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惡務盡!「天津天獅」傳銷組織在韶被「一窩端」!

以介紹工作、談戀愛為名義進行誘騙

通過“上課”、“談話”進行洗腦

強行灌水,監管上廁所和洗澡等進行虐待……

“天津天獅”傳銷組織在樂昌如此猖獗行事

終被“一窩端”!

除惡務盡!“天津天獅”傳銷組織在韶被“一窩端”!

前日,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李某、王秀某等16名“天津天獅”傳銷組織惡勢力犯罪集團案進行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法院以搶劫罪、非法拘禁罪、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數罪併罰,分別判處李某、王秀某有期徒刑各7年,並各處罰金人民幣28000元;其餘14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2年不等,並各處罰金。

除惡務盡!“天津天獅”傳銷組織在韶被“一窩端”!

圖為庭審現場。

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王秀某等16人先後加入名為“天津天獅生物發展有限公司”的傳銷組織,於2017年6月底至7月初陸續從福建省漳州市轉移到樂昌市發展傳銷業務。

該傳銷組織有固定的人員架構、運作模式和發展新人(指被騙到窩點的被害人,下同)流程,組織成員按照從低至高的順序分為業務員至總管五個層級;以介紹工作、談戀愛為名義將被害人誘騙至窩點,在窩點內採用恐嚇、威脅、虐待等手段劫取被害人的身份證、銀行卡、手機等財物,逼問銀行卡或手機密碼,非法拘禁被害人,教唆或強迫被害人加入該組織。

法院認為,該傳銷組織人數較多,重要成員固定,有明顯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有預謀地多次實施搶劫、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動,對社會造成嚴重的危害性,屬於犯罪集團。其中李勇、王秀蓮等4人是犯罪集團的領導者、指揮者,依法應對其領導、指揮、參與的全部罪行處罰。其餘12名被告人直接或間接參與使用暴力、脅迫手段非法劫取他人財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均構成搶劫罪、非法拘禁罪,應依法予以嚴懲。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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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銷組織有什麼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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