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紅遛狗不栓繩,毆打孕婦致其流產並且暴力抗法,她可能面臨什麼後果?

深山老農莊


純情少女的賣萌下掩藏著一顆毒婦的心,光鮮亮麗的外表下掩藏著一顆不堪的靈魂。

看了報道,更令人氣憤,無論如何,對一個懷孕七八個月的孕婦動粗,那就是犯罪!



遛狗不栓繩,完全可以一棒子打死,不必講任何理由,各大城市都有《養犬條例》,都不容許遛狗不牽繩,既然遛狗不牽繩,有法不依,完全可以當成流浪狗,再名貴的犬,捕之殺之都不為過。



現在社會有兩類人往往不愛遵守規則。

1、一種是自恃有錢有權,不遵守規則。比如此網紅,有一副好皮囊,靠賣成了網紅,賺了些錢,就自認為了不得,心想凡事有錢都可以擺平,做事往往就不計後果,更加任性。



2、另一類就是所謂的弱者,因為是孕婦是未成年人是老年人是殘疾人就有恃無恐,反正你不能拿我怎麼的,做事往往就過分。未成年人犯了法反正不會坐牢,大不了家裡賠錢。老年人過分了,不太要緊,反正可以借身體不好來要挾他人。孕婦做過分了也沒關係,反正你也不敢動手,動手了正好可以藉機養胎。

這次,兩類人湊到一起了,發生的事情就大了一些。



公平社會沒有特殊公民,每個人都要遵守規則,無視規則的人,應該給他深刻的教訓。此事中,網紅違規不牽繩在前,推搡踢打孕婦在後,應該承擔事情的後果。



建議,警方前期應該按尋釁滋事將其拘留,萬一孕婦流產,應該按故意傷害罪論處。大家說呢?

我是頭條【文軒閣】致力公平,一貫直言,你若認同,歡迎關注+轉發評論!


文軒閣


近期關於遛狗不牽繩,狗主人與受害者衝突的新聞很多。不管如何,我認為遛狗不牽繩首先就是錯誤一方。狗主人不要動不動拿“我家的狗很乖,不會咬人”之類的話搪塞人。該網紅的行為可能會被拘留甚至判刑。


其一該網紅遛狗不牽繩本身就是無良狗主。各個城市關於養狗的規定都要求遛狗必須牽繩,甚至一些城市對狗繩的長度都有規定,例如規定不得長於兩米。 遛狗而不栓繩,給別人造成驚嚇,本身就是有錯在先。

其二網紅動手肯定違法。估計網紅看見自家狗被踢,就跟看見自己孩子被打了一樣心疼。所以動起手來,現在還不確定網紅傷人的程度,像事主的先兆流產,需要經過司法鑑定才能確定所受傷害是輕傷還是輕微傷。 然後處以不同的刑罰。



其三如果是輕微傷,網紅觸犯的是治安管理處罰法 ,會被行政拘留(治安拘留)五天以上十五天以下,還可以並處500元罰款。但如果構成輕傷,事主就可以自訴故意傷害罪,最終如果得不到諒解,網紅就有可能被判刑。 至於暴力抗法的情節,還需要公安機關認定,目前看公安機關並未對暴力抗法進行處罰。另外,該網紅還需要對受害者的醫療費等進行賠償。


律師獨角獸


真是有其母必有其女!

這一對母女再一次刷新了大眾的認知,原來不只有狗仗人勢,還有無法無天和為所欲為。

人前是光鮮亮麗的網紅,人後卻是素質低下的“愛狗人士”,這位Saya讓大眾又一次認識了什麼叫做無底線。

1,遛狗不拴狗,貌似習以為常。

2,狗撲孕婦不吭聲,人家踢狗就不行了。

3,明知對方是孕婦,還對其進行辱罵毆打。

4,母女二人沆瀣一氣,撒潑耍橫,保安來了仍對孕婦進行咒罵踢打。

5,母女倆身為女性卻不理解尊重孕婦,不僅對孕婦動手而且用惡毒的語言詛咒孕婦腹中的胎兒,素質何在?

6,公然妨礙警方執法,肆意破壞公序良俗,真是膽大包天!

