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天天學」《淮安市文明行爲促進條例》10月起施行

《淮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由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8年6月20日製定,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7月27日批准,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的出臺,將為倡導文明行為、管理約束不文明行為提供綜合法律依據,為全體社會成員參與監督不文明行為提供法治支持,為新形勢下深化文明城市創建、促進精神文明建設提供法治保障,有利於促進淮安市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整體提升。

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4號

《淮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由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於2018年6月20日製定,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2018年7月27日批准,現予公佈,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8年8月9日

淮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8年6月20日淮安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制定 2018年7月27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文明天天学」《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0月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一節 文明倡導行為

第二節 基本行為規範

第三章 促進措施

第一節 制度保障

第二節 設施保障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承和弘揚周恩來精神,樹立文明觀念,倡導和規範文明行為,治理不文明行為,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符合社會道德要求,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社會參與、獎懲並舉、系統推進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等工作。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各類開發區和園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本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以及各類先進模範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活動。

第二章

行為規範

第一節 文明倡導行為

第八條倡導助人為樂。積極參與志願服務和扶貧濟困、敬老、助殘、助學、賑災等公益活動。

鼓勵和支持無償獻血,鼓勵捐獻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器官和遺體。

第九條倡導見義勇為。鼓勵成年公民面對不法行為和重大險情時,勇於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

第十條倡導誠實守信。人際交往守時守約,生產經營和社會服務恪守信用。

第十一條倡導愛崗敬業。熱愛勞動,尊重勞動,尊崇職業道德,弘揚工匠精神。

第十二條倡導孝老愛親。弘揚家庭美德,注重家庭、家風建設,注重家教,促進幼有所教、老有所養,促進家人、親友、鄰里團結友愛和睦。

第十三條倡導移風易俗。樹立良好社會風尚,破除陳規陋習;節儉舉辦節慶、婚喪事宜;綠色殯葬、文明祭掃。

第十四條倡導綠色生活。文明就餐,適量點餐,不過分勸酒;低碳出行,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節約能源資源,循環利用,及時關閉水、電、氣。

第二節 基本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秩序行為規範:

(一)在公共場所衣著整潔,舉止得體,語言文明,講普通話,用規範字;

(二)等候服務自覺排隊,使用垂直電梯先下後上,自動扶梯有序上下;

(三)在生產、經營、生活、娛樂等活動中不產生超過排放標準的噪聲;

(四)不得從建築物、構築物向外(下)拋擲物品;

(五)不得在道路上打穀曬場。

第十六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環境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不亂扔垃圾,不隨地大小便,不攀折花草樹木,不損毀綠地草坪;

(二)不在禁菸場所吸菸,不在控制吸菸場所除指定地點以外的地點吸菸,有未成年人、孕婦在場時不吸菸;

(三)不隨意在路面、建築物、構築物等設施上張貼、塗寫、刻畫,不隨意散發小廣告等宣傳品;

(四)不得露天焚燒垃圾、秸稈、落葉、輪胎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五)不往路面、廣場、綠化帶潑灑汙水,不往非汙水管道排放汙水。

第十七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下列公共交通行為規範:

(一)駕駛機動車不隨意變道,通過路口減速行駛,經過人行橫道禮讓行人;

(二)駕駛非機動車遵照交通信號行駛,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不逆向行駛,不超速行駛,不超越停車線,不佔用斑馬線;

(三)不向車(船)外拋擲物品;

(四)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自覺排隊、有序上下,主動為老、弱、病、殘、孕、幼乘客讓座,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內喧鬧、亂扔垃圾;

(五)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側行走;橫過道路時從人行橫道、過街設施通過;不闖紅燈,不在人行橫道滯留;

(六)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應當避讓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救護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等特種車輛;

(七)機動車、非機動車應當按照標牌、標識、標線的指引順向停放。

第十八條公民應當文明旅遊,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保護生態環境,愛護文物古蹟,尊重當地宗教信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

