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錢網:順義召開支付犯罪通報會 小額免密不要開 保護好私人信息

抓錢網訊:日前,順義法院召開了移動支付犯罪新聞通報會。進入移動互聯網時代以來,人們對於支付交易傾向於跟便捷的移動支付、無現金交易,改變了傳統的交易方式,移動支付的犯罪形式也隨之出現。

抓錢網:順義召開支付犯罪通報會 小額免密不要開 保護好私人信息

從中國銀聯《2017移動支付安全調查報告》中的調查數據來看,八成以上的受訪者經常使用二維碼掃碼付款,近五成人群即使在二維碼來源不明的情況下,也會因為有優惠信息而去掃碼。

移動支付給人們帶來便捷的同時,也成為不法份子覬覦的目標,該類犯罪具有隱秘性,給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帶來了較大威脅。

所謂移動支付犯罪,是指行為人利用移動支付的交易規則、技術漏洞、監管缺位等實施的侵犯公私財產、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通過近年來的審判實踐,順義法院發現利用移動支付進行侵犯財產類犯罪可以概括為以下三種類型。

一是直接盜竊型,即通過微信、支付寶賬戶直接轉賬獲得他人財物。這類犯罪多系熟人作案,通過獲取原支付密碼或利用小額快捷支付或私自設置面容ID、指紋等支付密碼的方式,偷偷使用受害者的手機操作轉款。

二是冒用他人銀行卡類型,即通過獲取身份證、銀行卡等個人信息,將他人銀行卡與移動支付軟件綁定,然後再冒用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該類型犯罪行為方式多樣,有通過私人信息補辦原手機卡,通過手機快捷支付騙財的;有通過掛失信用卡後將新卡與移動支付軟件綁定再盜刷新卡的;也有利用私人信息通過移動支付軟件申請網絡貸款獲利的。

三是利用第三方軟件盜竊型。犯罪分子編造各種理由騙受害者掃描帶有病毒的靜態二維碼或點擊攜帶病毒的短信、郵件,使被害人的手機處於被監測、信息被截取狀態,再利用截獲的信息如支付寶密碼等竊取他人財物。

據瞭解,這類犯罪主體低齡化、手段智能化,同時利用移動支付進行犯罪不同於傳統的直接盜竊、詐騙犯罪,而是在犯罪的過程中會伴隨著非法侵犯他人個人信息、非法竊取他人隱私等犯罪行為的存在,案件審理中經常發現犯罪分子在整個的犯罪活動中涉及兩個甚至三個犯罪行為,並且移動支付犯罪存在於不同的領域,這樣涉及的罪名更加複雜。

針對此類案件,法官提示,首先手機不給他人用,小額免密不要開,其次,個人信息一定要保密,註冊賬由自己完成,同時,不要登錄小網站,密碼時常換一換,還有手機卡信息保管好,謹防機主被調包,另外,陌生鏈接勿打開,掃碼之前要小心。

“利用移動支付進行財產犯罪的手段有很多,但總結起來基本都是獲取了我們的個人信息,隨後再利用這些信息進行犯罪。因此預防這類犯罪的招式也可以歸結為一條,即提高警惕,儘量保護好自己的個人信息。”法官說。

相關案例鏈接:

案例一、利用小額免密 竊取財物被判刑

林某使用被害人高某手機利用小額免密支付竊取高某銀行卡財物。因涉嫌盜竊罪被公訴。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林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公訴機關指控:林某於2014年8月21日至25日間,在宿舍內使用被害人高某的手機,利用微信小額免密碼支付功能,分十餘次秘密竊取高某微信所綁定的浦發銀行卡內人民幣二千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林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竊取被害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成立。

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法官提示】大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手機,儘量不讓他人使用,最好不要開通小額免密功能。同時要將微信、支付寶等移動支付工具裡保障支付安全的功能全部打開。

案例二、用他人信息註冊微信 紅包轉賬5萬元被判刑

胡某獲取合作伙伴身份證、銀行卡信息,將他人銀行卡綁定在微信賬戶上,以“微信零錢賬戶充值”方式竊取他人錢款5萬元,胡某涉嫌信用卡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

經審理查明:胡某獲取了鄭某的身份證號、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等信息,後將鄭某的上述銀行卡綁定到其私自注冊的鄭某的微信賬戶上。隨後以“微信零錢賬戶充值”方式從鄭某的銀行卡中往上述微信賬戶充值,後通過微信紅包、微信轉賬的方式將5萬元至胡某控制的他人微信賬戶,再部分提現到胡某控制的中國銀行卡中。