目前,公安機關已依法將陳某伊(Saya)強制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其母施某華也因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被強制傳喚調查。

不作不死!這次Saya恐怕要涼涼了。

各路大V和官媒紛紛跟進報道,王思聰也在第一時間發聲dissSaya:“看到她媽那潑婦樣我就懂了,從小就沒人好好教她做人。”

不得不說,王思聰看到了問題的本質,這位擁有300多萬粉絲的網紅估計要被封殺了。

這位做母親的不但沒有在第一時間阻止女兒,反而火上澆油和女兒一起狼狽為奸,可見母女倆的三觀很一致。

在她們母女倆身上,我們看到了“愛狗人士”的偏激和無底線,或許在她們心中,孕婦和胎兒的性命都沒有她們的法鬥尊貴吧?

最後,希望這對母女能夠為她們的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

至於這個網紅恐怕要變成網黑了,網友們自發組織的抵制和封殺早已經開始了。目前她的粉絲正在以肉眼可見的速度減少,估計很快就會創下掉粉最快的記錄。

(還有,Saya是什麼意思?撒丫子?還是撒野?)


夜雨如書


事件的雙方都是狗主,但是女網紅自己首先沒牽狗繩,自己的狗突然攻擊孕婦是事件的主要原因,明知對方是大齡孕婦,大喊詛咒肚子裡的孩子“生下來也不是什麼好東西”這種驚世話語,孩子還沒出生就被人詛咒,可惡至極!事後女網紅用小號罵網友!大幅提高店鋪衣服價格九千多一件來看,不知悔改!

明知對方是大齡孕婦,母女兩人故意用手腳搗踹孕婦的肚子,故意讓肚子裡的孩子流產,這種行為就是直接殺人。用手抓孕婦的頭髮,明知孕婦手腳不靈活,還惡意毆打孕婦!

警察到現場,看看母女飛揚跋扈的囂張,拒不配合,誰給了她們這樣的底氣,是不是300萬粉絲,是不是家裡有很多錢?

拒不到警察局配合調查,最後警察強制傳喚到警局。

這種人的素質做網紅,影響粉絲的行為,網紅開的店鋪都是她們母女囂張跋扈的底氣!您認為呢?

謝謝您耐心讀完,別忘記點贊關注哦,謝謝!






視界之外886


不請自來。我首先想說:不栓繩遛狗的人都是沒素質的,自私的。

我們先回顧一下事件

9月9日,一名微博為“刺Ytt”的網友髮長文,講述自己和網紅Saya因而發生衝突,而最終變成網紅與母親聯手毆打孕婦,釀成孕婦險些流產的悲劇。

此消息一經發出立馬引起網友間的熱議,而這個當地“網紅”微博被人扒出

而在小區的業主圈子中的聊天也是被網友曝出;

當晚晚些時候,警方也發佈了案情的調查情況

濱江分局長河派出所接群眾報警稱,君尚金座有人打架,民警迅速出警趕至現場。經瞭解,系陳某伊(女,君尚金座住戶)、施某華(女,陳某伊母親),與楊某(女,孕婦)夫婦因遛狗引發爭吵,繼而發生肢體衝突,雙方均無明顯傷勢,楊某因情緒激動引發身體不適。

當晚,公安機關依法將陳某伊強制傳喚到派出所接受調查,施某華因涉嫌阻礙執行職務被強制傳喚調查,楊某由120送往醫院救治。目前,公安機關已受理該案,案件正在進一步調查處理中。

這件事情表面上基本告一段落了,剩下的就等公安機關的調查後公佈後續的結果。但在網絡上的討伐和議論才真正的展開。其中牽扯的問題也非常多。

這件事也毫無意外地再次引發了對是否該養狗的爭論。看看這些年的人狗糾紛,有多少真正是狗在肇禍?不栓狗繩、襲擊老人小孩、亂拉狗屎⋯⋯但其實背後還是愛狗人士縱容其肆意發揮狗狗的天性,不加以看管。

也有人說,面對這麼多關於狗的糾紛,說明現在很多人還不配養狗。這話有失偏頗,但養狗文明還是值得我們深思。動物是人類認識自我、認識社會的一種途徑。狗狗從它的天性上來看是不屬於社會、甚至本不需要人類,但是我們出於自己的需要而讓它們加入了進來,那我們就有完全的責任讓它們遵守社會的規範——當然不是要教會這些狗狗規則,而是用更多義務來爭取“養狗”的權利。

歡迎一起交流。如有不當之處歡迎指出。


山有本夕


法國鬥牛犬屬於烈性犬,遛狗不拴狗繩撲了人還這麼囂張!有300萬粉絲的網紅就這素質?就是這麼煉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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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中東


微博網紅Saya能夠吸引超過三百萬的粉絲對其關注主要還是在於她的“美麗”,不過

這種“美麗”也就僅僅侷限於外表。從她不栓狗繩、毆打孕婦、暴力抗法的種種行為來看,她的內心是相當之粗鄙醜陋。這樣一個人品不佳之人顯然辜負了一眾網友對她的親睞!

