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讓我被困於「羣山雨水」之中

近期,晏清律師接受委託代理了這樣一件案件:家住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的孫女士稱,一天早晨,推開自家的房門發現,在房屋周圍居然出現了許多建築土方,如同群山一般環繞在其四周,並且土方高度居然與孫女士房屋的一層高度相當,致使孫女士住房一層以下部分位於地平面以下。土方的堆積對房屋形成擠壓,使得房屋牆體潮溼。再加之近期的降雨,面對雨水的沖刷,土方的土質坡體出現破損滲水,部分泥土淤積在地基周圍,嚴重影響房屋的安全,加之沒有相應的排水系統,使得雨水無法正常排出。

拆遷讓我被困於“群山雨水”之中

為了幫助孫女士消除困擾,晏清律師王炳峰向其詢問了案件的具體情況,瞭解到蘭州市西固區正在進行城中村改造項目,而孫女士的房屋也在該項目的拆遷範圍之內,同時還了解到承包孫女士房屋所在地區建設的是恆利公司,由於孫女士尚未與拆遷方達成補償協議,其房屋未被拆遷。

通過對案情的進一步瞭解,王炳峰律師對案件的整體情況進行分析後得出,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故拆遷方在開始徵地時,就與孫女士形成了特定關係,即相鄰權關係,拆遷方作為徵地受益人,其義務就是按照發布的工程徵收補償方案與權利人協商,避免損壞權利人的財產,並對自己的行為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2條規定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和第3條規定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以及第15條規定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出妨礙等方式。因拆遷方在對孫女士房屋周邊進行建設時,回填土方對其房屋產生安全隱患,由於未修建排水設施,致使其產生積水,故拆遷方應對孫女士承擔侵權責任,並停止侵害,排除其妨礙。

於是孫女士在王炳峰律師的指導下,向甘肅省蘭州市西固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拆遷方清除土方並留出安全距離,同時請求拆遷方修建排水設置,西固區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最終支持了王炳峰律師的觀點,由於孫女士在舉證期內對其土方的處理應按何種方式標準未申請鑑定,故訴訟標的不明確,可在訴訟標的明確後另案再訴,判令拆遷方修建排水池,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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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讓我被困於“群山雨水”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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