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案:男子遭槍擊身亡……鸚鵡是目擊者,它的「話」能作爲呈堂證供嗎?

兩年前,

在美國一對夫婦家裡,

男主人馬丁不幸被射殺,

妻子頭部也遭槍擊不省人事。

到底誰是兇手?

一隻鸚鵡目擊了主人被害全過程 ,

後來在警方調查的時候,

它反覆模仿主人死前的對話

竟然成為了關鍵線索,

幫助警方成功抓住了犯罪嫌疑人。

厲害了!有視頻有真相喲~

馬丁的妻子格勒娜被判一級謀殺罪名成立。警方之所以將目標鎖定格勒娜,就是靠案件唯一的目擊者——家裡養的鸚鵡。

誰是殺主人的兇手?鸚鵡道出“實情”

聽到宣判後,格勒娜情緒一度失控。法庭認為,因債臺高築,絕望之下,格勒娜對丈夫連開五槍,然後調轉槍口,自殺未遂。格勒娜的辯護律師稱,事發時,格勒娜因服藥精神失常,因此才會開槍殺人,但這個說法沒有被法庭採納。

奇案:男子遭枪击身亡……鹦鹉是目击者,它的“话”能作为呈堂证供吗?

作為案件的唯一目擊者,鸚鵡“巴德”沒有出庭作證。

奇案:男子遭枪击身亡……鹦鹉是目击者,它的“话”能作为呈堂证供吗?

不,快閉嘴……不要開槍……

這就是主人馬丁遭槍擊身亡後,鸚鵡“巴德”一直不斷重複的話。事實上,在案件審理初期,檢方曾提議將鸚鵡“巴德”的話當做呈堂證供來指認格勒娜就是兇手,但這個提議最終遭到拒絕。

奇案:男子遭枪击身亡……鹦鹉是目击者,它的“话”能作为呈堂证供吗?

鸚鵡所言可否做“證言”曾引爭議

案發後,馬丁的前妻克里斯蒂娜堅稱,鸚鵡“巴德”一直重複的“不要開槍”這句話,肯定是馬丁的臨終遺言,而置他於死地的不是別人,正是他的現任妻子格勒娜。

馬丁的前妻 克里斯蒂娜·凱勒

奇案:男子遭枪击身亡……鹦鹉是目击者,它的“话”能作为呈堂证供吗?

“巴德”肯定在現場目睹了一切,它親耳聽到了這句話,並把這句話刻在了腦子裡,久久不能忘記,這太可怕了。

對於克里斯蒂娜的看法,馬丁的父母表示贊同。

馬丁的父親 查爾斯·杜拉姆

奇案:男子遭枪击身亡……鹦鹉是目击者,它的“话”能作为呈堂证供吗?

我個人認為它聽到了這句話,記住了這句話,這才脫口而出。

但也有法律專家指出,在現實生活中,想拿鸚鵡的話作為呈堂證供,恐怕不是那麼容易。

法律專家 貝斯·卡麗

奇案:男子遭枪击身亡……鹦鹉是目击者,它的“话”能作为呈堂证供吗?

你怎麼能證明鸚鵡說的話是可信的呢?說不定它是看到電視播放過類似的場景,然後在腦中一遍遍回放的呢。

假設這一案件發生在我國,唯一的目擊者就是一隻喊著“不要開槍”的鸚鵡,那麼,這隻鸚鵡的話能否作為呈堂證供呢?

那麼,鸚鵡的話是否能成為呈堂證供?

鸚鵡學舌是什麼證據?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關於證據和證明標準的規定有很大區別,那麼,它究竟屬於何種證據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鸚鵡不是證人。原因很簡單,鸚鵡不是人,不能做證人。況且在奉行直接言辭原則的英美法系,證人出庭必須經過宣誓、當庭陳述、交叉詢問三個環節,否則其證言無效。當然,它也更不可能接受對方律師的反對詢問。

其次,鸚鵡也不是物證或者書證,其“學舌”的過程類似於視聽資料的原理,屬於客觀記錄,只不過不是機器錄製,而是動物模仿。而它模仿的內容,是人物的對話,故而可以歸入言詞證據——具有傳來的性質。

思考:“鸚鵡學舌”作為證據使用,存在哪些問題?