從法律上來看,Saya母女對孕婦採取扯頭髮、推肚子的行為屬於毆打他人。通常在我們的印象中所謂的毆打應當是拳打腳踢,但在司法實踐中推、拉、扯、拽造成後果的也同樣屬於毆打他人。

毆打他人屬於一種治安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由於被打的對象屬於孕婦,而毆打孕婦屬於毆打他人行為中一種法定的從重處罰情形,應當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目前,由於被打的孕婦出現了先兆早產的跡象。如果最後該孕婦的傷情達到了輕傷二級以上程度,那麼Saya母女的行為則可能會涉嫌故意傷害罪。也就是說本案存在一定的概率上升到刑事案件的範疇。

不過,細思下來這種概率其實並不大。即便被打的孕婦最終早產或者死胎,初步對照《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大概構成了重傷二級。但根據警方目前的調查情況顯示,孕婦的早產後果並非由於Saya母女一方直接擊打所造成的外傷所致,早產更大程度上與孕婦受到了刺激後的過激情緒有關。不是外傷造成的早產或者死胎是無法認定為重傷二級的,因此打人者的行為恐怕也不會涉及到故意傷害犯罪,無法被追究刑事責任。

除卻打行為外,Saya的母親在警方對Saya實施強制傳喚的過程中存在阻礙民警執法的行為,在警方對外發布的警情通報中稱是以涉嫌阻礙執行職務對Saya的母親實施強制傳喚的,說明可能沒有構成刑事範疇的妨害公務罪。阻礙執行職務屬於一種治安範疇的違法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綜合目前已知的信息來看,假如該孕婦本人與其丈夫在雙方衝突過程中沒有與對方發生互毆,那麼鑑於本案對社會產生的客觀影響,警方最終肯定會對Saya母女進行處罰。對於Saya的行為警方最高可對其處以治安拘留十五日並處罰款一千元的處罰,對於她的母親由於她存在毆打他人與阻礙執行職務兩種行為,警方可以分別決定合併執行,最高可以對其處以治安拘留二十日的處罰。

說實話,這對母女實在是作死。Saya的母親倘若沒有之後的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那麼就打架一事由於是因為糾紛引發的,警方可以進行治安調解,一旦調解成功就不會受到處罰。但是由於她母親自己作死,導致發生了

後續的阻礙執行職務行為,該行為不適用調解只能處罰,而處罰不可能僅僅處罰這一行為,連帶打架也必須捆綁處罰。所以,不出意外的話這對母女得在拘留所裡體驗一下生活了,這不是典型的作死還是什麼呢?



通城丹妹


網紅女要不要承擔刑事責任?

有人問,網紅女的行為如此惡劣,把人打進醫院,是否構成故意傷害罪?根據我國刑法,如果達到輕傷的,處3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如果造成重傷以上的後果,則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罰。

所以,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前提是造成輕傷以上的結果。如果達不到,比如是輕微傷,一般就不會刑事處罰,只會給予行政處罰,就是拘留幾天和罰款幾百。

所以現在的情況是,暫時需要等最終的醫學司法傷情鑑定結果。

目前的醫院結論是先兆流產,不過醫院的結論不是專業的司法醫學傷情鑑定。


先兆早產是不是輕傷?不是



先兆早產是不是輕傷?不是

根據2014年《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如果致人“先兆流產”,就屬於輕微傷。該規定並沒有說到先兆早產的問題。

即便是把先兆早產參照先兆流產來執行,那也只是輕微傷。

輕微傷就不能構成故意傷害罪,不能刑事處罰。

如果是流產和早產,問題就很嚴重

現在這個網紅Saya要做的,就是祈禱孕婦不要早產或者流產。同時趕緊賠償、道歉。

因為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損傷致早產或者死胎;損傷致胎盤早期剝離或者流產,合併輕度休克,都屬於重傷二級。

如果造成這種結果,就涉嫌故意傷害罪,量刑在3年以上。還需要賠償相關醫療費、誤工費等等。

是否構成尋釁滋事罪?

