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A有哪些條款是以球員的名字命名的?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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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是一個商業聯盟,隨著時間的推移,很多合同形式也在不斷改進,來保證球員或者球隊利益的最大化。也就出現了一些改變合同規則的球員,為了方便好記,通常就把這些條款叫做某某球員條款,比如羅斯條款,那麼這些條款具體的內容又是怎樣的呢?

先說說簡單易懂的條款吧。

1、奧斯卡·羅伯特森法案:球員在合同到期成員自由球員時,母球隊有優先續約權。

2、加里.佩頓規則:被交易的球員如果被新球隊解約,如想和原球隊簽約需在30天之後(賽季中)或者20天后(休賽期),後來因為大Z,又把時間改為整個賽季都無法與原球隊簽約。



3、阿蘭休.斯敦條款:如果一名球員在合同期內宣佈退役的話,和他簽約的球隊將不會支付他的剩餘工資,且他的合同金額也不會算到球隊的薪資空間當中。休斯敦也成為了第一個被特赦的球員。

4、羅斯條款:想必很多人都知道,羅斯在自己的第三個賽季就拿到了MVP,聯盟為了激勵年輕新秀,專門制定了羅斯條款,其內容是球員在新秀合同期內拿下MVP或者兩次成為全明星或或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那麼在籤第二份合同時將直接得到一份佔全隊工資帽30%的頂薪合同。



接下來是比較複雜的條款

5、阿倫納斯條款:適合一切在NBA呆了1-2年的受限制自由球員,邀請合同的第一年薪金不得超過當年的 中產階級條款(第二輪新秀的原球隊只要有中產階級特例就能匹配任何球隊的合同),通過這樣的辦法限制第一年的薪金以保證球員最先的球隊能夠通過引用伯德條款,或中產階級條款給球員提供相應的合約。也就是說,其他球隊無法對合同到期的二輪秀開出比母隊合同更高的合同。

6、伯德條款:俗稱“鳥權”,是指球隊可以不受工資限額的規定與本球隊的自由人續約,但是,續約的自由人必須在該球隊效力三年以上。這樣的自由人每賽季的工資可以提高10.5%,而籤其他球隊只能提高8%。同時“伯德條款”擁有繼承權,比如一個球員和A隊簽約了一份3年合同,在一年後被交易到了B隊並履行了剩下兩年合同,那B隊就具有這個球員的伯德簽約權。


小事牛刀


NBA有些以球員命名的條款,被命名的球員往往是表現出色或是有相關規定被鑽了漏洞,導致聯盟出臺了某項條款,下面小蝦給大家侃侃那些著名的條款。

相信很多人都聽說過“羅斯條款”,具體是說的什麼呢?官方給出的條件是:只有那些曾在新秀合同期間當選過MVP,或者是曾在全明星票選中兩次以首發身份入選全明星賽,亦或是曾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無論是第幾隊)的球員,只要滿足以上條件,就可以觸發“羅斯條款”。

那“羅斯條款”有啥具體又是說道啥呢?這是一項針對薪資的條款,大家知道,本來NBA球齡在0-6年的球員,簽約時的頂薪為工資帽的25%,但“羅斯條款”讓那些在新秀合同期間表現特別優秀的球員,則可以突破這個限制,最多可以和球員達到第二檔頂薪,也就是工資帽的30%。

當年羅斯假如按照舊版勞資協議以頂薪跟公牛續約的話,他可以得到一份起薪為1450萬美元的大合同;但在“羅斯條款”下,他就可以得到一份起薪為1740萬美元的大合同。整整多了300萬美元!要知道,當年那些比羅斯更早進入NBA的頂級球星,如霍華德、保羅、德隆-威廉姆斯等下一年的合同起薪也不過是這個價位。可以說,羅斯造福了後來那些初出茅如便能達到王者段位的球員。就像後來的杜蘭特、格里芬、喬治、利拉德等人,拿到大合同都是因為觸發了這項條款。

當然,要達到這一成就十分不易,我們回頭看看自96黃金一代以來,能觸發這項條款的球員(以前四年作為新秀期來看):