1、鸚鵡作為動物,可能被“訓化”。鸚鵡當然不會說謊,但是馴養鸚鵡的主人可能為了某種目的故意訓練鸚鵡“學舌”。如此一來,動物也能說謊。

2、“鸚鵡”學舌,過於簡短,無法全面反映案件情況。

3、刑事案件偵查審判週期長、對證據三性要求高,誰能保證鸚鵡到正式開庭時還記得?……

刑證據種類

我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證據包括以下幾種:(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人證言作為定案的根據必須符合一定的要求,其中證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 瞭解案情的自然人;

2、 能夠正確表達意志;

3、 能夠認識作證的法律後果並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

4、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為證人。

本案中,鸚鵡首先不屬於自然人而屬於動物,雖然它具有一定的模仿能力,但是它不具備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能力,也無法認識到作證的法律後果,也無法確認它的陳述是否屬實,所以,鸚鵡完全不符合證人的條件。

此外,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而對於證人證言,證人在偵查階段必須接受公安機關的詢問,在審判階段,若公訴人、當事人或者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證人證言有異議,且該證人證言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人民法院認為證人有必要出庭作證的,證人應當出庭作證。而鸚鵡根本無法做到上述事項。

所以,小編覺得鸚鵡的“話”在我國不屬於證人證言,不能做為呈堂證供,尤其在刑事案件中用鸚鵡“學舌”作證,需要嚴格符合證據的三性,但是,還是可以作為輔助證據或偵破案件的線索。

對於這起案件,您又怎麼看呢?掌握重要的證據,對維護權益十分重要!今天就讓小編科普一下案件中的“證據”...

不同的案件,需要哪些強有力的證據?

證據一般有哪些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是指能夠證明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據;反證,是指能否定負有證明責任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證據,反證的目的是提出證據否定對方提出的事實。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是指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間接證據。

3、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是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而未經中間環節傳播的證據;傳來證據是指經過中間環節輾轉得來,非直接來源於案件事實的證據。

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於傳來證據。

我國訴訟法分別有不同規定

對於證據的分類,我國的三部訴訟法依據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鑑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證據包括:(一)當事人的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

“證據包括:(一)書證;(二)物證;(三)視聽資料;(四)電子數據;(五)證人證言;(六)當事人的陳述;(七)鑑定意見;(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證據的形式有哪些?

1、書證、物證

是以物品或者文字為表現形式的實物證據。物證是用於犯罪或與犯罪相關聯的,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書證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貪汙犯罪分子塗改的單據、賬本等。

2、 證人證言

是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就其所瞭解的案件情況,向司法機關或有關人員作的陳述。

3、當事人的陳述

是指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所作的關於案件真實情況的敘述和承認。

4、視聽資料

是指能夠作為證據的錄音、錄像、電腦儲存的數據等,是一種被固定、被保全的證據。

5、鑑定意見

是鑑定人運用自己具有的專門知識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所進行的分析、鑑別和判斷。

6、現場筆錄

是書證的一種,是指行政機關執法人員在現場,對當場實施行政處罰的現場情況的記錄。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

是指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或者專門人員為了解案件的事實,對事實發生的現場或者物品進行勘驗、檢查。

8、電子數據

是電子化技術形成的文字,數字等等,如電子郵件、聊天記錄等。

接下來,小編給大家說說幾種常見案件需要提交的證據,都記好咯~

幾種常見案件需提交的證據目錄

債務糾紛案件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係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關於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關於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

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

1、公安交通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調解書或複議裁定書;

2、受害人受到傷害及傷害後果的證明(病情診斷、法醫鑑定、傷情等級、有關照片等);

3、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宿費及交通費的證據(醫療費單據、誤工天數和誤工收入的證明、 醫療部門准許專人護理的證明及護理費憑證、住宿費單據、車船票等);

4、要求被扶養人生活費的,提供親屬關係證明、被扶養人情況證明(含出生日期及其他扶養人情況證明);

5、其他證據。

房屋買賣糾紛案件

1、房屋產權憑證;

2、房屋買賣合同及公證書;

3、有關機關批准買賣房屋的文件;

4、關於房屋交付情況的證明;

5、買賣雙方交付、收取房款的憑證;

6、買主身份、買房用途及房籍情況的證明;

7、共有房屋的其他共有人放棄優先購買權和同意出賣房屋的證據;

8、出租房屋的承租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證據;

9、其他證據。

最後小編提醒大家,遇上不同類型的案件,多保留、收集幾個重要的證據在手,才能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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