另外還有人問,如果司法醫學鑑定的結果,依然無法確定為輕傷或以上的結果,網紅是否還構成尋釁滋事罪?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將尋釁滋事罪的客觀表現形式規定為四種:①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③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④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如果犯該罪,一般會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多次實施的,最高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網紅saya母女的行為,屬於因日常生活中的偶發矛盾糾紛,藉故生非,根據\t《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或許有可能被認定為“尋釁滋事”,同時,saya母女辱罵、恐嚇他人,對孕婦拳打腳踢,社會影響惡劣,\t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或許可能會被認定為“情節嚴重”。 因此,本案中,公安機關會根據據具體的醫療鑑定意見,綜合具體案情,對本案進行定性,我們只需靜待結果。


金融犯罪刑事辯護曾傑


不拴繩遛狗,還這麼厲害?沒聽過一句話不拴繩遛狗等於狗遛狗。

有其母必有其女 一家都不省油啊



這名網紅微博擁有300萬粉絲(誰知道多少是花錢買的),據爆料之前被公司辭退,也是帶著自己媽去公司大吵大鬧。

可見,娘倆都不是什麼好人,沒理也要犟三分。

遛狗牽繩基本的責任

這名網紅養了只法鬥,法鬥平時看起來挺可愛的,可是真兇起來是能跟老虎鬥一斗,你是狗嗎,懂它的思想變化?它的語言?

生而為人,不要太自私,請務必善良。

網紅微博清零、淘寶清空

現在的網紅門檻真的是極低,有幾分姿色,包裝也行,也能引來一票人追捧,不管是粉愛豆還是網紅,一定要擦亮雙眼,看清畫皮下的歹毒用心。

像這種下手狠毒,嘴巴不乾淨連孕婦肚子裡孩子都不放過的人還是遠離倒好。粉她不夠丟人、掉價兒了。

會持續關注此事,希望這個所謂網紅能夠得到嚴懲,不能猖狂到如此地步。

同意的點贊,另外有更多好的想法歡迎評論與我討論。


保險島


這個事件涉案的網紅陳某可能面臨如下幾種法律後果,我們按照程度從嚴重到輕微分別列一下

一、孕婦流產,胎兒死亡。

根據《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孕婦如果流產的話,屬於重視二級,則涉嫌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量刑區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二、孕婦方無過錯,孕婦未流產。

這種情況應當考慮陳某的行為是否涉嫌尋釁滋事罪,主要針對“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這一情形。

隨意毆打他人,是指出於耍威風、取樂等不健康動機,無故、無理毆打相識或者素不相識的人。這裡的"情節惡劣的",是指隨意毆打他人手段殘忍的,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造成被毆打人自殺等嚴重後果的等等。

就本事件來看,陳某毆打對方其實就是基於耍威風的動機,但是是不是無理毆打,還是要看孕婦一方是否有法定過錯,主要是看孕婦本人是否先動手打人引發互毆,如果沒有這個情節的話,陳某的行為就屬於無理毆打,而被打的一方是妊娠已經三十多周的孕婦,從外觀就可以非常清楚的判斷,在公開場合毆打孕婦這樣應當受到特殊保護的弱勢群體,是應當認定為情節惡劣的,所以我個人認為應追究其涉嫌尋釁滋事罪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即便被打孕婦沒有產生嚴重後果,不意味著陳某就可以逃脫刑事法律責任。

量刑區間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孕婦一方對於引發肢體衝突負有一定責任,比如先出手打人,開口辱罵對方。

這種情況下就不宜認定陳某涉嫌刑事犯罪,因為不滿足無理毆打對方的主觀要件,而是應當作為行政案件處理,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毆打孕婦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所以最低程度上,陳某要在拘留所裡面待十天,並且基於目前媒體披露的信息,我個人判斷有70%的可能性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因為目前孕婦尚未脫離危險期,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孕婦的狀況是一個關鍵證據,而涉嫌尋釁滋事罪的話所需證據就比較複雜,會延長調查取證的時間。

而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條之規定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這個意思就是,即便陳某受到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受害的孕婦一方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就侵權行為給予賠償,所以在要錢這件事上並不要完全依賴公安機關,實際上公安機關也不能決定對方是否賠償,賠償多少的問題,警察只有建議的權力,法官才有強制的權力,也希望廣大網友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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