艾佛森:一次一陣,一次二陣科比:兩次全明星首發,一次二陣,一次三陣鄧肯:兩次全明星首發,四次一陣諾維茨基:一次二陣,一次三陣卡特:三次全明星首發,一次二陣,一次三陣弗朗西斯:兩次全明星首發韋德:兩次全明星首發,兩次二陣,一次三陣安東尼:兩次三陣勒布朗-詹姆斯:三次全明星首發,一次一陣,兩次二陣姚明:四次全明星首發,兩次三陣德懷特-霍華德:一次一陣,一次三陣克里斯-保羅:一次二陣,一次一陣布蘭頓-羅伊:一次二陣,一次三陣

平均一年一個都沒有,所以,要觸發此項條款並不容易,這也是激勵著新人們為了拿到更多薪資要付出更多的努力!最後,提到羅斯,不得不惋惜一句,即使他已達到以自己命名條款的高度,但是我們依舊未見過巔峰期的玫瑰,實在是可惜。。。

現役的還有以一名球員命名的條款,那就是我們的剛剛加盟湖人的隆指導命名的,“隆多條款”。當然,這項條款就不想羅斯那樣輝煌了。

事情的由來是這樣的:在12-13賽季,朗多僅出場了38次,獲得420次助攻,但以場均11.1次助攻獲得聯盟的助攻王。這怎能叫人信服?記得姚明在08-09賽季投中的那記三分嗎,整個賽季就出手了一次,命中率為100%,那豈不是姚明要做3分王了?特別是當時排名第二的保羅,出場70次,場均9.7次助攻,只能排在第二,心裡那個不甘啊。

聯盟為了修復這一漏洞,第二年立馬推出了“朗多條款”,這下條款規定:一個球員必須參加70%的場次(普通賽季為58場比賽,縮水賽季按比例計算),才可以被列入統計名單。如果出場次數不足58場(或70%),那麼必須將整體數據除以58場(或70%)來參與排名。所以,如果上一個賽季就推出此項規定的話,朗多場均助攻數據應該換算為420/58=7.2次,只能排在聯盟第9位,這樣就公平了許多。

所以說“朗多條款”是一項修補聯盟漏洞的條款。

時間往前推移,早期有因為薪資問題出現過幾個條款。像最早的“伯德條款”,就是超過工資帽的最高金額再簽約的例外條款。

1984年聯盟為了維持湖人與凱爾特人對峙、魔術師與大鳥黑白雙雄爭鋒的局面,允許綠軍在沒有薪資空間留下自由人伯德,而伯德作為第一個在受用該條款的球員,現在也用他的名字來命名這個條款。

但是這一條款有個前提,就是續約的自由人必須在該球隊效力三年以上,就是因為這一規定,又催生出之後的“阿里納斯條款”。

大將軍阿里納斯在勇士的新秀賽季幾乎被按在板凳上,促使了他第二年的爆發。第二賽季,阿里納斯場均砍下18.3分4.7籃板6.3助攻的全面數據,當選最快進步球員,但是這個賽季結束後,阿里納斯成為了受限制自由球員。按照規定最多隻能開出起薪490萬美元的合同,這顯然不符合一個全明星球員的胃口,恰好,眼疾手快的奇才,以出6年6500萬的合同,輕鬆挖走了勇士未來的新星。

聯盟為了保護母隊的權益,防止再出現辛苦培養的球星被別隊挖牆腳,於是就出臺了“阿里納斯條款”。條款規定:對於球齡不超過兩年的受限制自由球員,非母隊給他開出的合同起薪不得超過中產,第二年漲薪幅度不得超過4.5%,合同前兩年薪資如果達到規定上限,第三年能夠開出頂薪,如果母隊不進行匹配,那麼他在其他球隊佔用的薪資空間按照均薪計算而不是起薪。

這一條款的出臺看似維護了母隊和權益,但是,“阿里納斯條款”條款最後規定,合同前兩年薪資達到規定上限,第三年可以開出頂薪,而如果滿足該條款的球員簽約其他球隊,那麼佔用球隊的空間按照均薪計算,互相抬價又為毒藥合同的變異提供了條件。當年的莫雷就是利用毒藥合同成功挖到了林書豪和阿西克。

