是抱著不打算回來的決心才往上衝的,因為衝上去死不死就聽天由命了,能不衝我們都儘量選擇威懾、控制的方法,大家看到的防暴盾牌,防暴鋼叉包括武器都是幹這個用的,只有更好的保存自己,才能更好的消滅敵人,這個道理大家應該都懂,所以我強烈的不建議路人憑一腔孤勇衝上去,正確的做法是吸引歹徒注意力和他遊鬥,拖延時間等警察到場,而不是寄希望於靠運氣把歹徒解決掉——

而最大的問題是,你看到了砍人就是不法侵害嗎?還是回到崑山那個事件現場,你如果衝上去把白衣男子一磚拍倒,導致其死亡,人家是正當防衛,那你可咋整?

而在制止不法侵害這個問題上,刑法中還規定了不能超過必要限度的尺度要求,這一點是很多朋友非常不理解的,其實我想特別指出的是這個要求是為了保護大家的,因為誰也保證不了自己不出現情緒衝動的問題,話說假如你和某人爭吵發生肢體衝突,你先動手打了對方一拳,後面衝過來一個人一磚頭把你拍死了,你家屬能夠同意對方算是正當防衛麼?換位思考是分析法律問題的最基本方法之一,因為事關公平,法官絕對不能只考慮一方面的訴求,而無視另一方的權利,所以在制止不法侵害的時候,就需要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做法,而不是簡單粗暴,通通一磚撂倒,對方辱罵你,你堵他的嘴這叫正當防衛,你直接一拳把對方打得說不出話來,還是故意傷害的行為,所以拍磚要不要被判刑,還是得看對方到底是不是歹徒,有沒有行兇,事態發展到了什麼樣的程度。

判處刑罰是個非常嚴肅的問題,需要全面綜合考量各種因素,一個粗糙的問題是無法得到準確的答案的,希望大家能夠明白這個道理。


一笑風雲過


老羅說法:典型的見義勇為,不應受到任何的懲罰。

首先,老羅需要明確的是,見義勇為並不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術語,在我國的法律之中是找不到任何相關的字眼的,這其實反映在《刑法》之中應該是正當防衛或者緊急避險,大意是指為了防止正當利益的損害而採取相關的措施去制止非法侵害行為,而法律最終對此不予處罰的行為。

具體到本案之中,當歹徒在砍人時,手持一塊磚頭砸向他的後腦勺致其死亡,此種行為是典型的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是:針對不法侵害、不法侵害人、正在進行以及未超過必要的限度。歹徒手持刀具砍向別人,則該行為就已經是不法侵害,而歹徒就是不法侵害人。歹徒使用刀具砍向他人,則說明該不法侵害正在進行過程之中,並且具備極度的危險性,如果不及時制止的話,可能就會發生非常嚴重的後果,那麼使用磚頭砸向後腦勺最終致其死亡,是針對歹徒的這一暴行而做出的應急處理,最終導致的結果,也是合理的,應該認定為正當防衛。

大概是最近的崑山案件之後,很多的民眾對於正當防衛等問題有了疑惑,不知道如果真的發生了突發事故的,自己應該怎麼處理?這裡,老羅稍微進行一下分析:

本案與崑山反殺案最大的不同就是在於是否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崑山反殺案中,在最終的公安檢驗結果出現之前,老羅一直認為於某的行為構成防衛過當,因為他原來的行為已經制止了劉某的侵害行為,不應該繼續砍殺了,如果繼續砍殺 的,則可能被認定為故意傷害。所幸的是,最終劉某的死亡是因為於某在奪刀之後的兩刀所造成的,而不是因為後面砍殺的多刀,則被認定為正當防衛合情合理。本案中,在歹徒行兇的過程之中只是一磚頭拍向歹徒,已經使得歹徒喪失了繼續侵害的能力,而也沒有進一步的侵害行為的,則完全符合正當防衛的構成要件,故不應受到任何的處罰。

生活之中,當我們遭受不法侵害時,不應該投鼠忌器,還是應該大膽的行動維護自己和別人的合法權益,只要掌握好度,相信法律會給予公正的審判的。


羅召均律師


很多年前 我和一個朋友抓住一個摸包小偷,並把小偷連同被摸的人一起帶到附近警察崗亭..告訴警察情況後,警察在扒手身上找到偷來的錢包和作案工具(很長的鑷子)..小偷招供了...呵呵...詢問被偷的人=他居然說沒有被摸包.....失主怕惹事....我和朋友灰溜溜走了.

(現在反問標題=一旦你成功打死或打傷了壞蛋,被害人不幫你作證?怎麼辦?)


寧掌櫃A


會怎麼判?

我個人覺得公安局會定性為正當防衛,且會授予他見義勇為的稱號,但是至於怎麼判,咱們沒有發言權。至於怎麼判你不應該問悟空,而是去問公安局、法院、檢察院。

歹徒正在砍別人。

正當防衛,指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行為的人,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而這個歹徒正在砍別人,根據《刑法》是可以定義為他人的人身正在遭受不法侵害,如果有人進行制止或採取必要的手段阻止他,這算是正當防衛。

我撿一磚頭衝上去拍他後腦勺上。

假設,對方正在實施侵害,而你撿起磚頭的動機是為了阻止他,那這是正當防衛;假設你一磚頭下去,他沒死,但昏迷或失去了反抗能力,你又連續拍了好幾磚頭,這就是防衛過當。

拍他後腦勺上,他死了,怎麼判?

