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看房不慎摔傷,責任由誰擔?

案情介紹

原告張某在網上看到被告趙某出售自己位於某小區房屋,便與被告趙某聯繫看房。被告趙某表示自己在外地不方便回來,於是委託被告陳某代為開門並帶原告去看房。某日,張某及其兒子在被告陳某陪同下看房,在到達二樓平臺上時,原告踩到二樓平臺與房屋連接處的黃色遮陽板跌落至一樓,造成原告身體多處損傷。

「以案说法」看房不慎摔伤,责任由谁担?

案例評析

1.關於賠償主體的問題

陳某受趙某委託,代為保管鑰匙、代為開門,陳某可視為趙某代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六十二條規定,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陳某代為開門同意張某進房屋查看的行為,應對趙某發生效力,故張某要求陳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2.趙某過錯責任認定

趙某出售自建房屋,應對出售房屋整體結構以及所存在的不安全地方有提示、提醒義務,但是其委託的陳某並未盡到提示、提醒義務,存在一定過錯,故趙某應對張某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張某存在一定過錯認定

張某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陌生環境有一定的注意義務,事發地為二樓平臺房屋連接處遮陽板,這與其他地方顏色、高度、材質均較為明顯區分,故張某對其自身的損害後果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綜合事發經過、實地狀況等因素,法院酌定張某自負90%的責任、趙某承擔10%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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