第十九條公民應當愛護公用設施,合理使用公用設施,不得損壞、改裝以及擅自佔用園林綠化、文化體育、交通出行、環衛市政、消防安全等公用設施。

第二十條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秩序,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患矛盾和醫療糾紛。

第二十一條公民應當文明使用互聯網,主動抵制網絡謠言,不編造、發佈和傳播虛假、恐怖、暴力、低俗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不參與涉及色情、賭博、暴力的網絡遊戲。

第二十二條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廣場、辦公區、學校、居民生活集中區、商業街區等場所使用音響器材和作業設備產生超過規定標準的噪聲,干擾他人工作、學習、生活的;

(二)在學校、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影劇院、醫院、商場、餐館、候機(車)樓站等公共場所內大聲喧譁、粗言穢語、爭吵爭鬥的;

(三)在有禁菸標識的公共場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內吸菸的;

(四)在學校、醫院、政務服務區、商業核心區、商務集聚區、公共綠地、廣場、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內隨地吐痰、亂扔垃圾的;

(五)在城市道路、廣場、政務服務區、商業核心區、商務集聚區等公共場所以及公用設施隨意張貼、塗寫、刻畫,隨意散發小廣告的;

(六)攜帶寵物進入醫院、商場、餐館等公共場所,攜帶寵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清理寵物戶外糞便,或者攜犬外出不使用牽引帶牽引的;

(七)行人違反交通信號指示橫穿道路,違反道路通行規定在機動車道上行走,或者跨越護欄等交通隔離設施的;

(八)非機動車在城市主次幹道不按規定通過路口、橫過道路,或者在人行橫道上滯留的;

(九)機動車、非機動車佔用公共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人行通道、無障礙通道等區域停放,或者佔用公共綠地停放的。

第三章

促進措施

第一節 制度保障

第二十三條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確定年度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目標,並組織落實。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對文明創建活動的指導,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文明創建測評體系,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評估。

第二十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行業)、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等創建活動,建立健全創建機制。

行業協會、基層自治組織、業主大會等應當依法制定服務規範、自律章程、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自律自治規範,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五條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宣傳教育機制,利用現有設施發佈公益廣告,通過多種方式和途徑營造促進社會文明的氛圍。

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和廣告發布者應當按照相關要求,在公共媒體、戶外廣告設施上及時發佈、更新公益廣告。

第二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下列文明行為促進的保障和激勵機制:

(一)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建立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註冊、記錄和評價制度,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並按照有關規定對錶現突出的個人和組織給予表揚、獎勵。

(二)慈善公益保障和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護慈善公益活動參與者的合法權益。有關單位應當為開展慈善公益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三)醫學捐獻保障和激勵機制。無償獻血者和造血幹細胞、人體組織、器官捐獻者,及其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在臨床用血、造血幹細胞移植、人體組織和器官移植等方面,有權依法獲得優先或者優惠待遇;對錶現突出的獻血者和捐獻者應當依法給予表揚、獎勵。

(四)見義勇為保障和激勵機制。落實見義勇為傷亡人員保護、優待、撫卹補助政策;尊重和保護、幫助和獎勵見義勇為人員。

(五)文明行為信用激勵機制。建立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的文明行為信用積分制度,將公民的文明行為信用積分納入統一的社會信用體系,對公民文明行為給予激勵。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揚和獎勵制度,對獲得文明村鎮、文明單位(行業)、文明校園、文明社區、文明家庭等榮譽稱號的予以獎勵。

鼓勵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對本單位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作出貢獻的人員和文明行為先進人物進行表揚和獎勵。

對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等單位實行文明創建積分制度,文明積分作為單位評先評優、獲得政府優惠待遇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困難幫扶制度。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等先進人物。

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文明行為信用積分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二節 設施保障

第二十九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文明促進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加大對文明促進基礎設施的投入。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開展文明促進基礎設施綜合整治工作,進行排查、修復、改造和提升。

第三十條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等部門,加強公共廁所、垃圾存放清運等環衛設施、場所的規劃佈局和建設。