吸取了這些經驗,現在的球隊往往和二輪秀簽下3年合同,就像格林3年264萬美元的新秀合同結束之後,勇士馬上以5年給足格林8500萬續約。

總之,能以自己名字被聯盟命名為條款,雖然有些不一定是正向的,但也是一種“榮譽”吧,畢竟每當條款觸發的時候,人們都會想起那名球員。當然,聯盟中還有更為厲害的球員,雖然沒有被命名條款,但是卻讓聯盟為其修改了規則,這麼厲害的人物都有誰?請看小蝦下回講解。


小蝦米籃球


另類青史留名的方式

在NBA有的球員以精湛的球技著稱、有的球員以獨立特行的性格著稱,可是有些球員卻會讓自己的名字成為聯盟中條款,那麼在聯盟裡到底有哪些條款是以球員的名字命名的呢?

  • 伯德條款

之所以會出現伯德條款,主要是因為當初凱爾特人第一個允許超過工資帽而留住自由球員的球隊,而這名球員就是伯德。1984年伯德成為自由球員,而聯盟中為了“黑白爭雄”並製造凱爾特人和湖人對峙的局面對於老兵故意採取的寬大措施。伯德條款對於球員和球隊都是非常有利的,同時還有早期伯德條款和非伯德條款。

  • 阿里納斯條款

2003年阿里納斯成為擁有早期伯德權的受限制自由球員,可是奇才為其提供了一份起薪為850萬的合同,可是勇士只能給出阿里納斯早期伯德權的合同(490萬)左右,所以他們無法匹配奇才的合同,只有眼睜睜看著阿里納斯加盟奇才。為了保障母隊利益,聯盟在2005年勞資協議中填補了阿里納斯條款。

  • 羅斯條款

2008年進入聯盟的羅斯在其職業生涯第三個賽季就榮膺常規賽MVP,當時的羅斯還處於新秀合同。2011年11月26日,勞資雙方終於達成初步協議,在新協議中,聯盟將會針對那些處於新秀合同中的年輕球員設置一個條款,以獎勵那些表現出色的球員。條款的具體內容:一名球員在執行完他的新秀合同後,在簽訂職業生涯第二份合同時可得到一份佔全隊工資帽30%(較舊合同增長了5%)的頂薪合同。不過該條款有很嚴的入門門檻:在新秀合同前四年當選過MVP,或兩次在全明星賽中入選首發陣容,或兩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而當時制定這個條款的時候,全聯盟只有羅斯符合條件,因此這個條款被稱作是羅斯條款。

  • 佩頓條款

2005年凱爾特人將佩頓、湯姆·古格里奧塔、邁克爾·斯圖爾特,以及三個未來首輪選秀權送至老鷹,換回安託萬·沃克。此後,佩頓與老鷹協議解除合同,並馬上與凱爾特人重新簽約。當時聯盟把這種交易視作兒戲,於是佩頓條款應景而生:被交易後又被裁掉的自由球員,禁止立即與被交易前所在的球隊重新簽約,而是必須等待30天之後才能與舊日的東家簽約。30天的期限是賽季進行中的數目;如果是休賽期,那麼簽約的期限縮短為20天。

  • 隆多條款

2012-13賽季,朗多因為傷病僅僅出場38次,獲得420次助攻,最終就以場均11.1次助攻獲得聯盟的助攻王。因為按照之前的規定,一名球員參加評選需要滿足“出場70次或以上”和“總得分超過1400分,總籃板超過800個,總助攻超過400個”這兩個條件中的任意一個,朗多的420次助攻滿足第二個條件,因此力壓保羅獲得助攻王。2013年10月29日發佈的新賽季技術統計規則,就是為了避免隆多成為助攻王的漏洞。新規則規定球員必須參加70%的場次(普通賽季為58場比賽,縮水賽季按比例計算),才可以被列入統計名單。如果出場次數不足58場(或70%),那麼必須將整體數據除以58場(或70%)來參與排名。

