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峯市寧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叢培雲挪用資金案一審宣判

2018年9月6日,赤峰市寧城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叢培雲涉嫌挪用資金一案,經寧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並做出一審判決,對被告人叢培雲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經查:2011年4月,被告人叢培雲在擔任寧城縣忙農鎮三家村黨支部書記期間,將村集體徵地補償款24萬餘元存至個人名下實際控制並保管。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叢培雲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將上述補償款中的15萬元以個人名義借給本村村民倪某使用,至同年9月15日倪某將該款予以歸還。2013年9月17日,被告人叢培雲將該24萬餘元的集體補償款上繳至忙農鎮政府農經站。

本案是寧城縣檢察院審查起訴的縣監委調查的第一起職務犯罪案件,7月25日,寧城縣檢察院職務與金融犯罪案件辦案組受理此案後,在嚴把證據關、事實關、定性關的基礎上,快審細查、不枉不縱,僅用兩天時間便將此案向縣法院提起公訴。取得了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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