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辛大師談野生動物保護:猛禽鷹獵玩鷹執法漏洞被免罪

天辛大師談野生動物保護:猛禽鷹獵玩鷹執法漏洞被免罪

河北男子在自己經營的鳥店內收購了六隻幼體阿穆爾隼,此後三年,他因涉非法收購珍貴野生動物罪,歷經了兩次審判裁定。

河東區法院認定鑑定涉案動物的程序違法。張家口市森林公安橋東分局在查獲六隻幼鳥後即進行拍照,以拍攝的照片作為檢材,委託至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鑑定,得出六隻涉案動物為國家二級重點保護野生動阿穆爾隼的結論。法院認為,鑑定時被告人未在場對檢材進行確認,且送檢的照片與查獲的涉案動物是否統一不能排除合理懷疑。

法院審理認為,有十餘年的售鳥經驗,收購這六隻鳥類時,應當能夠判斷其為野生動物,主觀上存在間接故意,“其收購時,儘管六隻阿穆爾隼尚屬幼隼,但其表現出的表面特徵、大小、顏色,與普通鳥明顯不同。”

判決書顯示,根據相關規定,隼類(所有種)收購數量達到六隻即為“情節嚴重”,考慮到在收購後無傷害行為,可從輕處罰。

本案對涉案鳥類的鑑定程序不公正,鑑定時被告人未在場,是否能依照片進行鑑定無法律依據,“鑑定意見書依據的檢材是照片,而非涉案的檢材動物本身。鑑定機構並未就每個活體進行鑑定,故是否是活體?有幾個活體?每個活體是否有差異?鑑定意見書均沒有表述。”

橋東區法院認為,上述司法鑑定過程中程序違法,市森林公安局橋東分局在以拍攝的照片進行司法鑑定時,並未在場對檢材進行確認,且偵查機關也沒有對查獲的涉案動物進行送檢證據固定,不能確定照片中的動物就是所收購的鳥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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