這裡面有一個細節要強調,是你只拍了他一下,還是連續拍打,或者是侵害者已經失去了再次行兇的能力之後你又持續拍打,這三點必須要弄清楚。以"崑山電動車男"的案件角度分析,如果當你遇到有人“正在”持刀行兇(記住正在兩個字),由於事情的突發性,你一磚頭將其拍死了算是正當防衛。但有一種情況例外,那就是你有預謀的拍死他或對方已經失去了反抗、行兇的能力,你再攻擊他,就算是防衛過當。而且還要根據案情的實際情況斷定。


實體店老王


正當防衛,不需要負法律責任。然後再送一個見義勇為獎。

一、法律依據

刑法上:根據《刑法》 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ps:這裡有個誤區,有些朋友以為正當防衛僅限於當事人2雙。第三方為保護受害人,一樣可以正當防衛。

民法上: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八條 因正當防衛造成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正當防衛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

二、雜談。

舉個栗子:你下班走在路上,看到歹徒在強姦一個妹子,你撿起邊上的石頭,跑過去對歹徒後腦勺就是一下。他直接死了。很明顯見義勇為,正當防衛。

講個小秘密。

以前法院判正當防衛的案子不多,大部分是防衛過當。因為以前運行的時候都是把正當防衛縮小解釋,要求侵害正在進行,不超過必要限度。

不過2017年的於歡案,2018年的崑山白衣哥案。都很明顯的擴大了正當防衛的司法解釋。2018年崑山這個案件很有可能入選2018推動法制進步十大案件。正當防衛不該是保護壞人,限制好人,這樣的法律是惡法,跟社會公序良俗相對立。

但注意正方防衛不等於無限防衛權,還是不能超過必要限度。

ps:崑山案件,我內心站在白衣哥那邊。不過我僅有的法律經驗告訴我很有可能會被判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但經過網絡輿論的監督,白衣哥正當防衛,無罪釋放,這個層面上講是推動法制進步的。




行粥


雖然我很佩服你,但事實告訴我們,見義勇為是要付出代價的。為什麼這麼說,我們來看個差不多的例子:

2015年的時候,在綿陽就發生了一個路人見義勇為的事件:

胡奶奶帶著自己孫女在廣場看演出,一時不慎,孩子被李某搶走。路人王某氣憤,便上去追趕李某救孩子,然後在拉扯中,王某出於氣氛就打了李某一拳,結果悲劇了,這一拳讓原本有心臟病的李某當場病發死亡。

並且更悲劇的是,這個李某還是孩子媽媽賈某的男朋友。因為賈某對丈夫未經自己同意將女兒帶走不能釋懷。於是在新男友李某的提議下,便想用同樣的辦法把孩子偷回來。結果李某在偷的過程中遇到了見義勇為的王某,悲劇就這樣產生了。

隨後公安機關指控王勇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死者李某的家屬還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在庭審期間,王某和李某的家屬達成了民事賠償協議,拿出了8萬作為賠償取得了諒解。

最後案件在審了一年之後,於2016年9月17日,法院才做出最後審判,認定王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免於刑事處罰。雖然免了刑事處罰是好事,但是王某也至此背上了一個過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還賠了8萬塊,不得不說這個教訓也是刻骨銘心了。

所以說見義勇為雖然是好事,但是大家在見義勇為時一定要注意分辨和把握行為尺度,否則有可能行為就會由正當變為非法了。

那大家如何看呢?


保險助手服務


首先,可以肯定地說,這是一種正當防衛行為。所謂正當防衛行為,無非有兩種結果:

一是正當防衛恰到,見義勇為者不負任何責任;

二是正當防衛過當,見義勇為者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次,針對於本案,在歹徒正在行兇的時候,衝上去在他後腦勺上拍了一磚頭導致其死亡。

這嚴格地說是屬於正當防衛行為,雖然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但是根據《刑法》第20條第三款的規定,對於正在實施行兇、殺人、搶劫等嚴重犯罪的時候可以實行無限防衛權。也就是實施正當防衛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負任何責任。

結合本案,我們認為:路人的這一行為,應當予以表揚和支持,不應當讓見義勇為者流血又流淚。

最後,退一步地說,即使認定路人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根據法律的規定,這種行為只能夠構成故意傷害罪。又根據法律的規定,對這種因正當防衛造成的傷害行為,也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對於該路人即使構成犯罪,最多也只能會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有可能適用緩刑。


法重情深


666,這一磚頭拍的力道相當好,沒有三五年的功力還真拍不死歹徒。

假如你的一磚頭沒把歹徒拍死,那個持刀歹徒就朝你開殺了。接下來的新聞就是英雄見義勇為,救下無辜群眾後被歹徒殺害。

人既然路見不平去勇鬥歹徒,就不會考慮自身安危!在情況危急之下,制止不法侵害,為了保護他人和自身的安全,打擊罪犯應該全力以赴,把歹徒制服是目的,不幸造成歹徒死亡,那是要受法律保護,而不是受法律制裁。天台觀寧波認為應該是正當防衛,不必負法律責任。

如果因見義勇為致持刀歹徒死亡而被判刑的話,那這個法官的觀點與歹徒的心理是一致的,因為法不外乎情,道德才是法律的基本準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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