槐軒君說法|微商手機自動營銷,其實沒有那麼簡單!

男子從微商專用手機中摸索“生意經”,與他人合夥成立公司,製作可實現自動營銷功能的微信外掛軟件,裝機對外銷售,從賣出的2000餘臺微商手機中獲利300餘萬元。

近日,檢察院對劉某、吳某及某網絡科技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罪依法提起公訴。

“微商手機”帶來“生意經”

2015年5月,劉某在網上看到有人在賣“微商手機”,據說可以自動添加好友、群發消息等。劉某先嚐試著從市場上買了10臺微商平板電腦,讓朋友幫忙在朋友圈裡推銷,很快,10臺微商平板電腦就全部賣掉了,每臺還獲利1500元。

初嘗甜頭後,劉某想著索性購置一些高配置的手機出售,這樣利潤可能更高一些。

8月前後,劉某就開始著手做自己的微商手機。先是聯繫了一家手機廠家,以每臺1000元的價格購進一批手機。通過朋友圈廣告,劉某賣出去不少,還招到了不少代理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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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合夥成立公司裝機對外銷售

據劉某供述,因為沒有獲得騰訊公司授權,其編寫的程序系外掛程序,即在不修改微信原有程序的前提下,增加了微信本身沒有的功能。

後因手機質量問題經常接到客戶投訴,劉某換了新的手機供應商,以每臺900多元的價格購進2500臺手機。與此同時,劉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做手機軟件開發的吳某,吳某給出的裝機費為每臺100元。

槐軒君說法|微商手機自動營銷,其實沒有那麼簡單!

圖文無關

於是,劉某決定和吳某合作,併成立一家網絡科技公司,對新手機供應商提供的手機進行裝機,推出全新的“瞬”微商手機,對外售價為4680元。

據吳某供述,其製作的外掛軟件安裝之後,在這款“瞬”手機裡的微信裡,新增了“微信轉發”、“微信通訊錄”和“微信反撤回”三個模塊。

剛開始時,是由劉某聘請的倉庫管理員和銷售安裝外掛軟件,裝好後再發給代理商。之後,代理商或者客戶拿到手機後根據教程視頻自行安裝。安裝好軟件後,客戶需要在吳某設計的一款叫“瞬”的APP上註冊登錄,這樣可以方便吳某統計賣出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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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文無關

層級銷售至案發獲利300萬

劉某鼓動全公司的人在朋友圈發廣告,為這款“瞬”手機宣傳。之後,有不少人慕名來買微商手機,也吸引了不少代理商。

針對不同需求量的代理商,劉某也制定了不同的價格,一般來說,賣給代理量大的代理商的價格為每臺2300元左右。

通過公司銷售直銷和代理商的層級銷售,截至案發,劉某與吳某共賣出“瞬”微商手機2300餘臺,獲利300餘萬元。

槐軒君說法

“這是侵犯著作權!”

不得“通過非騰訊開發、授權的第三方軟件、插件、外掛、系統,登錄或使用騰訊軟件及服務,或製作、發佈、傳播上述工具”。——《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

經審查,劉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預先在手機內一併安裝下載外掛軟件及微信軟件形成捆綁運行的行為,已違反了《騰訊微信軟件許可及服務協議》的規定,屬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計算機軟件作品,系侵犯著作權行為。

劉某等人售出手機後為客戶提供刷機教程的銷售方式,客觀上也侵害了騰訊微信的正常運行,因此應認定為以營利為目的,未經權利人許可,複製發行計算機軟件的行為。

承辦檢察官認為,劉某夥同吳某,及其成立的網絡科技公司,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計算機軟件作品,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侵犯著作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 | 閔行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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