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录用57岁劳动者被判赔精神抚慰金!

庞先生于1958年9月18日出生,截至2015年11月止已年满57周岁

,持有效期限自2010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7日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为1988年5月7日,准驾车型为A1、A2、E,自2013年8月12日起准许驾驶校车,准驾车型A1。

2015年7月8日,东吴运输公司招聘大客车司机,招聘需求如下:

招聘需求

岗位名称:大客车司机;岗位职责:驾驶营运客车或公交车;学历:不限;专业:不限;性别:男;年龄:18-45岁;工作年限:1年以上驾驶经验;其他条件:有A1牌驾驶证;需求数量:10名;备注:月均工资5000元,购买五险一金。

2015年11月18日,庞先生前往公司应聘,当日,公司以庞先生超出招聘年龄为由不予录用,并填写《反馈信息》,上载明:

反馈信息

庞先生(先生/小姐)于2015年11月30日前来我单位面试,我单位决定不录用。不录用原因:由于庞先生已经超出我司招聘年龄内。

对此,庞先生认为公司构成就业歧视,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招聘宣传上的年龄要求应更正为26-60周岁;2、被告向庞先生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庞先生精神抚慰金8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单位不录用57岁劳动者被判赔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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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答辩】

运输公司答辩称:

一、我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依据我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我司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有自主设定用人条件,决定录用人选,而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的权利。我司针对具体岗位设定一定的招聘条件或拒绝录用不合格应聘者的行为,是依法行使我司自主用人权利的具体体现。

二、我司针对客运司机岗位招聘设定年龄条件的根本出发点是客运行业高危性质和客运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同时也是结合客运司机岗位的工作特殊性经充分综合考虑而形成的。庞先生应聘的大客车司机岗位,牵涉到不特定多数乘客及广大交通参与者生命安全、每日正常工作时长达8小时,节假日客运高峰期还要加班,安全责任重大、劳动强度巨大,是对劳动者的精神状态、身体素质要求十分高的特殊工种。作为用人经验丰富且具备高度社会责任感的客运企业,集团公司关于驾驶员录用管理规定及我司《驾驶员安全管理制度》第三条第(二)款均有规定,大型客车营业驾驶员年龄要求在50岁以内,这也是客运行业多年以来的行业特性和自主、自治管理,法律不应加以干预。而针对庞先生应聘岗位设定的18-45岁年龄条件,也正是基于该岗位的高危特性及高强度劳动对劳动者的身体素质、精力条件等要求综合考虑形成的,并非为歧视任何一类劳动者。

三、就庞先生自身情况而言,并非我司就该岗位的录用人选,基于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我司有权对其不予录用。庞先生诉称其具备多年校巴驾驶经验,而校巴司机与我司客运司机岗位性质及要求具有明显差异。校巴司机每天的实际驾驶时间必然比客运班车短,且行驶路线固定、单一。而客运班车线路种类繁杂,既有人多车多且客流量大的繁华城市路段,也可能是车流量大、路程长的高速路段。客运班车对司机的驾驶技术、精力、体力、注意力和责任感要求无疑比校巴高。我司结合具体岗位的特殊需求、职工就业稳定性需求,综合庞先生工作经验、年龄因素考虑,认为其并非我司录用人选,而对其作出不予录用的决定是我司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的体现,并未侵犯庞先生平等就业权利,更不构成任何就业歧视。

四、根据《就业促进法》第26条规定,我方设定录用的年龄条件对其他应聘者都是公平的,如果庞先生是58岁,同样也有另一名应聘者也是58岁,如果我方录用了另一名58周岁的应聘者,我方才存在就业歧视;同时根据该法第30、31条规定,我方也没有因为上述规定而拒绝录用庞先生,所以本案不存在就业歧视。

综上,庞先生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院采纳我司答辩意见并依法驳回庞先生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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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依法受到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的权利和资格,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身高、宗教信仰、经济能力等受到限制。

庞先生持有准驾车型为A1的驾驶证,依法可驾驶大型客车至60周岁。现被告运输公司在其招聘信息中要求大客车司机年龄为18周岁至45周岁,明显剥夺并损害了包括庞先生在内的年龄在45周岁至60周岁并持有A1驾驶证这一类群体的平等就业机会。

关于被告运输公司提出其招聘18周岁至45周岁的大客车司机不仅是基于公司制度规定,也是基于该工作岗位的高危性、高劳动强度等因素以及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因此并未构成就业歧视的抗辩。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应当依法行使,不得侵犯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公安部已从驾驶人的年龄条件、身体条件、驾驶技能等各方面对各类准驾车型驾驶证的申领以及各类车型驾驶证的审验管理,进行了综合考量并作出了规定,而被告运输

公司自行设定的高于部门规章规定的且与个人能力无关的年龄标准显然超出了依法行使用人自主权的界限,侵犯了庞先生的平等就业权。庞先生据此要求被告运输公司赔礼道歉和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方式、所造成的后果等因素,酌定被告运输公司向庞先生口头赔礼道歉并赔偿庞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关于庞先生要求被告更正招聘信息中的年龄要求至60周岁的诉请。本院认为,被告运输公司发出的招聘信息侵害了包括庞先生在内的不特定人的平等就业权,庞先生可就该侵权行为对其自身造成损害的后果提起诉讼,但就被告针对不特定人作出的行为,庞先生没有诉的利益,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

一、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向庞先生庞先生口头赔礼道歉;

二、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

向庞先生庞先生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三、驳回庞先生庞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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