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华字典”之争,聊聊商标纠纷的那些事

从“新华字典”之争,聊聊商标纠纷的那些事

朋友,你使用过新华字典吗?

相信大部分人是熟悉新华字典的,并且曾经无数次使用过它。作为学习阶段较为权威的正统工具书,在汉语言普及与研究,以及语言教学等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并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新华字典》在无数中国人心中的特殊的地位,也让它享有了“国典”的盛名。伴随知识网络化服务的浪潮,出版业也竞相打造自己的网络平台。去年6月份,商务印书馆就上线了自己的“新华字典APP”,在短时间内迅速吸引了大量用户下载并使用,关注度不亚于人气网红。这本最初只有巴掌大的工具书,不断积蓄力量,在借助互联网后华丽变身,引来了又一个发展的高峰期。

从“新华字典”之争,聊聊商标纠纷的那些事

你知道商务印书馆吗?

商务印书馆(The Commercial Press,缩写CP)是中国出版业中历史最悠久的出版机构。被誉为“中国近代文化的双子星之一”。1897年创办于上海,1954年迁入北京。商务印书馆的创立标志着中国现代出版业的开始。以张元济、夏瑞芳为首的出版家艰苦创业,为商务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早在商务创立不久就成立股份公司,并从此先后延请高梦旦、王云五等一大批杰出人才,开展以出版为中心的多种经营,编写大、中、小学等各类学校教科书。商务印书馆主要出版的书籍类型分为工具书、翻译作品、学术著作、科技图书和教育期刊。

如编纂了大型工具书《辞源》等,翻译了《天演论》《国富论》等一大批具有思想价值的西方学术名著,还出版了鲁迅、巴金、冰心、老舍等现当代著名作家的文学作品,整理《四部丛刊》等重要古籍,编辑“万有文库”“大学丛书”等大型系列图书,出版《东方杂志》《小说月报》《自然界》等各科杂志十数种,创办东方图书馆、尚公小学校,制造教育器械,甚至拍摄电影等。实力和影响力在业内也迅速壮大。新中国成立后,完成公私合营改造,并1954年迁至北京,在中央的大力支持下开始了新的奋斗历程。1958年,中国出版社业务分工,商务承担了翻译出版国外哲学社会科学和编纂出版中外语文辞书等出版任务,逐渐形成了以“汉译世界学术名著”“世界名人传记”为代表的翻译作品,和《辞源》《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英华大词典》等为代表的中外文语文辞书为主要支柱的出版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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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字典”引发的纠纷案

如此一个有着悠久发展历史的、底蕴深厚的、行业排头兵的老牌出版社竟因为“新华字典”商标权而不得不打起了官司。在2016年10月份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以“擅自生产和销售打着‘新华字典’名义的辞书,导致市场混淆”为由,与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展开商标保卫战。这起涉及“新华字典”之争的纠纷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在庭审现场,原被告双方带了共计200多本各种版本的《新华字典》,铺满法庭地面,相互对比之下,有些连封面图案设计都非常相近,很难分辨区别。

在法庭交锋中,华语出版社则认为,“新华”本身没有商标标识性功能,属于特定历史时期产生的通用词汇。《新华字典》的编纂属于建国初期社会公众汉字扫盲项目,《新华字典》的命名、编纂、出版发行均由国家推动产生,任何人均无权要求独占使用该辞书通用名称。相应的商标权益也应由《新华字典》的编撰者主张,商务印书馆无权主张。华语出版社又另提供证据称,至少有30多家出版社出版了上百种以“新华字典”为正书名的图书。

商务印书馆诉称,其于1957年出版了其第1版《新华字典》,并连续出版至今,已连续出版了《新华字典》通行版本至第11版并获得多项荣誉。长期以来,“新华字典”发挥着商标的作用,稳定地指向产品的来源商务印书馆。经过商务印书馆长期使用、培育和经营,“新华字典”已被打造为辞书领域的精品品牌,积累了良好的品牌美誉度和知名度,成为公众熟知的字典品牌,构成驰名商标。而华语出版社生产、销售“新华字典”辞书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且被告华语出版社使用原告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第11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40万元。同时,商务印书馆请求法院认定“新华字典”为未注册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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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未注册驰名商标?

所谓的“未注册驰名商标”,是指商标的使用者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或者尚未来得及注册商标,或者注册申请尚未被核准,但事实上,经过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有了很高知名度,为大家认可。

在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围绕着争论的核心点就是“新华字典”是未注册驰名商标还是通用名称。法院审理认为,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是一个标识可以作为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特征的标识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或保护。本案中“新华字典”具有特定历史起源、发展过程和长期唯一的提供主体以及客观的市场格局,保持着产品和品牌混合属性的商品名称,在相关消费者中形成了稳定的认知联系,具有指示商品来源的意义和作用,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

另外“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从商务印书馆使用“新华字典”持续的时间和销售数量来看,近60年间“新华字典”已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数亿册,销售量巨大,销售范围非常广泛。从商务印书馆对“新华字典”宣传所持续的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来看,“新华字典”已经获得较大的影响力和较高的知名度。从“新华字典”受保护的记录来看,“新华字典”已经多次受到保护。据此,法院认定“新华字典”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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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权威解释

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中对商标权已有明确规定,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弥补了我国商标保护体系中原有的不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抢注”现象。有关专家认为,由于未注册驰名商标想要获得充分保护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此企业更应立足我国商标保护法律体系的现状,采取多种措施来保护自身的商标权益。

而《商标法》保护的商标权本身即为对商标独占使用的权利,这种独占使用针对的是商标本身,而非商标所附着的商品。即便给予商务印书馆“新华字典”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给予的仅为独占使用“新华字典”商标的权利而非出版相关辞书的专有权,不会因此直接造成辞书行业所谓的垄断。如果商务印书馆的实际经营行为构成了垄断并符合法律所禁止实施的行为,相关市场竞争主体可以依据前述法律规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涉案商标“新华字典”,经过商务印书馆的使用已经达到驰名商标的程度,应该得到法律保护。“新华字典”作为商标,其商誉亦与其内容紧密相连,商务印书馆作为“新华字典”未注册商标持有人不仅享有权利,更承担了《商标法》意义上商标持有人对其提供商品质量的保障义务,及与其驰名商标美誉度相称的传播正确汉语言文字知识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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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纠纷终落幕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诉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华语出版社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等相关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商务印书馆经济损失300万元及合理支出27万余元。关于“新华字典”商标权的纠纷终于落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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