法院經審理認為,胡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順義區人民法院以胡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法官提示】建議大家保護好身份證、銀行卡等重要證件及其中的個人信息。即使需要交給他人使用,也最好不要將原件交給對方。同時要留意自己銀行卡的扣費信息,若發生自己不知情的消費信息,一定要及時聯繫銀行。

案例三、 “撞庫”軟件破解賬戶 竊取錢財被判刑

鍾某使用“撞庫”軟件破解被害人網站賬戶信息並竊取賬戶內財物。因涉嫌盜竊罪被公訴。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鍾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

公訴機關指控:鍾某通過名為“銀火科技”的QQ群組下載了用於非法獲取“本來生活”APP賬戶信息的“撞庫”軟件,並從唐某處購得的大量賬戶登錄信息,批量嘗試登錄“本來生活”網站併成功獲取了幾十餘條用戶登錄賬號、密碼。

後鍾某盜用上述賬號內用戶通過充值等方式獲取的禮金卡,並在“本來生活”網站進行購物,或用於個人消費、或對外銷贓變現。經查,被盜用的禮金卡價值共計人民幣1.4萬餘元。

公訴機關認為:鍾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鍾某通過技術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

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鍾某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

【法官提示】不要輕易在不正規小網站使用手機號、身份證號註冊賬號,也不要使用微信、支付寶、手機銀行的用戶名、密碼在其他網站註冊賬號,不同的網站應儘量使用不同的用戶名和密碼,同時也要養成定期更換密碼的好習慣,不給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機。

案例四、補辦他人手機卡 利用快捷支付盜竊

韓某、徐某非法獲取被害人個人信息並在電信營業廳補辦其手機卡,或利用偽造身份證補辦的銀行卡,通過註冊支付寶等網上快捷支付賬號並使用補辦的手機卡接收驗證碼的方式,竊取被害人銀行卡內錢款。

公訴機關指控:韓某、徐某通過他人獲取被害人崔某的個人信息並指使他人在電信營業廳補辦崔某的手機卡,後利用註冊支付寶等網上快捷支付賬號並使用補辦的手機卡接收驗證碼的方式,通過購物消費或取現等手段竊取崔某2張工商銀行卡內的人民幣共計37934.95元。同月,韓某、徐某通過他人獲取被害人張某的個人信息並指使他人在電信營業廳補辦張某的手機卡,後又指使他人使用偽造的張某身份證於銀行辦理張某的同名銀行卡。後韓某、徐某利用註冊支付寶等網上快捷支付賬號並使用補辦的手機卡接收驗證碼的方式,通過轉賬或消費等手段竊取被害人張某2的3張工商銀行卡內的人民幣共計215954.08元,其中人民幣77900元系通過補辦的2張銀行卡竊取。

經審理,合議庭認為:利用非法獲取的被害人個人信息複製電話卡,並將被害人的銀行卡與複製的電話卡關聯,通過網上購物等方式騙取銀行卡內的錢款,這完全符合信用卡詐騙罪有關司法解釋的精神。韓某、徐某二人以此種方式進行詐騙活動由來已久,在共同犯罪中其二人僅是分工不同,故其二人應對非法獲取的全部犯罪數額負責。

最終,法院依法判處韓某、徐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五年六個月。

【法官提示】大家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手機卡及其中的個人信息,當手機出現莫名停機、手機卡突然無效或停止服務等情形時,應當及時與運營商核實情況,並第一時間聯繫移動支付商家。

案例五、木馬短信竊取私密信息 更改銀行密碼盜竊獲刑

陸某向被害人於某發送含木馬病毒信息用於竊取被害人財物。因涉嫌盜竊罪被公訴。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公訴機關指控:陸某夥同他人向於某的手機發送帶有木馬病毒程序短信,以此竊取綁定到該手機號碼的銀行卡銀行驗證信息,並通過網銀支付等功能,分次竊取被害人於某名下中國建設銀行賬戶內人民幣二十四萬餘元及中國農業銀行賬戶內人民幣八千餘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在使用病毒控制被害人手機後,通過預先設定的郵箱或手機後臺獲取回收的短信,再通過手機網上營業廳將被害人手機綁定的銀行賬號密碼進行修改後,控制被害人的銀行卡或者網上銀行以進行後續購物,將購買的物品收到後進行變賣獲利。陸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應予處罰,公訴機關指控成立。

最終,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陸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法官提示】看到手機短信或其他社交軟件的私信中出現鏈接或二維碼時,務必提高警惕,千萬不要輕易打開或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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