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小偷爬竹梯入室盜竊,事主追捕踩空摔骨折,責任在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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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事責任認定關鍵在於小偷的行為屬於盜竊還是搶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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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A

「以案释法」小偷爬竹梯入室盗窃,事主追捕踩空摔骨折,责任在谁?

“盜竊”和“搶劫”不都是盜人錢財嗎?有什麼區別呢?

簡單地說,盜竊+暴力=搶劫,兩者在定罪量刑上也不同。

那對是否使用暴力的認定也就尤為重要了。

沒錯,且聽我細細道來。

基本案情

在一個月黑風高、伸手不見五指的夜晚

小偷戴某自帶作案工具

竄至泉州市郊被害人費某的民宅

採用搭竹梯的方式從二樓窗戶

進入費某的臥室

趁其熟睡之機,竊走錢財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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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費某醒來發現戴某利用竹梯下屋逃走

便打算順著梯子下屋追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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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料,被告人戴某已將竹梯搬離,致使費某一腳踏空,從二樓窗臺上摔落受傷。經法醫鑑定,費某的損傷屬輕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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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後,戴某因其他盜竊行為被抓獲歸案。

一審法院認為,戴某對費某行竊時,為抗拒抓捕而當場使用暴力,致費某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其他盜竊行為構成盜竊罪。以搶劫罪和盜竊罪數罪併罰。戴某不服,向泉州中院提出上訴。

這一摔,究竟是誰的錯?

撤走梯子致被害人受傷,

是否構成暴力行為?

泉州中院二審認為

本案裁判的關鍵在於對戴某所實施的下屋抽梯行為的性質認定。

如果戴某在盜竊得手後,明知費某要順著竹梯下來追捕他,為了抗拒抓捕而故意把竹梯抽走,即構成轉化型的搶劫罪

什麼是轉化型搶劫罪?

轉化型搶劫罪的成立條件是:行為人盜竊、詐騙、搶奪時“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

“當場”是指實施犯罪的現場,被害人或公安民警等現場發現行為人並隨之追趕的過程,應視為現場時空的延伸。“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是指行為人主觀上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客觀上對抓捕的人實施了足以危害身體健康或者生命安全的行為。

據二人供述

小偷戴某

我抽走梯子的時候,沒發現他醒了,不知道他要來追我,更沒看見他正準備借梯下樓。

被害人費某

我打算順梯下樓追他時,一時心急,不小心一腳踩空,就從二樓窗戶掉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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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設計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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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的說法能相互印證

可以證實在追捕過程中

  • 費某沒有出聲叫喊以示追捕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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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費某未產生大的物理動靜足以讓被告人覺察到其被人追捕

  • 更不存在費某腳已踩上竹梯而顯著增加物體的重量足以令被告人在搬離竹梯時感知到有人在下梯

即無法證明戴某抽走竹梯的行為是為了抗拒抓捕,僅能視為順手破壞追捕條件的舉動。

也就是說,費某的踏空受傷,屬意外事件,不能將該損害之事實視為戴某當場使用暴力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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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審理,泉州中院認為,戴某的上述行為不符合“當場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的情形,即不構成搶劫罪,依法改判。

*注:本案例曾發佈於《人民法院報》

撰稿人:傅喚昌,林前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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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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