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銀錠的鑄造和公估機構

清代銀錠的鑄造和公估機構

清代銀錠的鑄造有官鑄和私鑄兩種

官鑄 是官府的官銀匠或官設的銀爐鑄造的

這些銀爐大多附設在布政使藩庫、鹽庫、官銀錢局、海關、厘金局等內部,其業務就是把收繳上來的不同形狀、不同成色的銀兩統一熔鑄,以方便留存和上解國庫。這種官鑄錠一般稱為課銀。

通常在錠面上要鈐上鑄錠機構的名稱(有的是官銀匠,也有的是官銀號)、地名和紀年。有些地方官為了方便剋扣,還自設銀店,進行壟斷。“直省州縣解司錢糧,例鑿有州縣及銀匠姓名或店號。銀匠之認識誠不可少。

應令地方官酌量錢糧之多寡,擇其信實有身家者選用數人或十餘人,聽民隨便赴鋪傾熔,不許銀匠包攬代納,如有不肖州縣設立官總銀匠,非其戳子即不準收,致有扣刮等弊,督撫指名參處”。

清代銀錠的鑄造和公估機構

清代銀錠的鑄造和公估機構

私鑄 多半是由銀爐主持

“爐房以冶銀鑄寶為專業,南稱銀爐,北曰爐房,論其名實,微有異同”。清代鑄造銀錠的銀爐,有南北之分,均是以鑄造銀錠為主業的,但北方的爐房除鑄錠外,還兼營存放款和兌換業務,而且北方各省也沒有設立公估局,因而爐房還擔當鑑定驗色的職責。

南方的銀爐大都是錢莊之間建立的共同組織,為各家銀爐進行統一公估。如雲南省城的公估局,已建立一套非常完善的公估制度,並配有專職的公估者。其他各省也不例外,凡新開設一家銀爐,必須先由十餘家殷實的商號出具保單,到公估局核准,才能開爐鑄錠,否則公估局有權勒令其關門。

清代銀錠的鑄造和公估機構

清代早期,政府對銀爐的開設有所控制,規定須經戶部准許,發給營業執照。每一地方,銀爐的名額有限,不得隨意增加,如北京,只許26家開業。到了清末,政府的法令、法規得不到認真貫徹,各地私設銀爐之事時有發生,官府也不加干涉,放任自流,故民間稱銀爐為“私爐”。

公估機構 就是鑑定銀錠成色的部門

公估局的設立,要經過官府的審核和批准,或者要得到本地錢業公所的認可,通常是每一地僅設一個。

公估局的主要業務有兩項,一是看稱,即以平碼為準,將各種標準不同的衡制換算成本地通用的衡制標準;二是看色,即鑑定銀兩的實際成色和鑑定銀錠的真偽,是請有經驗的公估人員憑目測、昕聲來判斷銀錠的質量,其準確率與化學分析相差無幾。

據耿愛德的《中國貨幣論》記載:“凡銀錠初出銀爐,即首由公估局飭人察驗,先權其重量,用墨筆批明於錠面,然後由精於鑑別之專家,用試金石或憑銀錠之光澤及其外形,估定其成色,亦用墨筆批明。若成色在標準以上,使用時應另加升水。此種估計手續雖然簡單粗陋,但吾人須知其估驗結果,類極公正準確,鮮聞於此發生糾葛者。”

清代銀錠的鑄造和公估機構

清代銀錠的鑄造和公估機構

清代銀錠的鑄造和公估機構

清代銀錠的鑄造和公估機構

公估組織有官辦、商辦、官督商辦幾種。北京是由官辦的,上海天津等地則以商辦為多,雲南則是官督商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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