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工程措施費定額計算說明

一、一般說明

(一)本章適用於市政工程的腳手架工程、現澆混凝土模板、支架、圍堰、便道、便橋及施工圍擋等措施項目。

(二)市政工程中的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拆、施工排水、降水執行2015年《四川省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定額——房屋建築與裝飾工程》的相應定額項目。

(三) 行車、行人干擾增加費按下表計算。

市政工程措施費定額計算說明

注:1.行車、行人干擾增加費包括因干擾造成的降效及專設的指揮交通的人員等增加的費用。

2.封閉施工的工程不收取干擾費。

3.廠區、生活區、專用道路不收取干擾費。

二、腳手架工程

(一)凡磚砌體高度>1.35m,石砌體及混凝土工程高度>1m均應計算腳手架。

(二)腳手架定額系綜合考慮,斜道、上料平臺、安全網等已包括在定額內,不再另行計算。

(三)本措施項目是按扣件式鋼管腳手架進行編制的,若實際採用木製、竹製的,按相應定額項目乘以下表係數。

市政工程措施費定額計算說明

三、混凝土模板及支架

現澆混凝土構件的模板是按鋼模、木模、複合模板以及目前的施工技術和方法編制的。複合模板項目適用於木、竹膠合板及複合纖維板等品種的複合模板。

(一)橋涵工程

1.現澆弧形牆按直牆定額計算,其中定額人工費乘以係數1.20,材料乘以係數1.40。

2.現澆弧形梁、板按相應的梁和板定額項目計算,其中人工乘以係數1.20,材料乘以係數1.40。

3.當空心板梁、箱梁的芯模無法拆除時,按無法拆除模板的構件工程量,每10 m2增加鋸材0.3 m3。

4.現澆混凝土橋板、梁、拱涵模板未包括底模支架,支架的搭拆另按相應定額項目計算。

5.支架定額中未包括地基處理,另按相應定額項目計算。

6.滿堂式鋼管支架、型鋼支架定額中包括搭拆、運輸的費用,支架的使用費另行計算。支架的使用數量包含上託、下託及扣件。

7.型鋼支架由上部平臺和下部支墩兩部分組成,上部平臺指支墩頂以上部分,下部支墩指支墩頂以下部分。

8.採用碗扣式鋼管搭設型鋼支架下部支墩時,套用滿堂鋼管支架定額,定額乘以係數2.0。

9.簡易吊架定額項目適用於現澆橫隔板及接縫等。

10.掛籃定額項目適用於採用掛籃式支架分段澆築的懸臂樑橋。

11.單導梁、雙導梁、跨墩門架安裝構件工作內容還應包括:地箍埋設、拆除,扒杆、導梁、跨墩門架縱移、過墩,安全防護的裝拆和移動、過墩。

12.單導梁、雙導梁、跨墩門架設備攤銷費是按每噸每月99元並使用四個月編制的,如使用時間與使用攤銷費不同時,允許調整。

13.懸澆箱梁用的墩頂拐角門架執行高度≤9m的跨墩門架定額。

(二)管網工程

1.現澆混凝土溝蓋板定額中已包括支架,不另計算。

2.現澆混凝土溝、涵、渠道弧形牆按側牆定額計算,其中弧形部分的工程量人工乘以係數1.20,材料乘以係數1.40。

3.現澆封閉式電纜隧道,其牆、蓋按現澆混凝土溝渠模板相應定額項目執行,其中材料乘以係數1.25。

(三)水處理構築物

水處理構築物的現澆混凝土梁、板、牆的模板,支模高度是按3.6m考慮的,超過3.6m時,超過部分的工程量另按“支模高度>3.6m,每增1m”的定額項目計算。

(四)道路工程

水泥混凝土路面定額按縱縫為平縫考慮,如設計為企口縫時,其人工乘以係數1.01,鋸材及鐵件消耗量乘以係數1.05。

四、圍堰

(一)圍堰工程未包括施工期發生潮汛沖刷後所需的養護工料,發生時另行處理。

(二)圍堰工程如超過50m範圍以外的土石方運輸時,按本定額“A 土石方工程”相應増運距項目執行。

(三)如使用麻袋、草袋裝土圍堰時,執行編織袋圍堰定額,但需按麻袋、草袋的規格換算每100 m3用量後,調整總的材料價差,人工費、機械費及其他材料消耗仍按定額執行。

(四)深度≥3m時的竹籠圍堰,需要打樁固定竹籠時,打樁固定費用另計。

五、便道及便橋

(一)便道按施工組織設計套用相應定額項目。

(二)便橋分汽車便橋、人行便橋及鋼板便橋,按施工組織設計執行相應定額項目,其中使用桁架搭設汽車便橋時,執行型鋼支架定額,型鋼支架上鋪設鋼板時,每100 m3平臺增加鋼板460kg,人工費、機械費乘以係數1.10。

(三)鋼板便橋僅供上口≤2m的直槽上使用。

(四)軌道鋪設按施工組織設計套用相應定額項目。

六、現場施工圍擋

(一)施工圍擋說明

1.市政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費中已包括對施工現場的圍護所發生的圍擋費用。但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所增加的施工現場圍護所發生的圍擋費用另行計算:

(1)根據交通組織方案,為滿足社會車輛、行人通行,需要在施工現場二次或多次設置圍擋時,所增加的施工現場圍擋費用另行計算。

(2)設置施工現場的圍護所發生的圍擋費用超過定額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費的40%時,超過部分的施工現場圍擋費用另行計算。

2.當圍擋需設基礎時,另套用相應定額項目。

(二)施工圍擋的計列

1.在編制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時,根據工程實際情況和交通組織方案,為滿足社會車輛、行人通行,需要在施工現場二次或多次設置圍擋,以及根據常規的施工方案需設置的施工現場圍擋費用超過定額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費時40%時,應在措施項目中單獨列項和計算所增加的施工現場圍擋費用。

2.在投標報價時,投標人根據招標文件的要求,結合投標施工組織設計,在措施項目中自主報價。

3.在編制竣工結算時,施工現場二次或多次設置圍擋,以及根據批准的施工方案設置的施工現場圍擋費用超過定額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費的40%時,所增加的施工現場圍擋費用按約定另行計算。


分享到:


相關文章: