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离婚协议已签订 财产分割悔已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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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李某请求霍邱县人民法院撤销其与杨某离婚协议中的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对共同财产重新进行分割,经开庭审理,霍邱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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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杨某原系夫妻关系,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8年4月在霍邱县城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下达成协议,并于同日领取离婚证。人民调解书第四、五项表明,李某与杨某就婚后共同财产约定如下:双方于2010年5月出资购买熊某自建住房一套归杨某所有,杨某自愿给李某人民币30万元,房屋内电视机、空调、沙发各一台(套)归李某所有;双方无共同债务,共同债权10万元归李某所有,由杨某协助要回,李某收到后于3日内搬出居住房屋。2018年4月,李某出具收到杨某30万元的收条,收取30万元,10万元债权未收回,双方现仍居住于争议房屋内。庭审中,杨某要求法院监督李某履行调解协议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并未能举证证明其与杨某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因而,双方形成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应撤销,故,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意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等问题作出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协议签订经民政局备案后,当事人想反悔是很难的。首先,对离婚这一行为,若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且领取了离婚证,一方反悔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其次,若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当事人可在协议签订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同时对离婚协议中未约定的事项可以提出诉讼请求。最后,离婚后若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在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请求再次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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