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初探(上)「专家答疑」

从2011年众筹进入中国到2016年股权众筹被写入国家“十三五”规划,股权众筹已经是投融资业界不可回避的课题。

本次专题仅为“初探”,最后亦对后续探索方向提出粗浅建议,希望对大家有所助益。

股权众筹初探(上)「专家答疑」

一,股权众筹是什么?

关键词:资源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面向普通投资者,投资者通过出资入股公司,获得未来收益。这种通常基于互联网渠道而进行融资的模式被称作股权众筹。

另一种解释就是“股权众筹是私募股权互联网化”。

股权众筹初探(上)「专家答疑」

二,股权众筹的政策环境

关键词:从一味封杀到规范引导

由于2015年下半年互联网金融风险事件频发发生,政策采取一刀切的方式管控风险,给高速发展的股权众筹行业重重地踩了刹车。

1, 众筹纳入“十三五”规划纲要

第七章“深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明确指出:“完善监管制度,规范发展实物众筹、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

众筹纳入“十三五”规划纲要之中,意味着顶层设计为众筹预留了充分的发展空间。

2, 股权众筹信息披露规范初步成型

2016年3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所拟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公开,对于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提出了明确的披露要求,让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平台走出监管的真空地带。

3, 网络借贷与股权众筹业务被政策隔离

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接受委托从事股权众筹业务,有助于杜绝以股权众筹名义所做的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

4 ,股权众筹整治大幕开启

2016年10月,证监会和发改委先后发布《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和《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

行业有望迎来一个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向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

三,股权众筹的边界何在?

关键词:排除非法集资嫌疑

1 ,中国《公司法》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超过50人,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超过200人。

小结:众筹投资人以200为上限

2 ,证监会《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以“股权众筹”等名义从事股权融资业务;

以“股权众筹”名义募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平台上的融资者未经批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股票;

通过虚构或夸大平台实力、融资项目信息和回报等方法,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投资者等。

小结:慎重宣传,名副其实

3 ,国家发改委《互联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第一批试行版)》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自然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形式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小结:严管宣传对象和宣传途径。

四,股权众筹的通常步骤

1,筛选 :投资人筛选出安全性高、投资回报稳定的优质项目。

2,推介及投资:启动股权众筹,进行宣传推广,确定领投人和跟投人,协助项目完成融资。

3,投后管理:对融资企业的日常经营情况搜集汇编、财务规范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未来战略规划、项目再融资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

4,退出:股权转让、融资企业回购、被投企业IPO或被兼并收购等方式

启示:相比传统的商业计划书,众筹计划书除了对项目可行性和优越性的必要分析外,还应该具备更多的众筹框架/制度设计,因为比起管理模式相对成熟的传统股权融资,众筹管理的灵活性更大,因此,周密的制度设计能够有效增强投资人的信任感。

五,股权众筹的适宜人群

关键词:必须寻求理念认同

1 ,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于普通的投资人来说,必须要充分的知悉股权众筹项目的风险,并有承担风险的能力。

不然,一旦项目失败,股东们就会容易心理失控,从而导致很多不可控的局面发生。

2, 较强的项目把控能力

投资人可以进行实地考察,或者对相关行业调查,分析项目的收益状况及盈利优势。

在制度设计中,亦可考虑邀请意向投资人参观考察的环节。

3 ,较强的学习能力

各位投资人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可以对企业的发展运用相关知识进行客观研判,为企业提供价值。

既然发起股权众筹,就一定要剔除掉“一切向钱看”的潜在投资人,这是对发起人和投资人的双方保护。因此,计划书中一定要着重阐明项目理念和投资人选择原则,同时财务测算可以遵循保守原则。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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