  • 休斯頓條款

2001年8月尼克斯與休斯頓簽訂了6年1億的大合同,可是合同尚未執行完,休斯頓就因為嚴重的膝傷無法繼續比賽並於美國時間2005年10月18日正式宣佈退役。按照合同規定,紐約在2007年之前還要付給休斯頓4000萬美元的合同,於是當年聯盟就出臺條款:一支球隊可以裁掉隊內的任何一名球員,該球員的工資將不會佔用球隊的工資帽,這是一個“特赦條款”,,又被謔稱為休斯頓條款。只不過紐約並未裁掉休斯頓,後期休斯頓還因為這個條款為他帶來的不良影響要求法官還他一個公道。

這些以球員命名的條款都是在一個特殊的環境下產生的,但條款的本質都是相當好的,要麼保護球隊利益、要麼保護球員利益,從這些微小的細節也可以看出NBA為什麼會如此成功,因為他們將每一個特殊情況可能帶來的影響都做到及時規避和調整,這是改革的一部分,更是前進的動力。


爽哥看球不任性


回答問題前,解釋一個理解中的誤區—NBA勞資協議中,從來沒有以球員名字命名的條款,只是某些條款是因某位球員而引發,大家習慣性將新出臺條款以某位球員名字進行命名。

例如:勞資協議中的指定球員條款(新秀),是因為羅斯在新秀時期表現異常出色,在11年獲得MVP、入選最佳陣容一陣。恰逢11年新一輪勞資談判,為鼓勵新秀球員,新增加了指定球員條款(新秀),條款內容又幾乎完全符合羅斯已完成標準(條款內容在16年新勞資協議中發生變化),所以我們才稱“指定球員條款(新秀)”為“羅斯條款”。



常見的以球員命名的條款有:

—拉里伯德條款(鳥權)

當球員為母隊效力3個賽季後,就會擁有鳥權。球隊可以使用鳥權特例,無視工資帽限制,與該鳥權球員簽約,並且可以拿到最高的薪水增長比例。



—阿里納斯條款

當二輪或者落選新秀球員只簽了1-2年年合同,合同到期後,母隊只擁有其非鳥權或者早鳥權。當其他球隊提供邀請報價時,母隊沒有薪金空間,也無法使用非鳥和早鳥特例進行匹配時,可以使用中產特例進行匹配。



—阿蘭休斯頓條款(特赦條款)

2005年勞資協議中添加了特赦條款,規定各球隊在05-06賽季可以特赦球隊一位球員,該球員薪水不再計算在球隊薪水總額內。到2011年勞資協議中,特赦條款規定各球隊可以在11-16年期間擁有一次特赦球員的機會,該球員合同必須是在11年之前簽約。

2016年勞資協議中去除了特赦條款。


忠勇世家


在NBA名垂千古的方式有很多,比如打出名堂,也比如通過自己的努力能夠讓聯盟出臺一項條款,並讓外界習慣以自己的名字來命名這項條款。伯德條款、羅斯條款、阿里納斯條款和阿蘭.休斯敦條款樓上的答主已經回答過了,我再補充兩條:

加里.佩頓條款:


在2005年凱爾特人和老鷹的一場大交易中,凱爾特人將“手套”佩頓送到了老鷹,隨後,佩頓同老鷹完成解約,並迅速再次同凱爾特人完成簽約。這一行為激怒了聯盟,讓聯盟感覺交易如同兒戲,為了避免此類事件再次出現,聯盟出臺了規定:被交易後又被裁掉的自由球員,禁止立即與被交易前所在的球隊重新簽約,而是必須等待30天之後才能與舊日的東家簽約。30天的期限是賽季進行中的數目;如果是休賽期,那麼簽約的期限縮短為20天。後來,這一規定再度被修改,球員在當賽季不能再同老東家簽約。

隆多條款:


2012/13賽季,隆多因為受傷只打了38場比賽便賽季報銷,但賽季末的助攻榜上,他以場均11.1個助攻獲得了助攻王。這引起了很多人的不滿,因為他出場次數太少,被認為含金量不足。因此,聯盟修改了球員參與數據評比的規則:球員必須參加70%以上的場次(82場比賽的一個賽季的70%為58場比賽,縮水賽季的按比例計算),才會被列入統計名單。如果球員出場次數不足70%(58場比賽),那麼也必須將整體數據除以70%(58場比賽)再參與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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