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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8月14日21时34分,坐在家中看电视的张某某突然收到中国农业银行客服短信,“您尾号8417账户08月14日21:34完成现支人民币-3000.00,人民币余额10674.75”,连续五条短信,直至余额为106.75元。

张某某第一时间查看自己的银行卡,再次确认银行卡并未丢失。便开始拨打报警电话,随即又拨打银行客服电话,客服人员告知张某某,出现这种情况应当及时报警并联系当地银行。第二天张某某找到当地某银行西吉县支行,银行工作人员调出事发当晚银行卡取款记录,取款地点是在内蒙古分行乌海市分行15900630金盘楼下取款机刷卡取现。后公安机关根据银行提供的资料,调取了内蒙古分行乌海市分行15900630金盘楼下取款机监控视频,视频显示,取款的是一名蒙面男子。结合某银行西吉县支行提供的取款记录,总共取款五次,前四次分别为3000元,第五次为1500元,共计取走人民币13500元,银行扣取手续费共计68元。案件至今尚未侦破。

2018年1月29日,张某某将某银行西吉县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存款损失及扣取的手续费共计13568元。某银行西吉县支行认为他们并无过错,不该为张某某的损失买单。法院受理该案后,及时联系原、被告双方,根据某银行西吉县支行提供的资料及公安机关调取的视频证实,在异地取款的人并非张某某本人,用来取款的卡为伪造的卡,所涉交易是伪卡交易。而某银行西吉县支行未能识别伪卡,导致张某某损失的产生,违反了存取款业务所要求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此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张某某最后一次用卡是2017年8月5日,在银川市某ATM机,2017年8月14日其银行卡被易地盗刷。张某某未将磁条卡及时更换成芯片卡,取款时亦未尽妥善保管密码义务,致使银行卡重要信息丢失,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释法说理、分析利弊以及自身在此事件中存在的过错。在法官的耐心疏导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银行西吉县支行承担百分之七十的责任,赔偿张某某9497.6元。(西吉法院通讯员 马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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