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沒有簽約新合同的員工是不是隨時可以跳槽?有哪些相關的法律依據?

青風一劍


可以跳槽,但是需要辦理好離職。根據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招用與其他用人單位尚未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其他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所以不能隨時都可以離職的,要提前和公司說明情況,辦理好相應的離職手續,還有就是甲方跟你公司簽訂合作協議規定三年內不得單獨聘請乙方管理人員為甲方服務,這個也是需要和公司做好協商的,如果沒有達到規定期限的話,本人和新公司均違法。

可以跳槽是根據我國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終止的具體情形作出了列舉式的規定。該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合同到期符合條件,在與公司沒有簽訂新的合同之下,是可以選擇更好的發展機會。是允許跳槽的符合勞動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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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要考慮清楚 乙方要你的目的和價值!如果真是不可或缺,那你無所謂到不到期。金飯碗就是到哪裡都有飯吃。如果乙方只是利用你人脈或者和甲方搞好關係。那你別成為犧牲品,因為人品是最重要的。而且有些事情是不可逆的:比如偷過一次的永遠是賊。希望三思後行!


釋演揚


問題本身是挺好回答,但一看下面的情況介紹,感覺除了法規許可之外,還是有些職業行為,值得商榷,有待討論。

1、勞動合同到期,員工不想再和用人單位續簽的,從合同結束日起,員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沒有勞動關係了,這種情況下,員工另作職業安排,肯定不涉及違約行為。

2、情況介紹說你合同到期是本月六號,到今天已經是合同期滿了,用人單位又沒有和你溝通重新簽訂勞動合同一事,看來要不就是認可了雙方的“勞動合同期滿”這個事實,要不就是忘記了合同到期續約事宜。正常情況下,用人單位需要提前作出決定(儘管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要求,但提前一個月對雙方都是較合理時間),就是否續約和員工進行一定溝通,如果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員工不同意續約的,到期雙方勞動關係自然結束,同時用人單位不再需要給付勞動補償。如果員工本人願意繼續為用人單位服務,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約,那麼用人單位需要給付勞動補償(每年一個月工資)。

3、就目前情況,應該是你本人不想為用人單位繼續服務,同時用人單位也沒有打算再和你續簽合同,這樣的局面,雙方也算想法一致,心照不宣,只是這合同到期後,是不是馬上就不再上班,或者有沒有工作交接事宜,這都看不出來,所以不好評論。只感覺雙方都有點喜歡打肚皮官司,辦事都稍微欠於磊落光明。

4、問題中提到了一份合同,其中規定了甲方不得單獨聘請乙方管理人員為之服務,這裡的“乙方管理人員”是指“現任人員”還是“離職人員”?實在看不清楚,問題中提到的你想和甲方簽約,是籤的“勞動合同”還是“服務協議“,也有點沒說明白。但感覺這當中還是有點不妥,總歸還是有失尷尬,對雙方合作關係和個人職業誠信,難免都會有所考驗。

個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並沒有打算讓你走人,而甲方單位對你的工作能力又特別認可,為什麼不主動和用人單位作誠懇的溝通?可以提出自己的續約要求,只要單位能算過這筆賬,而且甲方也堅持要你繼續服務,單就項目效果而言,應該是完全可以達到三方都滿意的一個結果才對。

說起來天高任鳥飛,但事實上在行業裡混,還是儘量要講個職業道義,小算盤打打就好,總要給自己退點退路,別人也有臺階可下,不知道是不是這個道理?


定驚丸


第一,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你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係,可以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如果你與離職單位沒有簽訂服務期協議或者競業限制合同,你再就業不受離職單位約束。

第三,甲方與乙方簽訂三年內不得聘用甲方管理人員的合作協議,但你現在辦理離職手續後,已經不是甲方單位管理人員,自然也不屬於約定禁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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