在商業核心區、商務集聚區、廣場、公園、候機(車)樓站以及旅遊景區等人流密集場所,相關單位應當加強公共廁所建設、維護和保潔。新建和改造公共廁所,女廁位與男廁位的比例應當不小於三比二,有條件的應當設置第三衛生間。鼓勵沿街單位將內部廁所向社會公眾免費開放。

城市和建制鎮的主次幹道、公共場所、住宅小區應當加強垃圾分類、收集、清運設施的配置、維護和保潔。

第三十一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交通信號設施的規劃、設置和管理,保持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等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公安機關應當強化機動車禮讓行人、校車優先通行、公交車專用通道等標誌與交通護欄的設置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會同城市管理部門依法合理劃定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立醒目停車引導標識,定期對道路停車泊位設置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並作相應調整。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依法合理劃定道路以外公共區域的臨時停車泊位,設立醒目停車引導標識,定期對停車泊位設置和使用情況進行評估,並作相應調整。

街道(鄉鎮)、社區應當加強對居民小區停車泊位設置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會同城鄉規劃部門,加強城市和建制鎮道路的人行道以及盲道、緣石坡道等無障礙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商場、銀行、醫院、政務服務單位等公共服務場所應當設置坡道、電梯等無障礙設施。

第三十四條民政、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名、路名、門牌等標識標誌的命名、設置、維護和管理,並保持標識標誌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城市和建制鎮主次幹道公告欄、宣傳欄等公告宣傳設施的設置、維護和管理。

商場、銀行、醫院、政務服務單位等公共服務場所以及學校、社區,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宣傳欄等設施。

第三十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公益廣告專用設施,建立愛心公園、好人廣場、榮譽牆等道德宣傳教育場所。

鼓勵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利用現有場所和設施,設立提升公民道德修養、法治意識、身心健康的主題教育場所。

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共場所設置文明行為提示牌。

第三十六條鼓勵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利用本單位場所和設施,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和其他戶外作業人員提供茶水、飯菜加熱、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候機(車)樓站、醫院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備獨立的母嬰室;鼓勵女職工集中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配備獨立的母嬰室。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候機(車)樓站、體育場館等人流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除顫儀等急救設備。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核評價制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對其所屬部門、單位以及下級人民政府工作考核內容。

上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下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考核。

第三十八條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對其工作場所、營業場所或者服務區域範圍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監督檢查,及時勸導、制止不文明行為。對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建立專項整治機制。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基層自治組織、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可以招募志願者或者聘請文明引導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四十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不文明行為舉報、投訴、受理制度,公佈投訴舉報電話、信箱等,鼓勵單位和個人對不文明行為投訴舉報。

第四十一條行政執法人員在依法查處違法的不文明行為時,有權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地址以及聯絡電話號碼等信息,行為人拒不提供、出示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通知公安機關進行現場查驗。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採用拍照、錄像、視頻監控、筆錄等方式取證。

第四十二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應當設立不文明行為曝光專欄,對不文明行為予以及時曝光。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不文明行為予以曝光和批評。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應當對未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力的部門和單位,予以通報、曝光、批評。

第四十三條已經獲得文明榮譽稱號的單位和個人,有弄虛作假或者違法犯罪等行為,不再符合相關榮譽稱號標準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程序取消其榮譽稱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至二十一條規定以及實施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的,法律、法規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場所內大聲喧譁、粗言穢語、爭吵爭鬥的,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勸阻、制止;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公共場所隨意散發小廣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攜帶寵物進入醫院、商場、餐館等公共場所,攜帶寵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清理寵物戶外糞便,或者攜犬外出不使用牽引帶牽引的,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因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人,申請參加並按要求完成行政執法部門安排的社會服務的,行政執法部門可以依法從輕、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拒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執法部門除依法進行處理外,應當將處罰決定作為當事人個人信用信息予以記錄。

第五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本條例規定相關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明天天学」《淮安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0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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