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陽一小區張貼業主聯名公告「清退」業委會主任,咋回事?

中國綿陽新聞網訊 因為工作中長期存在分歧,綿陽一小區業委會主任張大爺與部分業主的矛盾激化。今年3月,多名業主發起聯名公告,要求將張大爺清除出業委會領導班子,並將公告張貼在小區內。張大爺認為此舉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便一紙訴訟將發起張貼公告的業主告上了法庭,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撫慰金一元。

小區張貼公告

“清退”業委會主任

張大爺所在的小區是涪城區一個老舊小區,該小區共有80多戶居民,大多是老年人。2012年開始,張大爺在該小區擔任業委會主任,與小區業主何先生、秦先生同為業委會成員。在日常工作中,小區業主對業委會的諸多管理行為產生不滿,並將矛頭指向了業委會主任張大爺。同時,張大爺也與何先生、秦先生等人產生分歧,並在今年初因小區管理問題,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

今年3月,何先生、秦先生等人起草了一份“清退”業委會主任張大爺的公告,並取得了小區多數業主的簽名。隨後,何先生、秦先生等人便將該公告複印後交給小區門衛讓其張貼。按照何先生、秦先生等人的安排,小區門衛將該公告分別張貼在小區公告欄和各單元門口。公告中,使用了“暗中”“作祟”“清除”等語詞。

認為侵犯名譽權

索賠精神損失費1元

看到何先生、秦先生等人張貼的公告後,張大爺氣憤不已,找到對方理論,並因此大吵了一架。張大爺認為,何先生、秦先生等人張貼的公告內容不屬實,嚴重侵犯了他的名譽權。隨後,張大爺以侵犯名譽權為由,向涪城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今年5月,涪城區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了公開審理。庭審中,張大爺提出,被告何先生、秦先生等人指使小區門衛在小區各單元張貼公告,冒充小區業主簽名,公開張貼歪曲事實的公告,毀壞原告聲譽,嚴重侵犯原告名譽權,造成原告在本小區信譽嚴重受損,威信下降,給原告造成極大的精神壓力和傷害。請求法院判決被告何先生、秦先生等人立即向原告書面公開道歉,挽回影響,並向原告賠償精神撫慰金1元。

何先生、秦先生等人則辯稱,案涉小區內的公告,是由小區業主60多戶親筆簽名,不存在冒籤的事實;張貼公告僅是對事實的描述,不存在誇大情況;其張貼範圍僅限於小區內,僅是對小區管理人員的調整,對小區業主有約束作用,被告未惡意對外散佈公告,對原告名譽未造成嚴重損害。

法院判決

本意是告知小區業主,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

法院審理認為,名譽權是民事主體享有的對其品德、聲望、才能、信用、作風等所體現出的社會價值要求給予公正的社會評價的法定權利。小區業主對張大爺在擔任業委會主任期間的工作有意見,理應採取與張大爺溝通、提意見等正常的方式解決。而何先生、秦先生等人採用張貼公告的形式,且公告中使用了“暗中”“作祟”“清除”等不當字眼,確實給張大爺造成了一定困擾。但該小區業主受年齡、文化等因素的限制,其本意是想通過張貼公告方式告知小區業主,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之故意,且公告也是張貼在小區內,雖然小區內有部分租戶,畢竟人員較少,並未造成廣泛的社會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相關條例規定,何先生、秦先生等人張貼公告之行為並未達到侮辱、誹謗的程度,內容也是小區大部分業主知曉的,故何先生、秦先生等人行為並未構成侵害張大爺名譽權。該小區業主對張大爺擔任業委會主任期間的工作多有不滿,張大爺也應反省,改變工作方式,多與業主溝通,做好小區服務工作。

綜上,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判決駁回原告張大爺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後,張大爺未提出上訴。(綿陽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趙利賓 實習記者 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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